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中華排球協會 各級裁判證 3/1起開始換證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各級教練暨裁判換證制度實施辦法
97.01.13理監事聯席會決議
一、目 的:為提昇我國排球教練暨裁判素質,儲備優秀教練暨裁判人才,建立教練
暨裁判制度並辦理各項講(研)習會提升專業素養,以利我國排球運動的
全面推展。
二、依 據: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全國運動協會建立教練暨裁判制度
實施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協辦單位:各縣市體育會排球委員會。
四、適用對象:(一)持有本會各級教練證及全國體總核發之教練證者。
(二)持有本會各級裁判 (含沙排)證者。
五、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97年3月1日起至5月30日止。
六、換證辦法:1-將持有之各級教練或裁判證件、申請表連同1吋彩色照片乙張及手續費
新台幣100元整(同時換發教練及裁判證者相片2張,手續費200元,
累推)寄送本會辦理換發原同級證件。
2-持有全國體總核發之教練證者,黏貼影本即可,正本自行留存。
3-持有國際1級及2級教練證及國際裁判證者需持原全國體總核發A級證件
影本辦理換發國家同級證件。
4-逾55歲持有各級裁判證件者得申請換發永久榮譽裁判證。
5-新換發之各級教練及裁判證件有效期限為期3年(至民國100年)。
6-原證件遺失或毀損者得由本會審查無誤後依程序辦理換證。
七、再換證辦法(民國100年):
(一)持各級裁判證者:
1-三年內應參加本會辦理之裁判研習會累計32小時(含)以上,並持有證明
文件。
2-三年內依本會裁判職務派遣簡則辦理,未曾被暫停職務者。
3-三年內未曾受司法機關判刑確定或本會獎懲委員會處以停止活動確定者
。
(二) 持各級教練證者
1-三年內應參加目的事業機關(體委會、體總、奧會)辦理或核可之國內外
機關團體辦理相關排球教練研習會累計16小時(含)以上及本會辦理研習
會累計16小時者(共32小時),並持有證明文件。
2-三年內未曾受司法機關判刑確定或本會獎懲委員會處以停止活動決議者
。
3-三年內需參加各級競賽(縣市、全國及各級聯賽)擔任執行教練乙次或投
稿國內外雜誌兩篇專業排球論文並刊登者。
八、再換證日期:依各證件載明截止使用期限1個月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換發新
證。
九、備 註:1-自101年起未持有本會製發之各級教練證者,不得擔任各單位代表隊教
練及助理教練乙職。
2-持有新制發之各項證件者免費參觀本會主辦之各項國內外競賽。
3-逾期未辦理換發新證者視同放棄其教練及裁判資格,本會備文函請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註銷其各項資格。
4-經本會獎懲委員會處以停止活動決議者,需至停止活動消滅日起始得辦
理換發新證。
5-持有永久榮譽裁判證者不需換發新證,該證永久有效。
6-97年度起持有本會核發之各種(級)證件,依本辦法於有效期限後辦理換
發新證。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送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情請上中華民國排球協會網站
http://www.ctvbatpe.com.tw/modules/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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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ymond 來自: 61.223.36.27 (03/03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