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務第三條規章修改
[板務]
1. 不得使用匿名發文;如不慎匿名發出,可於發文24小時內推文說明補充。
→ 如有爭議,相關作法見[推發文規範]板規3.。
→ 未於發文後24小時內推文說明補充,則直接退文。
板務建議文任何人均可以以實名回文或推文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見,供板務參考。
2. 禁注音文、火星文。
3. 板務文需滿至少60字之中文正體字(不含標點符號和無意義文字)
→「無意義文字部分則由板主認定為主」。
4. 同使用者一天限發表一篇板務文。
5. 僅可針對板規、板務運作之相關建議與討論作發文。
→ 不服板主處分、判定未達標準之情事,無論是被處分當事者或非處分當事者,任
何人均請依申訴程序站內信與板主群溝通,請勿使用板務文發表。
違反以上四條板規中任一板規皆可併退文。
實名發表水桶三個月,累犯水桶六個月;匿名發表初犯水桶六個月,累犯水桶一年。
這此修改的是板務的第三條
3. 板務文需滿至少60字之中文正體字(不含標點符號和無意義文字)
→「無意義文字部分則由板主認定為主」。
板務的第三條 修改成:
3. 板務文需滿至少60字之中文正體字(不含標點符號和無意義文字)
→「無意義文字部分則由板主認定為主」。
→「若不慎匿名發出檢舉,可於推文中補足字數,但仍記警告一支」
併此公告文之前的案子不適用此次修改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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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叔 至|
|Chen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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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55.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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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henDao (182.55.60.200), 11/16/2017 01:47:22
※ 編輯: ChenDao (182.55.60.200), 11/16/2017 01: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