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拒酒測免罰惹議 法院:人民沒無端酒測
新聞標題:
拒酒測免罰惹議 法院:人民沒無端酒測的義務
新聞內容: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審理新竹劉姓男子鎖門拒酒測的交通案件,認為劉男拒絕酒測有理
,判他免罰9萬罰單確定,引發基層警員抨擊:以後酒駕怎麼抓?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傍晚發出新聞稿強調,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的義務,
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新聞稿並指出,劉男當時並無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
,且當時劉男已將車停好,警員才上前盤查,已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合,因此認
為劉男拒絕開門酒測有理。
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必須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可言。而所謂
「合法酒測」,必須恪遵酒測的「正當法律程序」。也就是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
揭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
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
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的重要意旨,法院認為,唯有
實踐這些程序,要求人民酒測的法律依據與程序,才符合《憲法》要求。
至於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法院指出,酒測固然在追求重要公益;但另一面也同
時侵犯到人民的自由,因此,兩者界限或平衡點何在?是法治國家極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法院指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關於警察得攔停交通工具並對駕駛人實
施酒測的要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保障人民行動自由與隱私權利的意旨,要求
警察人員「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因此警察臨
檢的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而本案依原審新竹法院勘驗舉發過程蒐證錄影光碟結果,認定舉發警員是依劉男在酒測臨
檢站前,突然在路邊停車,而主觀先認定劉男有意規避酒測臨檢處所,有酒後駕車或其他
犯罪的嫌疑,因此對於已經在路邊停妥車輛的劉男,進行盤查。
但劉男在沒停車前還在開車時,並未發生有危害,且無其他蛇行、車速異常、不穩等「相
當合理的客觀事由」,可以認定劉男有酒駕的合理可疑性,如果因此認定劉男不願順服前
往接受酒測臨檢站無差別性、概括、隨機性的臨檢措施,即主觀臆測凡任何不服膺警察威
權的國民,都是可疑酒駕者,尚欠缺客觀合理的基礎,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
定相違背。
由於新竹地院一審時勘警方臨檢光碟勘驗,發現劉男雖有由內側車道變換至外側車道,並
持續減速,但這是因為劉男想要路邊停車的緣故,並沒有突然變換車道或減速的情形,因
此認為劉男並沒有異常的駕駛行為。
此外,警員上前對劉男盤查時,劉男早已停好車,警員並非對還在行進中的車輛攔停要求
進行酒測,且當時劉男更沒有危險駕駛的行為,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不合,因此警方當時要求劉男接受酒測並非合法,劉男拒絕酒測,並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故不能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處罰。(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新聞連結:
https://goo.gl/Pc4tmp
心得:
劉男當時並無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且當時劉男已將車停好,警員才上前盤查,已與《警
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合,因此認為劉男拒絕開門酒測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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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不合?????????????
所以這樣情況下不能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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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42.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510834576.A.B39.html
※ 編輯: johnny9667 (59.127.42.193), 11/16/2017 20: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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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隨意破窗? 你以為是黑道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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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想也改觀了 警察盤查應該要有”客觀犯罪嫌疑跡象“
不然只憑警察主觀認定就可以盤查 那才真的可怕
以後長得醜 身上刺青 光頭 等等都會每天一直被盤查 只要警察哪裡看不爽都可以盤查
更不要說如果警察討厭某人 公報私仇去搞他討厭的人了
※ 編輯: johnny9667 (59.127.42.193), 11/16/2017 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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