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殘法官性侵判例總複習
其實有一篇是十幾件的,找不到了
網路上只找到這三件
不過我們仍應尊重專業,力挺強姦才是嘛
作者 helsman (我要當個潛力股!!!)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逃一死
時間 Wed Apr 16 08:45:0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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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6/2/xdj1.html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黃瑞典新竹市報導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兩度姦屍還燙屍、煮屍意圖分屍,被求處死刑;法
院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確對任女
有愛慕之意,非為劫財,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至今無法獨自入睡,
內心恐懼無法平復」,楊忠平罪大惡極,理應處以極刑;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
並願坦承一切,已見悔意。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凶手為毀屍滅跡,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
煮燙方式分屍。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廿九歲),他坦承潛入行竊被
任女發現,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姦屍、燙屍、煮屍。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但楊在審理時,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
,被任女發現後,因任女一再呼救,情急下將任女勒死。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短褲
,色心大起,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為毀屍滅跡,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手腕、手掌不成
,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並取走任女皮包、鑰匙等物故佈疑陣。
合議庭判決指出,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調閱楊的通聯紀錄,
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且楊在殺害任女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
之意,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應可認定。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
汙辱、損壞屍體等,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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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shiao (微笑的柚子大飛飛)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國一女生遭性侵 二審認定自願
時間 Fri Apr 18 11:50:5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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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倖妃台北報導
一名國一女生在校園中遭男同學以刀挾持,
多次性侵並以異物插入私處,被警方救出時幾乎全身是傷。
但法院二審認定是女生自願,改判「不受理」。
律師賴芳玉抨擊,交互詰問制度實施後,性侵害案常被犧牲,
更因法官不受監督,導致重罪被輕判,甚至無罪。
賴芳玉指出,交互詰問制度加重檢察官業務負擔,很多人採證從嚴,
性侵害因屬密室犯案,證據更難蒐集確認,很多被害人常被犧牲。
尤其性侵害被害人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一路傳訊,
很多人因受不了反覆折磨,從挫折、失望、最後放棄收場。
擔任上述受害國中女生辯護律師的賴芳玉說,受害者當時讀國一,
因長相清秀,遭同校男同學盯上,持刀從校園內挾持出去,
一路由北部逃亡到南部,並對她多次性侵,還以異物插入私處。
最後因加害者實在沒錢,挾持受害女生到同學家借錢,
同學母親機警報案,經警方圍捕才救出女生。
驗傷發現,受害者幾乎全身是傷,手腳、頸部都有挾持刀痕,私處也受到傷害。
當時女生的親人和對方家長就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合誘罪部分和解,
但性侵害的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不料二審竟然以女生為「自願」,
而合誘罪部分又已和解,因此裁處不受理,加害人等於視同「無罪」。
對於判決,賴芳玉直呼「不可思議」,受害女生至今仍無法回到學校就學,
「一輩子就這樣毀了。」反而是加害的男生回到正常生活並繼續讀書,
顯示現行司法制度根本無法保護受害者。
尤其實施交互詰問後,大多數檢察官的起訴率降低許多,
以減低業務量,很多性侵案也因此被犧牲。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8/4/xi0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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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是一種極端複雜的東西啊...
所以
人類才能創造了那麼多偉大的事物
也做出了更多的無聊事與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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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85.192
john wu said...
十天內第三件,又來了
四月25第三件
<非強制猥褻<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4/25 09:29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偷」摸女生下體,非「強制」行為,法院不受理公訴?
廁所下方空隙偷襲
彰化地檢署日前提起一宗妨害性自主公訴案,被告在速食店廁所利用隔間下方空隙,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的下體,但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強制觸摸罪」,因此,不受理公訴罪,檢方24日提出上訴。
地院判決指出,去年12月間,32歲的劉姓男子躲進員林鎮中山路一家速食店的女生廁所,並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趴在地上,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女學生尖叫、奪門而出後,劉嫌隨後被一群見義勇為的高中生逮捕,檢方偵辦後,依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院方指未產生強制力
法院偵辦後,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根據該案,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2秒的時間,女學生一尖叫,被告立即縮手,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時間相當短促,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已終止,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認定性騷強制觸摸罪
法官判決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係告訴乃論罪,被害女學生已與被告和解,並撤回此部分告訴,至於妨害性自主公訴部分,因不構成要件,因此不受理此公訴。
對此,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被害女學生遭偷摸的「同時」已有反應並尖叫,被告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趁人不備」下產生的無強制力行為,法院判決尚不恰當,依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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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2.17.5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2:50)
強姦共犯的文章砍光光,哈...
反正我現在很閒,陪你玩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2:54)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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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你管那麼多幹嘛,聽法律系的人說的才對嘛,
台灣人都沒有讀書,就只有法律系的才算有讀書^^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系的所講的那些力挺強姦輕判的文章嘛
^^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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