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花蓮縣議長盃

看板Volleyball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04/26 14:4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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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九十九年花蓮縣「議長盃」排球錦標賽競賽要點 壹、宗 旨:為提倡全民運動,積極推展排球運動風氣,提高排球技術水準,以增進 國民身心健康。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議會 參、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 肆、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國立東華大學、花蓮縣體育會、艾瑞克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明義國小、中正國小、花蓮縣國民小學體育促進會 伍、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陸、比賽日期:99年5月15、16日(星期六、日) 比賽地點: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體育館 柒、比賽組別: 一、 國小男生乙組:限國小五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二、 國小女生乙組:限國小五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三、 國小男生甲組:限國小六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四、 國小女生甲組:限國小六年級以下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五、 國中男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六、 國中女生組:限國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七、 高中職男生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八、 高中職女生組:限高中職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九、 大專男生組:大專院校自由組隊報名參加。(特優級選手須參加公開組) 十、 大專女生組:大專院校自由組隊報名參加。(特優級選手須參加公開組) 十一、 公開男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十二、 公開女子組:自由組隊報名參加。 (註:國中以上各組若報名隊數不足,大會得併組辦理之。) 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9年5月3日(星期一)止。 玖、報名地點:970花蓮市中正路210號中正國小體育組汪志祥老師。 TEL:8322819#19 FAX:8342627 拾、報名方式:請以大會提供之報名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傳至shvang@hlc.edu.tw,正本資 料以郵寄方式或親自送至花蓮市中正國小,否則概不受理。 拾壹、抽籤會議:99年5月5日(星期三)下午14時假中正國小會議室舉行。抽籤會議不 另函通知,請參賽單位派乙名代表參加,如未出席則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拾貳、報名辦法: 一、請以大會印製之格式報名,各隊限報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隊員十二人 (含隊長)。 二、國中以上球隊需繳交報名費(含清潔維護費)新台幣壹仟元,(另 繳交保證金伍佰元),未繳交報名費及保證金之隊伍,不編排該隊賽程。 三、未參加開幕典禮(至少六人)或比賽棄權者,則沒收保證金伍佰元。 拾叁、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六人制最新排球規則。 一、採三局二勝制。(以先得二十五分並至少領先二分勝該局。第一、 二局為二十 五分;第三局為十五分)。 二、決勝局一方先得八分時交換場地。 拾肆、比賽制度: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 拾伍、比賽用球:採 Mikasa彩色排球。(國中以上-五號球、國小甲組-四號球、國 小乙組-三號球) 拾陸、獎 懲: 一、各組均取前三名頒發獎杯乙座,國中以上各組參賽隊數不足三隊時,大會得併組 辦理之。 二、中小學組獲獎之學校,其學校校長及指導教師依據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 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標準由本會報請縣政府敘 獎。 三、前述各項指導獎,各校應擇其最優者敘獎不得重覆。 四、各隊如有違背運動精神者,視情節輕重報府議處。 拾柒、循環賽計分方法: 一、勝隊得兩分,負隊得一分,棄權一場者取消比賽資格,以得分累積多寡決定名次。 二、如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則以各隊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大小決 定名次。 三、如上項商數仍相等時,則以該循環賽程中各隊所勝局數除以所負局數之商數大小 決定名次。 四、如上項之商數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五、如棄權者不列入名次,且與其比賽之成績均不採計。 拾捌、申 訴: 一、所有爭論事項、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有關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合法的申訴由各單位領隊以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 元整 ,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提交審判委員會,否則概不受理。 四、如該申訴經審判委員會判決無效,其保證金沒收充當大會經費。 拾玖、附 則: 一、開幕典禮訂於99年5月15日(星期六)上午10時於國立東華大學美崙校區體育館四樓 舉行,請各隊準時參加開幕。 二、各組每一單位限報一隊,每人限參加一隊,各組報名一隊時不比賽。 三、各球隊出場比賽時必須整齊一致,上衣胸前及背後均應有明顯單位及號碼,隊長 胸前應有一長8公分寬2公分之標誌。球鞋襪子力求一致,號碼應由1至18號。 四、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報請縣府處理。 五、為顧及選手安全,請各單位自行為隊職員投保意外險。 六、本次「議長盃」排球錦標賽係做為推薦代表本縣參加中華民國排球協會辦理之99 年全國永信盃排球錦標賽之參賽隊伍,如冠軍隊不克參加,則由二、三名依序遞補。 七、辦理本次活動有功人員,報請花蓮縣政府依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 員獎懲作業要點標準予以獎勵。 貳拾、本競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編輯: easyme 來自: 134.208.7.127 (04/26 14:42) ※ goal0619:轉錄至看板 NDHU-LS-BV 04/26 20:02 koavino:轉錄至看板 NDHU-ChVB 04/26 23:04 koavino:轉錄至看板 NDHU_ACC_VB 04/26 23:05

04/26 23:05, , 1F
借轉謝謝 @@
04/26 23:0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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