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最近的性侵爭議判決XD

看板YP97-310作者 (Yang1990)時間15年前 (2010/09/09 21:05), 編輯推噓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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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說算了,自己罵一罵就好了,不過沒想到今天楊晨甫居然跟我討論了這個 讓我興起了要來試試看跟大家解釋的想法,所以就看看吧~ 綜觀這整個在社會上發酵了許久的議題 近日居然連最高法院的老頭子們 也順應了民意,做出再「應景」不過的決議 擬制了七歲以下的小孩的意思 直接變成了強制性交 只要懂法律的人,都會開始沉痛的呼籲 !!!不要民粹,罪刑法定原則不能廢!!! 在此,先聲明不才在下區區的立場,希望大家能耐心看完我的理由= =+ 關於這個判決,完全合法!!! 我覺得都是媒體錯誤的報導+判決理由論述不夠清楚+事後法院不願意與社會大眾做溝通 先來看看法條到底規定了啥: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以前的強姦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1條的意思是說,加害人的行為一定要帶有強制性質才能該當本罪。 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Ⅰ..... Ⅱ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者 .... 這條要被適用的前提是要符合前一條(221)的要求才可被用 也就是說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者,始可被判處期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 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Ⅰ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條意思很簡單,反正只要你跟14歲以下的男女為性交,就要被處罰! 這次的爭議就在法官用了227而不是一開始檢察官起訴的222 再來看看本案法官到底怎麼說的吧! 三、論罪科刑 ........又公訴(檢察官)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 條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 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 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 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 、221 頁),核與被告 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 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 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 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 本案性交,尚非無據......... 最後聽我說 審判最基本的原理原則就是 依法審判 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 這次的判決文中 法官會特別寫出加害人未以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性交 是因為檢察官用了221+222條起訴加害人 法官為了要告訴檢察官為何不用221+222要用227的理由才寫出這段話 可惜這句話被媒體及社會大眾誤解了! 未違反甲女意願 所代表的意思不一定是甲女同意 而可以是無法證明甲女的意願 從整個判決文來看 可以看出法官的意思是無法證明甲女的意願 既然檢察官無法向法官證明甲女的意願 法官認為無法確認加害人與甲女性交的行為帶有強制性質 法官當然無法依221+222條對加害人科刑論罪 法官只好依227條論罪 再者 會有刑法第227條 就是因為14歲以下的幼童對於性自主意識尚未成熟 其對於性自主的同意能力當然也是有限甚至沒有的 但在規定甚嚴的221中,卻一定要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才能該當221 因有時很難去證明被害人的意願 立法者才特別立法第227條 對於不管是不是以違反意願之方式為之只要對未滿14歲之幼童為性交行為皆處罰之。 綜上所述 法官當然只能依法審判 依第227條將加害人論罪 法條的適用上應沒有爭議為是 根本就不是媒體所說的輕判了,而是目前的法律規定導致法官根本無法用221+222論罪 我還是得說,法律不是靠感性在處理問題,很多事情很可惡,但是法律就是無能為力,很 多法律也都很不合理,但是在未修法之前,法官就是只能依法審判。 本案唯一的問題應該是出在就算用227 也可以判10年阿 為什麼只判3年2個月 那是因為法官在刑度上要考量很多事 依照刑法 包括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初犯或累犯、是否已與被害人和解、獲得原諒等等等 (雖然如此,但私以為判個四、五年也不過份其實XDD) 這次加害人的手段只是用手指侵入被害人的性器,我不是故意要描寫的那麼雲淡風輕 但比起其他方法更為惡列的手段,例如拿刀威脅被害人、用自己的性器進入被害人的性器 、性侵兼傷害被害人之身體來說,確實有更為重的手段。 若以手指性侵判8年,以性器性侵了不起多判幾個月(最高刑度也只能多判兩年) 那是不是以後加害人會想,手指跟性器,反正被抓到也才差幾個月,乾脆性器直接上好了 這不會是社會大眾想看到的結果吧! 或許會有人認為不管如何考量都應該科以更重之刑 我認為以短短幾天內就可已有多達27萬人連署開除法官的速度 還不如連署請立委諸公們盡速修法或將227條的最低刑度三年上修 以立委們顧及選票的情況更能迅速的解決此一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律 過去幾年來,性侵幼童的案件1000多件只有7件被重判5年以上,難道是這幾百個法官 都沒子女、沒社會經驗、沒判案經驗、全部都太年輕啊?! 根本就是法律規定的問題,立委諸公們不修法還怪法官們與社會脫節。除了不才在下 區區以外,其實我很多同學們對這次的事件也都不以為然呢。 司法本來就是被動的,法官只能依法審判,若社會大眾給法官太多造法或解釋法律的 權限、空間,反而有害於社會法制的發展,故不才在下區區認為不是有不符合社會期 待與社會脫節的法官而是有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律,應推動的是修法! 近日最高法院的老頭們做出的新決議 說實在,法律人應該都看不下去 居然把條文中沒出現的7歲,突然加入了....擴張解釋法文到很離譜的地步 這種決議根本就亂七八糟,整個227條都被架空!根本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 根本之道還是要靠修法才對。 法律規定,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不應該被民粹主義所侵害,否則我們不需要法律, 只需要義憤填膺,就可以滿足社會正義,就可以將民眾看不慣的行為亂石砸死。 不過說實在的,這種社會輿論壓力真的很恐怖,總統都投降了,最高法院也投降了, 無權的的下級法官、學生還要多做爭論嘛?! 再補個掛 221會成為現在這樣還不是當初婦女團體強烈要求修法所致,不然早年現在227的條文可 是置於221條的第二項,只要對14歲以下為姦淫行為就構成強姦罪了,根本不會有如 今的爭議。 .............................................................................. 以上,是不才在下區區個人的淺見,歡迎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47.125 ※ 編輯: yp0331 來自: 114.25.247.125 (09/09 21:10)

09/09 22:04, , 1F
甲上! 不過我的甫打錯了T__T
09/09 22:04, 1F

09/09 22:05, , 2F
法律哥 出來選立委啦! 我會投你一票的!
09/09 22:05, 2F
※ 編輯: yp0331 來自: 114.25.247.125 (09/09 22:31)

09/09 23:34, , 3F
我發揮耐心把它看完了!!!法律系真不是
09/09 23:34, 3F

09/09 23:34, , 4F
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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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23:45, , 5F
我也看完了耶~不過偷偷跳過一些字!加油啊!
09/09 23:45, 5F

09/09 23:45, , 6F
就靠你了!!!:)
09/09 23:45, 6F

09/09 23:59, , 7F
天啊大家好棒XDD 不過有理解我的意思吧?!
09/09 23:59, 7F

09/10 00:19, , 8F
有啦XD~~~
09/10 00:19, 8F

09/10 04:02, , 9F
這一篇文章值 787 元 挖汙XD
09/10 04:02, 9F

09/10 17:35, , 10F
光哥好久不見!!
09/10 17:35,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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