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EMT)台中市支會開班!
分支會別: 台中市支會
標題主旨: 96年第二期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EMT) 台中市支會開班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台中市支會
九十六年第二期 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EMT)
訓 練: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八七)衛署字第87001171號函
「同意本會為辦理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與繼續教育單位」。
一、招生對象:
1、本會所屬各志願服務隊志工,願意持續參與紅十字會服務與訓練工作者,視其
服務績效由本會編列預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另訂之。
2、各機構單位推薦具愛心、熱誠服務之人員;或急救責任醫院合格救護車從業人
員。
二、訓練名額:四十名
三、訓練時間:
訂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十二月九日,每週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共
計六十小時。
四、訓練地點:
紅十字會台中市支會二樓教室(台中市西區居仁街26號)。
五、報 名 表:
如附件。繳交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一吋照片四張。
六、報名地點:
紅十字會台中市支會。(台中市西區居仁街26號)
聯絡人:蔡瑞芳 電話:04-22222411 傳真:04-22237832
七、請於11/16前完成報名,報名後不克參加者,請於11/20前告知及退報名費80%,開
課後及中途退訓、訓練不合格者一律不予退費。
八、發證辦法:
1、學員全程參加訓練,經筆試與技術測驗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由本會製發「
初級救護技術員」證明,連同結業學名冊、總成績表、結業證書核發清冊等,
送交主管機關核備,並請於各該證書背後加蓋核備文號後,呈省分會核轉總會
加戳鋼記發給。
2、證明有效期限: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限二年。
3、繼續教育: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第七條規定,初級救護技術員接受救護技術
員訓練課程所列單元名稱相關之繼續教育八小時以上 (緊急救護之
基本技術至少四小時) ,得延長其合格證明效期,每次得延長一年
。
附檔:http://0rz.tw/233bM
消息來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http://0rz.tw/663g9
之前不知道哪位在問EMT-1的研習,剛好看到紅會的消息就貼上來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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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牛奶糖小恩一樣勇敢向前翻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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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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