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關於新板規已回收
關於新板規 有幾點疑問想詢問3位板主 謝謝~
------------- 分 隔 線 ---------------
3. [轉入與轉出文章]
3-1 未經同意,轉出板上他人文章或推文全部或部分內容,
包含以網址連結、截圖等方式呈現內文者,
經文章作者或推文作者檢舉,給予禁言7~30日或合併上述處分。
3-2 未經同意,轉入他人文章,經文章作者檢舉,
給予刪文或禁言30日處分或合併上述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者,板主得退文或加重處分。
文章代碼與PTT網址是否可以?
------------- 分 隔 線 ---------------
5. [發文標題規範]
發表文章請使用系統設定之分類,無分類之文章板主得視情況刪除。
轉錄文章請修改標題,否則視同違規。
違者視情況給予刪文或禁言7日、30日或合併以上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者,板主得退文或加重處分。
禁止自定分類嗎?
------------- 分 隔 線 ---------------
7.
7-1挑動看板間紛爭以及他板事務帶入本板(註1)、
7-2發言針對特定板友意圖利用看板進行公審(註2)。
7-3發表易生爭議,足以/意圖引發不同族群或群體間紛爭之文章或推文(註3),
以上情況板主得視情況給予警告、刪文、禁言7~180日或合併上述處分
累犯或情節重大、惡意者,板主得退文或加重處分。
新板規將原本的板規7與板規13結合了
但是原本的 "禁止發表任何與本板明顯無關、鬧板、討噓文章"
"以新開方式延續已刪文話題但沒頭沒尾讓人看不懂之文章"
卻不見蹤影了
是否表示女板接受所有文章類型?接受鬧板?接受刻意討噓?
------------- 分 隔 線 ---------------
板規附則:
1. 同則板規警告累積達兩支者,得直接按該則板規禁言
哪種層級的違規適用警告?能否提供判例?
------------- 分 隔 線 ---------------
3. 若遇明顯違規或特殊狀況,板主可立即處理,以維護板面秩序,
板主可對於違規文章處以刪文、鎖文或是公告禁止回系列文,
是否除了"公告禁止回系列文"以外 都是多餘的敘述?
因為目前的 板主自律條款
1. 板主可對板上違規行為提出檢舉,但同一案件檢舉、判決不可同一位板主。
2. 若遇明顯違規或特殊狀況,板主可立即處理,以維護板面秩序,
板主可對於違規文章處以刪文、鎖文或是公告禁止回系列文,
亦可針對違規板友處以禁言7日以下,之後違規案件交由其他板主判決。
若為禁止回文之公告,必須由半數以上板主上線同意。
3. 單一板主判決最高權限只有刪文,禁言最高以30日為限定。
同一違規人判決180日(含)以上,需取得半數以上板主同意。
所以既然新板規對於單一板主的權力限制做了解放
那是否 "若遇明顯違規或特殊狀況,板主可立即處理" 為多餘描述?
------------- 分 隔 線 ---------------
4. 板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雖然女板板主經常更迭 少有做滿的...
但對於任期將屆時 是否還是有規劃會比較好?
目前的 板主自律條款
9. 板主辭職或是任期結束前需提早二周通知並舉辦板主選舉,以利板務交接。
違反此項條款者板主禁止再度參選。
10. 若徵選板主期無人參選,任期超過一年之板主可自動留任,但必須持續於
徵選板主。
若有人報名,報名日起一周後截止報名,進行板主票選活動。
我覺得規則不應是需要的時候再來想
而是備而不用比執法無據更少爭議
------------- 分 隔 線 ---------------
其它的疑問是...
(1) WomenTalk 救濟途徑 整個不見了
[新板規的說明]
救濟途徑 :
依據 #1MFFmFwQ (L_TalkandCha),被處分之當事人如不服判決,
請來信說明異議內容,若再不服判決,可至L_TalkandCha板做申訴。
組務的申訴說明 沒有舊板規來的清楚明白 定義明確 是否予以保留?
(2) 檢舉區閒聊為何不直接刪推文?(板主有權力為之)
以此為理由取消公開的置底檢舉 是否洽當?
女板還會申請檢舉板嗎?
(3) 暱稱適用於板規嗎?
原來的
[說明]
以上所有板規,如同時違反多項條款,則加重水桶處置
所有板規內文章包含推文、簽名檔與暱稱
根據站規,板主應維護板上秩序,有權針對違規文章與留言做出刪除之動作
違規與否由現任板主群認定之
被拿掉了...
因此新板規還有對暱稱做規範嗎?
------------- 分 隔 線 ---------------
以上問題可能有點多 先謝謝3位板主了 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45.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4489088.A.334.html
推
05/29 10:34, , 1F
05/29 10:34, 1F
→
05/29 10:35, , 2F
05/29 10:35, 2F
噓
05/29 10:36, , 3F
05/29 10:36, 3F
→
05/29 10:36, , 4F
05/29 10:36, 4F
→
05/29 10:37, , 5F
05/29 10:37, 5F
推
05/29 10:37, , 6F
05/29 10:37, 6F
→
05/29 10:40, , 7F
05/29 10:40, 7F
推
05/29 10:42, , 8F
05/29 10:42, 8F
推
05/29 10:44, , 9F
05/29 10:44, 9F
→
05/29 10:44, , 10F
05/29 10:44, 10F
→
05/29 10:45, , 11F
05/29 10:45, 11F
→
05/29 10:45, , 12F
05/29 10:45, 12F
→
05/29 10:45, , 13F
05/29 10:45, 13F
→
05/29 10:48, , 14F
05/29 10:48, 14F
推
05/29 10:49, , 15F
05/29 10:49, 15F
推
05/29 10:49, , 16F
05/29 10:49, 16F
推
05/29 10:49, , 17F
05/29 10:49, 17F
→
05/29 10:49, , 18F
05/29 10:49, 18F
→
05/29 10:50, , 19F
05/29 10:50, 19F
→
05/29 10:51, , 20F
05/29 10:51, 20F
推
05/29 10:52, , 21F
05/29 10:52, 21F
推
05/29 10:52, , 22F
05/29 10:52, 22F
→
05/29 10:52, , 23F
05/29 10:52, 23F
→
05/29 10:53, , 24F
05/29 10:53, 24F
→
05/29 10:55, , 25F
05/29 10:55, 25F
推
05/29 12:09, , 26F
05/29 12:09, 26F
→
05/29 12:09, , 27F
05/29 12:09, 27F
→
05/29 12:12, , 28F
05/29 12:12, 28F
推
05/29 12:15, , 29F
05/29 12:15, 29F
→
05/29 12:18, , 30F
05/29 12:18, 30F
→
05/29 14:39, , 31F
05/29 14:39, 31F
推
05/29 14:50, , 32F
05/29 14:50, 32F
推
05/29 15:21, , 33F
05/29 15:21, 33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