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殘法官性侵判例總複習

看板WomenTalk作者 (暱稱很難取)時間13年前 (2010/08/26 12:50), 編輯推噓2(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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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一篇是十幾件的,找不到了 網路上只找到這三件 不過我們仍應尊重專業,力挺強姦才是嘛 作者 helsman (我要當個潛力股!!!)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2度姦屍還烹屍 有愛意?逃一死 時間 Wed Apr 16 08:45:06 2008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6/2/xdj1.html 更新日期:2008/04/16 07:10 記者黃瑞典新竹市報導 男子楊忠平被控強盜殺害任姓女子後,兩度姦屍還燙屍、煮屍意圖分屍,被求處死刑;法 院審理時他翻供,辯稱愛慕任女潛入偷窺被發現才行凶,法官認為他兩度姦屍,確對任女 有愛慕之意,非為劫財,改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合議庭法官並認為,雖然任女的女兒哭訴「母親慘死後生活全走樣,至今無法獨自入睡, 內心恐懼無法平復」,楊忠平罪大惡極,理應處以極刑;但他當庭向任的女兒鞠躬致歉, 並願坦承一切,已見悔意。 任姓女子去年八月廿二日被發現遭人勒死後姦屍,凶手為毀屍滅跡,姦屍後曾意圖用刀及 煮燙方式分屍。警方事後逮捕與任女住同棟公寓的楊忠平(廿九歲),他坦承潛入行竊被 任女發現,由偷轉強盜殺害對方後,姦屍、燙屍、煮屍。 檢方將楊忠平依強盜殺人等罪求處死刑,但楊在審理時,改口稱是為偷窺才潛入任女房間 ,被任女發現後,因任女一再呼救,情急下將任女勒死。後因見任女屍體僅著上衣、短褲 ,色心大起,清洗屍體後兩度姦屍,為毀屍滅跡,再用刀切割任女手肘、手腕、手掌不成 ,才把任女的手放入鍋內燒煮,並取走任女皮包、鑰匙等物故佈疑陣。 合議庭判決指出,楊與任女住同棟公寓,如為劫財大可選她不在時;調閱楊的通聯紀錄, 楊確實常打電話給任女,且楊在殺害任女後,仍起慾念對她姦屍,足證他對任女存有愛慕 之意,楊在檢警調查時的自白,是為掩飾偷窺誤導偵辦方向,應可認定。 合議庭根據楊犯後態度斟酌再三,認為未達須剝奪生命程度,因此殺人部分處無期徒刑, 汙辱、損壞屍體等,分處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合併執行無期徒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作者 weshiao (微笑的柚子大飛飛) 看板 sex 標題 [新聞] 國一女生遭性侵 二審認定自願 時間 Fri Apr 18 11:50:51 2008 ─────────────────────────────────────── 林倖妃台北報導 一名國一女生在校園中遭男同學以刀挾持, 多次性侵並以異物插入私處,被警方救出時幾乎全身是傷。 但法院二審認定是女生自願,改判「不受理」。 律師賴芳玉抨擊,交互詰問制度實施後,性侵害案常被犧牲, 更因法官不受監督,導致重罪被輕判,甚至無罪。 賴芳玉指出,交互詰問制度加重檢察官業務負擔,很多人採證從嚴, 性侵害因屬密室犯案,證據更難蒐集確認,很多被害人常被犧牲。 尤其性侵害被害人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一路傳訊, 很多人因受不了反覆折磨,從挫折、失望、最後放棄收場。 擔任上述受害國中女生辯護律師的賴芳玉說,受害者當時讀國一, 因長相清秀,遭同校男同學盯上,持刀從校園內挾持出去, 一路由北部逃亡到南部,並對她多次性侵,還以異物插入私處。 最後因加害者實在沒錢,挾持受害女生到同學家借錢, 同學母親機警報案,經警方圍捕才救出女生。 驗傷發現,受害者幾乎全身是傷,手腳、頸部都有挾持刀痕,私處也受到傷害。 當時女生的親人和對方家長就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合誘罪部分和解, 但性侵害的非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起訴。 一審法院判決五年六個月,被告不服上訴,不料二審竟然以女生為「自願」, 而合誘罪部分又已和解,因此裁處不受理,加害人等於視同「無罪」。 對於判決,賴芳玉直呼「不可思議」,受害女生至今仍無法回到學校就學, 「一輩子就這樣毀了。」反而是加害的男生回到正常生活並繼續讀書, 顯示現行司法制度根本無法保護受害者。 尤其實施交互詰問後,大多數檢察官的起訴率降低許多, 以減低業務量,很多性侵案也因此被犧牲。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418/4/xi0q.html -- 人心是一種極端複雜的東西啊... 所以 人類才能創造了那麼多偉大的事物 也做出了更多的無聊事與蠢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85.192 john wu said... 十天內第三件,又來了 四月25第三件 <非強制猥褻<偷摸女生下體2秒 法院不受理 自由 更新日期:2008/04/25 09:29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偷」摸女生下體,非「強制」行為,法院不受理公訴? 廁所下方空隙偷襲 彰化地檢署日前提起一宗妨害性自主公訴案,被告在速食店廁所利用隔間下方空隙,伸手到隔壁間偷摸女學生的下體,但法院認為此舉未達妨害性自主要件,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性騷擾防治法中「強制觸摸罪」,因此,不受理公訴罪,檢方24日提出上訴。 地院判決指出,去年12月間,32歲的劉姓男子躲進員林鎮中山路一家速食店的女生廁所,並利用廁所隔間下方空隙達10公分、且為蹲式馬桶的設計,趴在地上,伸手偷摸隔壁間一名正在如廁中女學生的下體,女學生尖叫、奪門而出後,劉嫌隨後被一群見義勇為的高中生逮捕,檢方偵辦後,依刑法妨害性自主之強制猥褻罪嫌提起公訴。 院方指未產生強制力 法院偵辦後,認為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為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根據該案,加害人伸手觸摸女學生下體僅約1、2秒的時間,女學生一尖叫,被告立即縮手,其行為未產生強制力,時間相當短促,在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已終止,因此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 認定性騷強制觸摸罪 法官判決指出,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係告訴乃論罪,被害女學生已與被告和解,並撤回此部分告訴,至於妨害性自主公訴部分,因不構成要件,因此不受理此公訴。 對此,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出,被害女學生遭偷摸的「同時」已有反應並尖叫,被告的行為並非完全處於「趁人不備」下產生的無強制力行為,法院判決尚不恰當,依法提出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2.17.5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2:50) 強姦共犯的文章砍光光,哈... 反正我現在很閒,陪你玩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2:54)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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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砍推文嗎?這樣路人想看都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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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你所謂的"強姦共犯"是怎麼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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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呀,你管那麼多幹嘛,聽法律系的人說的才對嘛, 台灣人都沒有讀書,就只有法律系的才算有讀書^^ 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相信法律系的所講的那些力挺強姦輕判的文章嘛 ^^ ※ 編輯: accountingtn 來自: 220.142.17.5 (08/26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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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意一公斤不知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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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推這篇就被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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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個國中女生的父母也是人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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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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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根本只是從法條中強硬加以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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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就是硬拗、硬要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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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是什麼照著法條來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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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不當法官真是太可惜了齁 媒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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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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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 我們恨的咬牙切齒又怎樣 能影響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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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遊行抗議修法阿..立委大人才不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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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誰去遊行呢?有多少人真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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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得到正義伸張的被害家庭 應該數不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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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會去 臉書連署的17萬人也會出現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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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只想聽你想聽的 不想聽的就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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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開一個個人版自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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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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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唉 你在這邊自嗨孩不只算是個嘴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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