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大陸薪資台灣報稅請益
大家好! 對於在兩岸都有收入的台灣人來說, 大陸的收入在台灣報稅時還是要一併申報.我
已爬過版上和這個標題有關的文章, 也Google過相關的規定.
目前看到的扣抵規則是這樣:
含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
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C(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
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的可扣抵稅額。
我的問題是, 如果在台灣有被動收入, 而且這個收入幾乎在所得稅20%級距的上限.
換句話說大陸那邊的收入在台灣會吃到30%的稅; 另一方面大陸的收入因為有allowance的
關係, 在大陸只會被課到25%的稅. 帶入上一段的情況就是,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小於
C, 這樣會變成得在台灣補繳這些稅嗎? (看上一段的文意似乎是這樣, 不知我理解是否有
誤?)
另外想請問, 在大陸的薪資有免稅額allowance, 這個額度在台灣報稅時是否也有效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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