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業務害公司蒸發63萬 竟還告老闆恐嚇
心得:難保你人身安全??其實也是蠻曖昧的
畢竟大家都沒在現場,有點羅生門的感覺
不過該應訊的時候還是該應訊
※ [本文轉錄自 Reewalker 信箱]
作者: rick102233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女業務害公司蒸發63萬 竟還告老闆恐嚇
時間: Mon Sep 3 12:22:59 2018
聯合
林姓科技公司負責人不滿黃姓女員工疏失,將網路遊戲幣誤轉他人,導致公司瞬間損失63萬
元,向黃女說「我真的難保你人身安全」,黃因此控告他恐嚇,但檢方傳訊黃躲避不出庭,
且林言論僅出言不遜非恐嚇,認定罪嫌不足不起訴。
黃女指控,自己在林男(32歲)公司工作,負責網路遊戲幣買賣業務,去年因誤轉遊戲幣給
他人,導致公司損失63萬多元,後來就被林約出談判,對方找來眾人恐嚇她「我真的難保你
人身安全等」,最後還要她簽本票。
林到案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黃女因為誤轉遊戲幣給他人,所以當天有和她約在超商協調賠償
,並沒有恐嚇對方,雖然有請朋友陪同,但友人不是黑道,整件事都是黃女自導自演,因為
她簽完本票就不肯還錢,還跑來向他提告。
檢方認為,黃女在警訊時指證歷歷,還提出錄音光碟,為了釐清情節真偽,經2次傳喚黃開
庭卻都沒來,核發拘票拘提也未果,因此認為她提出的證據真偽難以判定。
另根據黃指稱林對她說的「我真的很難保你人身安全」、「因為你的地址、戶籍,身分證都
給他們了」等語,依文句前後脈絡,可認定是索討賠償警告意味濃厚,但沒說出要用哪種手
段加害她的生命、身體。
檢方認定,黃僅算是「出言不遜」,非恐嚇的「惡害通知」,因此和恐嚇罪嫌的構成要件不
符,加上現場為便利商店,若林確有恐嚇之意,依常理並不會選擇如此公開地點,認定林犯
嫌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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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eewalker (180.217.181.149), 09/03/2018 21:52:02
※ 編輯: Reewalker (180.217.181.149), 09/03/2018 21: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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