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網路電台的法律問題分享

看板WebRadio作者 (Allen都不Allen了..)時間17年前 (2006/11/05 12:05), 編輯推噓4(401)
留言5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關於這個部份.. 因為之前剛好在做相關的資料查詢..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些資料是否正確.. 不過就我所知道來分享一下.. 首先要說明的是.. 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的管理單位為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網路音樂試聽 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 信業者之手機鈴聲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資料來源:http://www.must.org.tw/must_p2.htm) 所以網路廣播電台傳輸音樂是否需要授權? 相信這是一定要取得授權的, 但是在著作權法中,若使用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則可以不必授權。 那麼目前是否需要付費、取得授權呢? 根據目前可以查到的資料答案是不需要的。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最新有討論到關於網路廣播的資料, (下文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4年第1次會議紀錄)。 --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新增、修訂之使用報酬率,經審議修正通過如下,並准予依新增、 修訂之使用報酬率收費。使用報酬率調降項目,准予備查。 二、 針對未獲審議通過或將審議意見加註說明之項目(書面資料粗體斜字劃線處),中華 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得於採納、補充資料後,另行申請。 三、 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 用著作者,仲介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人無營利行為者,仲介團體應酌收其使用 報酬。依前揭規定,酌減或酌收後之使用報酬,以不超過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之50%為 限。 四、 本局於本次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屆滿2年以後,得予以檢討調整。 貳、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費率 網路廣播: 本項費率保留。 (審查意見:請就技術面再區分為streaming(串流)、download(下載)、simulcast(同步 )等情形之使用報酬率,並檢送相對應之國外參考費率資料後再審。) -- 結論: 目前網路廣播的費率屬於保留狀態,也就是沒有審核通過, 所以必須等待新的決議通過以後,才需要進行授權。 另外有網友提到的AM.FM的部份, 在相關的費率中,與網路廣播是屬於不同的部份噢^^ 如果有錯,請多批評指教! 我只是根據收集到的相關資料來說明,也不是學這方面的,所以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5.232 ※ 編輯: imallen 來自: 61.230.165.232 (11/05 12:06)

11/06 01:23, , 1F
感謝分享!!
11/06 01:23, 1F

11/06 18:07, , 2F
長知識了~感謝.
11/06 18:07, 2F

11/09 18:00, , 3F
恩 目前很困惑 所以都不敢太高調播放 ~~~ 電台他們播歌也要
11/09 18:00, 3F

11/09 18:00, , 4F
給錢吧!??? 不知道 希望能有明確的規定 ...
11/09 18:00, 4F

11/09 21:56, , 5F
廣播電台的公開播送和網路電台的公開傳輸屬不同範圍的噢!!
11/09 21:56, 5F
文章代碼(AID): #15JMCGhu (WebRa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