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科普日本勞基法-解雇&有給休暇篇

看板WorkanTravel作者 (初音)時間8年前 (2017/03/14 15:37),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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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日本之後,連續遇見(不知是真不懂還是裝)不懂日本勞基法的主管, 還要由一個外人來教育他們,真的覺得萬般無言。 只能說法律常識是個好東西,違反台灣勞基法的東西,在日本通常也不合法。 最近實在太常研讀日本勞基法了,決定來科普一下日本勞基法, 幫助其他在日台灣人不要自己權益受損也不知道。 -- ※解聘 日本勞基法規定,若要解聘員工,不論其為正職、契約、派遣甚或工讀,皆需於一個月前 盡到告知義務。若有違反,則需就不足日數,另行補足薪資。 舉例來說,若公司於兩週前告知解聘,則該月薪資除了實際勞務的兩週薪資以外,需就不 足之兩週日數,另外補足,故仍需給付整月薪資。 另外,日本勞基法不同於台灣,若解聘依法於一個月前告知,則僅需給付該月薪資,除非 勞雇雙方事前有進行約定,無須另外給付資遣費。 日文原文相關資料: https://roudou-pro.com/columns/4/ ※有給休暇(意指帶薪休假,又稱特休或年假) 根據日本勞基法,到職滿6個月的員工可獲得10天年假。 下一年度分則需待到職滿一年半後。 由於有給休假是勞基法保障給員工的權利,故休假僅需盡告知義務,公司無否決權。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請假理由是病假、事假或是生理假,一律只能用「有給休暇」去扣。 若未滿半年請假,除非公司有另外提供福利,不然一律為扣薪休假。 (台灣勞基法保障病假扣半薪真的比日本勞基法和藹親切很多) 日文原文相關資料: http://www.roudousha.net/holiday/010_keisan.html 雖然法律是這樣,但不熟日本勞基法的日本人真的很多, 加上太多為公司奉獻一切的日本勞工, 導致有些公司會認為有給休暇只有爆肝到要去醫院掛點滴時才能使用, 請假時還是滿容易感覺到公司百般刁難… (待續) -- 以上複製自本人不定期更新之粉絲專頁: 東京打工度假,日記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6.226.30.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rkanTravel/M.1489477030.A.6AC.html

03/15 10:38, , 1F
推,很實用,打工度假應該也是適用,但是很多代辦公司都
03/15 10:38, 1F

03/15 10:38, , 2F
不會主動告知,就算有去反應,也不一定拿的到。
03/15 10:38, 2F

04/12 00:17, , 3F
感謝
04/12 00:1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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