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草率槍決鄭捷討好人民?「我無法諒解已回收
別的國家不說,看看日本吧
對臺灣來說,日本是無差別殺人案件的老前輩,人家到現在都還在研究啊...
也有不少日本學者在探討無差別殺人案件的各種問題
怎麼會覺得一個案件研究一、兩年就夠了呢?
總之,雖然我支持廢死,但在現階段死刑仍然存在的前提下,要執行也不是不行
不過明明就還有一些非常救濟手段都還沒使用
這麼急著把人處死是為了什麼?
讓人民可以窮盡一切救濟手段的程序法精神,難道碰到民粹就要轉彎?
無法理解一個律師出身的法務部長居然會犯下一連串從根本牴觸法律精神的錯誤
大概跟慈禧太后一樣覺得民氣可用吧,好民(愚)氣(民),不用嗎?
對了,請分點關愛的眼神給巴拿馬文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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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146.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62943702.A.BE7.html
※ 編輯: bukkake0103 (101.13.146.166), 05/11/2016 13: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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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管是罪大惡極還是無辜之人,都值得一個公正且嚴守程序規定的審判
懂?每個上法庭的人都可以窮盡一切救濟手段,不然罪大惡極就可以有例外,那罪大惡極
是誰來認定?你嗎?還是大家投票就可以?
那要法院衝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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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說他不能死啊,我不是說要執行我也沒辦法因為現行法是有規定的嗎?我只說這樣
迅速有違程序法的精神
你閱讀能力跟理解能力有什麼不協調的地方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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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說研究中就要停止嗎?我只說有人覺得研究一兩年很多了是不對的而已。
有閱讀障礙的人是越來越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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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養貪官污吏都養這麼久了有差幾個死刑犯?
我重申一遍,我沒說研究就不能執行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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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沒比較聰明啊,無聊當有趣。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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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的精神就是「保障人民得窮盡在現行規範下所有可用的救濟途徑」這是程序法的原
理原則,也是我們憲法對於訴訟制度的基本要求,不然打釋憲幹麻要把窮盡一切救濟手段
當成要件之一?
在本案,非常上訴有提嗎?再審的可能被完全堵死了嗎?再審期間已經過了嗎?釋憲提了
嗎?
臺灣死刑平均要花五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定讞,鄭捷這麼大一件不應該更謹慎處理?
你學過法律嗎?假設沒學過我不怪你不知道,但凡事只講條文是會變成法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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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沒說要留著他,相反,我覺得留他一命只為了把他當成研究客體是違反人性尊嚴
的事。
我回你也不是一句兩句了,你一直覺得我為了研究主張留他一命是從哪個平行時空得出的
結論?
你逗我也要有個限度,不然我以為你真的有什麼問題不就尷尬了嗎?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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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說研究一兩年不夠,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說「要研究所以不讓他死」這種意思的話啊..
我不是說要執行也可以,但還有很多救濟手段沒跑完為什麼要急呢?
※ 編輯: bukkake0103 (101.13.146.166), 05/11/2016 14: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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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顯然門外漢一枚
再審的提出跟有沒有理由是兩回事
而且釋憲跟非常上訴呢?你也能判斷有沒有理由就對了,那要法院幹麻?都給你判就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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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都還沒提你就開始問質疑不符合要件了,還要我確定後再來,你是不是不知道就算不
符合要件也要留時間給人民機會聲請,審查後再駁回?
現在的重點是這些救濟根本沒有機會進到法院審酌是否符合要件,因為連聲請的時間都不
給你
你法律太爛了啦,一直逃避問題,我問你,如果你認為再審不符合要件所以不用給時間的
話,釋憲跟非常上訴呢?
也不用給時間?
法院判了什麼?非常上訴駁回?還是大法官作成了不受理?胡扯一堆
※ 編輯: bukkake0103 (101.8.195.52), 05/11/2016 17: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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