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立委提修《水保法》 山坡地開發水保計畫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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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nlike (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立委提修《水保法》 山坡地開發水保計畫
時間: Thu Jul 14 22:58:53 2016
https://goo.gl/Rwt8lF
立委提修《水保法》 山坡地開發水保計畫免經政府審查
本報2016年7月1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民進黨立委施義芳、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水保法第14條之1,要將參與地方縣市水保計
畫審查的單位限縮為四大技師公會,且由開發業者自行選擇,審查結果也從地方政府擁有
核定與否的最後決定權,改為備查。14日立院經濟委員會討論此案,但農委會並不支持。
所有位在山坡地的開發計畫,都需要提出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除了公共工程
由中央的水保局負責審查,其餘主管機關皆屬縣市地方政府。依照現行法規,包括水土保
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及大地工程技師的四大公會外,相關大專院校、學
術團體等皆有審查水土保持書件的資格,由地方政府招標,審核結果再由地方政府確認。
提案立委施義芳在會議開始前,與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討論時就已爆火氣。攝影:賴品瑀
。
立委批現狀 水保計畫審核形同綁標 且成效不彰
水保計畫的審核程序,除了和環評一樣遭到開發業者批評審查過程繁瑣費時,身兼「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的施義芳也提出,參與審核單位的評比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行政裁
量,因此往往出現獨厚某些專業領域的狀況,對擁有專業的技師團體不公平,並沒有做到
尊重專業與利益迴避。「爛透了!」施義芳認為,因為這樣的設計,讓台灣山坡地未獲妥
善保護,且弊端叢生。
立委孔文吉批評水保計畫審查採「開口合約」,得標者往往是固定幾個單位,幾乎形同綁
標。施義芳要求陳吉仲一星期內公開地方縣市歷年水保計畫得標廠商外,更直指水保局局
長李鎮洋,其兼任中華水土保持學會理事長後,該學會承攬了政府水土保持工程的案件數
與金額大幅提昇,例如2016年的六個個案中,便有南投、台中、嘉義、苗栗縣市政府的案
子。「高官領高薪還A政府的錢」施義芳如此批判李鎮洋,說雖然學會的理事長是無給職
,但地方政府豈能不買帳?草案:限四大公會才能審 開發商自選審查者 地方政府僅「備
查」
現行條文為「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
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施義芳提出的草案改為「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
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均可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由水土保持義務
人所提出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其審定合格之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副本由所審查之公會送主管機關備
查,主管機關並得抽樣複查。」
施義芳版草案與現行法令對照。攝影:賴品瑀。
在施義芳版的草案中,僅明列四大公會可審查水保計畫,其餘相關專家學者都遭到排除。
雖然施義芳認為這是回歸專業的作法,但這一點並未得到農委會的支持。農委會副主委陳
吉仲表示,參考目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的採購評選委員會中的專家學者名單資料
庫與環評制度,均以專業與專長為考量,並無以是否擁有技師證照來限制。
而施版草案中,將原本由縣市政府以政府採購法進行招標,改為由開發業者自行選擇審查
單位。對照環署打算修改環評制度,將進行環境調查的顧問公司從開發業者,自行雇用改
由政府出面聘任以求公正的政策,兩方可說是背道而馳。而「由各技師公會逕為『審定合
格』水土保持書件,並送主管機關『備查』」,也讓農委會認為這將剝奪主管機關對水土
保持計畫的監督管理權限。
施義芳指出目前水保審查制度無法防弊,獨厚了部分學校與學會。攝影:賴品瑀。
雖然施義芳批判現行程序往往有沒做到利益迴避,然施版草案也同樣遭農委會指出談了審
查團體資格、收費及審定方式,卻缺乏利益迴避的機制。
施義芳、黃偉哲等立委指出,目前水土保持成效不佳,災害潛勢區越來越多,且面臨極端
氣候,政府對水保相關的作為與法規都應該加把勁。雖然陳吉仲認為這條法已完備,並無
修改必要,需檢討的是執行部分,但施義芳認為,此條法仍需要更明載細節,農委會還是
應該要提出對案來進行討論,對此,陳吉仲也做了允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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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 這是什麼無恥立委? 想錢想瘋啦~
水土保持地區的開發由四大公會審查,政府備查?
四大公會是什麼東西?
民間團體憑什麼決定水土保持能不能開發?
開發業者還可以自己選審查單位咧~
選個單位疏通一下這樣?
政府還只能備查擋不下來
我看你乾脆說整個台灣國土隨便業者開發算了
幹0糧雞掰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3.pdf
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35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印發
院總第 1470 號 委員提案第 19310 號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蘇震清等 19 人,鑑於目前水土保持法規定
水土保持義務人須將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送交主
管機關審理核定;主管機關為利審理業務之推動另設置審查
委員會,並於每年或者隔年舉辦審查機構資格評選,不僅增
加行政機關繁瑣之工作量,更讓參加評比的機構疲於應付,
形成「官困民怨」的情況。而評比的標準往往取決於主管機
關的行政裁量,以致形成獨厚某些專業領域之情況,造成其
他專業技師團體的不平。另外,額外收取核定審查費增加水
保義務人的負擔,因為本法規定計畫或規劃書須由四大專業
技師或聘有專業技師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主
管機關收取審查費,再交予審查機構核定,徒增程序流程,
延宕工程施行,造成業界之困擾。為補正此一缺失,擬提案
修正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說明:
一、主管機關委託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已經
行之有年,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直接選定審查單位,並繳交審查費,然在行政程序法公布後
,主管機關改以預算支應,審查費繳交國庫,造成不便。
二、主管機關逐年或隔年遴選審查委員,讓有心參加評比者疲於奔命,而遴選的公平性屢
遭質疑,頻生爭議,累及審查之專業度。
三、主管機關負責計畫執行之監理,卻又以審查認證之姿態核定計畫之施行,不僅無助專
業工程的施作,更增添執行之干擾,擬修法加重專業技師公會審查之能量,俾提高工程之
品質,且由水保義務人逕交技師公會依專業收取審查費負擔責任,權責相符;而主管機關
備查專業公會呈送之審查結論副本錄案,賦予機關抽樣複查之監管權力。
立法院第 9 屆
第 1 會期第 17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委 236
提案人:施義芳 蘇震清
連署人:蔡易餘 張宏陸 鄭寶清 洪宗熠 江永昌
許智傑 莊瑞雄 趙天麟 賴瑞隆 周春米
李俊俋 王榮璋 林靜儀 李昆澤 陳賴素美
羅致政 呂孫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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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rea: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7/18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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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rea (220.133.172.117), 07/24/2016 15: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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