Re: [推薦] 穿越 海棠依舊 by關心則亂 完結

看板YuanChuang作者 (psicic )時間11年前 (2014/03/26 14:55), 編輯推噓21(221139)
留言162則, 20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7/19 (看更多)
(本偏頗多情緒用詞,在此道歉) h版友:我怎麼覺得有一種看不得人好的酸味呢? ⇧ 又見人身攻擊... 我真的是越來越火了... 一開始我推文說不推薦這篇是妨礙到你們什麼了嗎? 我不喜歡這篇文,覺得明蘭噁心妨礙到你們了嗎? 我有說你們很奇怪嗎!!!? 我有要你們認同我嗎!!!!? 我有說自己是正確的嗎!!!? 為什麼要把我的推文單獨丟出來遊街示眾!!!? 你們這樣做?對嗎? 無愧良心嗎? 還開篇就說我很奇怪 版主還帶頭圍剿我!!!! 不停的人身攻擊!!!! 請問我是犯了什麼罪,要一直攻擊我!!!!? 好!!!既然你們要辯,就拿出反證,反論來說服我 可是反對我的都說些什麼內容? 通篇都是"我覺得" 通篇都是"我認為" 我下面提出幾個問題 請你們"有理有據"的提出反證反論來說服我 不要只有"我覺得""我認為" 一 BUG 沒有一大堆 Q.1請解釋26歲明蘭如何愛上男童齊元寶 Q.2請解釋明蘭後來和齊元寶的對手戲 女主的外在行為蘊含什麼樣的內心活動 EX 鎖箱子,默默垂淚 PS我不接受戀童癖解釋 二 女主人格扭曲 最高行動原則1:必須找個簡單平淡的婚姻(出現N遍) 最高行動原則2:女人極端弱勢,婚姻決定一生幸福,絕不能嫁入渣渣的家庭 (請自己去翻曼娘第一次出場和女主知道余二姑娘被搞死的章節) 最高行動原則3:賀宏文的家庭狀態是最符合明蘭理想中的簡單平淡(出現N次) 這些女主的OS請問有人反對嗎? 顧二:極品家庭+曼娘+小孩若干+余二姑娘牌位 小紅:沒一兩年好活的賀媽(請自己去翻盛老太太轉述賀老太的診治結果相關章節) + 不能生的表妹 h版友:對明蘭來說,顧二和小紅本身的條件已經差不多了(都有小三) 看著上面的條件表,請問為何h版友可以昧著良心說兩人條件相同? 賀家有了表妹還是比顧二家簡單平淡多少倍!!!! 如果明蘭是依照作者給他創造的人格在活動 他知道顧二逼婚後絕對內心掙扎(因為賀家還是他的婚姻標準首選) 我不求他會行動反抗,但起碼有內心掙扎!!!! 女主只有放空,os沒有緣分 這是什麼態度!!!? 有表妹就不是簡單平淡歐 只是從100分跌到70分 這樣兩人條件相同? 請問支持明蘭的版友有仔細看文嗎? 你們是不是在矇著眼睛說話 還有,女主可以婚前隨便亂跑 跑去見顧二聽求婚宣言 就不能當面跟賀宏文道歉,說明出現程咬金 不能當面道歉就不能寄信道歉歐 就因為出現表妹 所以顧家火坑變的比賀家好? 這是什麼邏輯? 小貓小狗處久了都有感情 賀宏文還是女主的青梅竹馬耶 女主自己os沒有緣分就把賀宏文踢出去 這樣的行為很正常? 別忘記 女主是現代人耶!! 她是考過司法考試的書記官,高級知識份子耶 這樣的態度 女主根本當賀宏文備胎工具人!!! 這樣女主沒有人格扭曲!!!? 請這些幫明蘭說話的版友回答這些問題: Q.1 解釋顧二家是如何簡單平淡,比之賀家如何? Q.2 解釋女主為何在認為賀宏文是婚姻首選的情況下,沒有掙扎就嫁入顧府? PS 我不接受認命的解釋,因為女主可以什麼都不作,中間會發生什麼事 都是未定數,絕無可能"主動"要求嫁入顧府 如果我把自己帶入明蘭,在想嫁入賀家的情況下,絕對是最後一刻才會接受 嫁入顧府的命運,即使嫁入,也絕對會在內心OS掙扎 絕對不可能自己主動要嫁好嗎? Q.3 解釋女主為何在顧二告白的情況下,沒有要求顧二一世一雙人? Q.4 請能回答Q.3的版友解釋 為何女主對賀宏文和顧二雙重標準,一個要求,一個不要求? P.S 前面有R版友試圖解釋女主是因為愛上顧二才會沒有掙扎 但婚前和婚後邏輯不通,請不要再提出來 三 賀宏文與表妹問題 我已經不想多說,請直接回答問題: Q.1 請問如果你是賀宏文,妳敢讓表妹死嗎? 請問如果你是賀宏文,妳敢讓表妹死嗎? 不要再給我鬼打牆說賀宏文沒擔當,媽寶,優柔寡斷,把女主當代打等等 我都知道好嗎!! 這些跟表妹當妾一點關係都沒有!! 這些跟表妹當妾一點關係都沒有!! 四 關於男主 其實這篇文,我從曼娘第一次出場,余二姑娘代嫁時我就已經知道顧二是男主了 這是庶女文的套路 會讓我一直幫賀宏文說話是因為他被黑的最慘 而大眾接受顧二而討厭小紅是有原因的 是作者敘述問題 小紅是從滿分跌落 顧二是從零分往上加分 利用文筆渲染,把顧二弄得比小紅"比較不渣" 抱歉,我是看絕對值 賀宏文不管作者妳怎麼黑 還是不改他比顧二簡單平淡的事實 五 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問題 你完全看不懂我說的內容 歷史是已經發生的"既定事實" 小說是作者杜撰的"虛構事實" 所以歷史因每個人觀點不同,當然會有不同看法 小說是作者寫的,是作者創造的世界,是屬於作者的 不然為什麼只有同人文 依照你的論點,我們也可以隨便把名著拿出來修改劇情再說我們就是作者歐? "作者喪失超然的詮釋地位" "作者和主角合一" 這些論點 如果你看不懂 請你去問國文老師 看看你們老師會不會贊同我 不要再拿"我認為""我覺得"來反駁我 也不要說把作者帶入女主很奇怪,請去書店拿一本寫作技巧閱讀看看 六 h版友:第一人稱很常見 請把你看過的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文舉出來 就知道兩者差距有多懸殊 不要空口說白話 結尾 反駁我的版友 請"有理有據"來說服我 請回答上述問題 再來跟我討論女主人格到底有沒有扭曲 不要開口閉口就說我很奇怪 更不要用"我認為""我覺得"當證據 如果用"女主認為""女主覺得" 請提出os證據相關附近章節 在有人能解答所有問題前,我就不回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39.6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YuanChuang/M.1395816948.A.3A5.html

03/26 15:20, , 1F
推息怒
03/26 15:20, 1F

03/26 15:26, , 2F
單回第二點、女主人格扭曲的部份
03/26 15:26, 2F

03/26 15:27, , 3F
誠然女主是要找個平淡的夫家沒錯 但是除了外在的物質
03/26 15:27, 3F

03/26 15:27, , 4F
條件(家庭環境、妾、丈夫地位等等)不是應該看看男
03/26 15:27, 4F

03/26 15:27, , 5F
角對女主的表態嗎?
03/26 15:27, 5F

03/26 15:28, , 6F
婚前:妾找上門的時候 賀說他相信女主會處理得很好
03/26 15:28, 6F

03/26 15:29, , 7F
而顧說 我在男人在是第幾 你在女人中就是什麼地位
03/26 15:29, 7F

03/26 15:29, , 8F
不管顧婚後有沒有作到他所承諾的 至少他在婚前擺明了
03/26 15:29, 8F

03/26 15:30, , 9F
態度 而這是讓女主安心的原因之一 賀並沒有作到這一
03/26 15:30, 9F

03/26 15:30, , 10F
「板主帶頭圍剿我」>>這句話是否太過分?這是「你覺得
03/26 15:30, 10F

03/26 15:30, , 11F
點 選擇讓自己安心的對象錯了嗎?
03/26 15:30, 11F

03/26 15:30, , 12F
」吧?! 另外為啥你有立場開申論題讓人回答你啊@@
03/26 15:30, 12F

03/26 15:31, , 13F
雖然我是看繁體書版,看到第四集覺得沒有很好看就沒再
03/26 15:31, 13F

03/26 15:32, , 14F
看,也認為你有發心得權利,不過這篇新開的文也太奇怪
03/26 15:32, 14F

03/26 15:37, , 15F
還有我完全不贊同你前面說作者心態惡毒立身不正
03/26 15:37, 15F

03/26 15:37, , 16F
縱使這篇文讓你感到噁心 你這麼說就不算人身攻擊嗎?
03/26 15:37, 16F

03/26 15:39, , 17F
所以你可以對作者人身攻擊,別人不能對你人身攻擊?
03/26 15:39, 17F

03/26 15:39, , 18F
你這不也是雙重標準嗎。
03/26 15:39, 18F

03/26 15:56, , 19F
請指出我哪點人身攻擊/圍剿,我是板主不代表我不能回文,
03/26 15:56, 19F

03/26 15:56, , 20F
如我有違反板規之處立即請辭。也請回本篇版友注意詞彙。
03/26 15:56, 20F

03/26 16:03, , 21F
原po拍拍放輕鬆 版主也是人 像snow版主也有贊同妳的推文
03/26 16:03, 21F

03/26 16:04, , 22F
呀~ 之前微微也引發過類似的情況~"~ 只能說越有名越容易
03/26 16:04, 22F

03/26 16:05, , 23F
引起讀者們不同的看法 或去小說吐槽板可以放心吐XD
03/26 16:05, 23F

03/26 16:12, , 24F
剛剛急著出門表達有誤,抱歉。版規有規定不可對版友
03/26 16:12, 24F

03/26 16:12, , 25F
人身攻擊,這點是我表達不當。
03/26 16:12, 25F

03/26 16:14, , 26F
但是對作者的人身攻擊似乎並無規範,原po盡可以表達
03/26 16:14, 26F

03/26 16:14, , 27F
他對這篇文章的心得(諸如難看噁心等等)但是對作者
03/26 16:14, 27F

03/26 16:16, , 28F
以最大的惡意揣測而斷言其惡毒,這與人身攻擊無異,
03/26 16:16, 28F

03/26 16:17, , 29F
也並不妥當。
03/26 16:17, 29F
你為女主辯解理由是很充分 可是無奈作者沒有寫出來凸出女主內心的掙扎 如果有寫出來,那合理度會高很多 另外關於作者惡毒 一開始我也不覺得作者惡毒 是有些推文讓我回去翻原文才感覺的 如果讓你感到不舒服,那我可以修文

03/26 16:37, , 30F
呃,我就是國文老師,但看完這篇實在不想回…你自己已經有
03/26 16:37, 30F

03/26 16:37, , 31F
先入爲主的成見了啊…
03/26 16:37, 31F
通常一開口就說別人有成見的人,就是那最有成見的人 通常一開口就說別人自私的人,就是那最自私的人

03/26 17:41, , 32F
老是被人說想法怪會抓狂不意外 不過...還是要冷靜點阿!
03/26 17:41, 32F

03/26 17:43, , 33F
每篇都有追到 覺得雙方的討論都很理性阿 只有這篇讓我嚇到
03/26 17:43, 33F
哎... ※ 編輯: psicic 來自: 123.194.139.60 (03/26 18:04)

03/26 19:14, , 34F
「板主帶頭圍剿」...這有點過頭囉
03/26 19:14, 34F
這裡再道歉一次

03/26 19:52, , 35F
我是覺得你想法怪到讓我不想回你了
03/26 19:52, 35F
還有 88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03/27 01:22, , 124F
針對個資部份請psicic版友刪除相關推文,抱歉版主無法直接修
03/27 01:22, 124F

03/27 01:48, , 125F
你沒看懂這話很重 快要跟否定一個人思想一樣了
03/27 01:48, 125F
我覺得這是大集合和小集合的問題耶 大集合 = 一個人的思想思考邏輯等等 小集合 = 在大集合裡無數的觀點,小問題 如果照E板大和M板友的論點 從小到大,你被多少老師和同學與同事說過你看不懂,你不懂等等 恐怕都有成千上萬次了吧 難道老師同學都在人身攻擊嗎@@? ※ 編輯: psicic 來自: 123.194.139.60 (03/28 08:27) 另外,針對waterairsun違反個人資料法20條情形 請板主做出懲處 謝謝。 ※ 編輯: psicic 來自: 123.194.139.60 (03/28 08:36)

03/28 10:24, , 126F
waterairsun所提供之資料原本即為網路上可查詢資料,本版並無
03/28 10:24, 126F

03/28 10:24, , 127F
規定可將之懲處。您可以刪除因為本版不罰刪推修文,但相對的
03/28 10:24, 127F

03/28 10:25, , 128F
若是已公開資料,我尊重您的隱私,但無法因此處罰。
03/28 10:25, 128F

03/28 10:26, , 129F
另外如果您下次希望做出任何檢舉,來信的處理/回應速度較快。
03/28 10:26, 129F

03/28 10:27, , 130F
針對"你不懂"的問題,若被老師指正,雙方位階不同,但本案狀
03/28 10:27, 130F

03/28 10:27, , 131F
況兩方均為版友,闡述己見後各自解讀,並不適合指正對方。
03/28 10:27, 131F

03/28 10:35, , 132F
另節錄個資法19條內容如下供參;
03/28 10:35, 132F

03/28 10:37, , 133F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03/28 10:37, 133F

03/28 10:37, , 134F
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03/28 10:37, 134F

03/28 10:37, , 135F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03/28 10:37, 135F

03/28 10:37, , 136F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
03/28 10:37, 136F

03/28 10:38, , 137F
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
03/28 10:38, 137F

03/28 10:38, , 138F
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03/28 10:38, 138F

03/28 12:27, , 139F
p版友要求懲處感覺不太對吧,原文w版友是詢問了n版友自
03/28 12:27, 139F

03/28 12:28, , 140F
介跟回文中矛盾處,n版友可選擇不回答或避過去,但她證實
03/28 12:28, 140F

03/28 12:29, , 141F
了個人資訊. 並不是由w版友揭露私密資訊的
03/28 12:29, 141F

03/28 12:30, , 142F
詢問跟散播我覺得有很大差別,何況w版友提出時,我也沒想
03/28 12:30, 142F

03/28 12:30, , 143F
到那邊去,是n版友回覆後,才發現是隱私的事情 @@
03/28 12:30, 143F

03/28 12:32, , 144F
回板大:19條是"蒐集和整理" 20條是"利用" W板友並不是在
03/28 12:32, 144F

03/28 12:32, , 145F
蒐集和整理,而是利用,用用法規是否有疑慮?
03/28 12:32, 145F

03/28 12:34, , 146F
20條沒有"以公開"的除外規定
03/28 12:34, 146F

03/28 16:59, , 147F
您好,利用在個資法定義為: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
03/28 16:59, 147F

03/28 17:00, , 148F
用。多指利用該資料而進行行銷活動。
03/28 17:00, 148F

03/28 17:00, , 149F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03/28 17:00, 149F

03/28 17:01, , 150F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
03/28 17:01, 150F

03/28 17:01, , 151F
、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
03/28 17:01, 151F

03/28 17:04, , 152F
送。本案只進行在w取得(蒐集)已公開資料,且進行處理(輸出),
03/28 17:04, 152F

03/28 17:05, , 153F
尚未達到將處理過資料使用於特定目的上。且針對原文編輯記錄
03/28 17:05, 153F

03/28 17:08, , 154F
均已留存,w使用問句詢問他所見資料可能不一致處,所詢問之問
03/28 17:08, 154F

03/28 17:09, , 155F
題亦不在個資法條列之保護資訊中。(當然特徵一項能擴大解釋)
03/28 17:09, 155F

03/28 17:20, , 156F
另外本版務討論若可能涉及個資,接下來我有可能不會公開回應
03/28 17:20, 156F

03/28 17:20, , 157F
如有其他進一步疑問或新事證請來信檢舉。
03/28 17:20, 157F

03/28 17:31, , 158F
啊,還有一點早上忘記回,"你不懂"收到警告不是因為人身攻擊
03/28 17:31, 158F

03/28 17:32, , 159F
而是因為引戰。辦公場所若同事不斷的說我不懂,確實是引戰表
03/28 17:32, 159F

03/28 17:32, , 160F
現,但如果主管這樣說我當然就只好吞下去。一樣是位階問題
03/28 17:32, 160F

11/05 22:35, , 161F
如果你覺得原PO有成見 https://noxiv.com
11/05 22:35, 161F

12/30 18:27, 7年前 , 162F
、儲存、編輯、更正、複 http://yofuk.com
12/30 18:27, 162F
文章代碼(AID): #1JCddqEb (YuanChua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9 篇):
文章代碼(AID): #1JCddqEb (YuanChu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