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ognini 處罰單 二 張
主旨:
pognini 違反本板板規,
處罰單 二 張。
說明:
1. 依 pognini 於本板 #1HCf2QWA 請求,
由於本人當時在外以手機上網收信,
無法操作系統權限功能。
故經審酌後,
請本站板務警察代為將 #1HBMzbT2 文章鎖文,
合先敘明。
2. pognini 於 2012 年 12月 29 日本板發表 #1GqH1UcQ 文章,
未經事先報備
(即使因情事緊急也未於事後告知),
於 2013 年 2 月 27 日,
將該文內文完全修改為空白文,
實質上等同於刪除該篇文章。
本板於審查 pognini 所提 #1HCf2QWA 案時發現,
由於該 #1GqH1UcQ 案已於 2013 年 1 月 21 日判決完畢。
pognini 此舉雖必然合乎著作權法,
惟對本板並未尊重,
有相當可能違反本板板規 第 2 條:
2.所有判決完成之案件,其檢舉文、證據文及判決文,未經板主同意,不得任意刪除之。
本板請 pognini 注意,
未來此類行為應事先通知本板,
若有緊急情況也應事後向本板報備,
不應於判決後任意刪除檢舉本文之全部內文,
否則將加重處分。
3. 尤有甚者,
本板於審查 pognini 所提 #1HCf2QWA 案時發現,
遭 pognini 刪除本文之 #1GqH1UcQ 文章,
其由其編輯記錄可知,
其於 2012 年 12 月 29 日發表時,
其含報案三聯單照片連結,
該照片連結 pognini 已自行刪除若干重要個資,
但獨留其本人之姓名。
即使於 2013 年 1 月 21 日本板判決後亦然。
惟於 2013 年 2 月 27 日早晨刪除該內文,
並於 2013 年 3 月 3 日 檢舉 RankA56 洩漏個資。
RankA56 涉及個資之文章內文乃於 2012 年 2 月 26 日發表於本板,
其引用者乃 2012 年 12 月 29 日同於本板之文章,
其於 2012 年 2 月 26 日 前該文章均仍未修改,
均有 pognini 自己所留自己之姓名。
簡言之,
pognini 於本板自己發表文章含自己之姓名,
RankA56 引用同於本板之 pognini 文章,
則必然含 pognini 之姓名。
而 pognini 竟回頭編輯自己之文章,
刪除個資,
然後檢舉 RankA56 洩漏個資。
本板同意 pognini 可能原先認為顯現出自己姓名並無所謂,
故於修改該三聯單時,
未刪除個資,
或是一時疏忽,
此皆情有可原。
要求本板鎖文或要求 RankA56 修文皆為合理。
但畢竟該原始姓名就是自己所洩漏,
怎可自己修改該文章,
然後檢舉 RankA56 洩漏個資。
若本板縱容此類行為,
未來將不勝負荷。
若他人皆依樣畫葫蘆,
作雷同之事:
自己於本板發表自己個資=>他人於本板引用=>自己刪除個資=>自己檢舉他人洩漏個資
本板必得如調查本案一般,
詳加查明文章編輯記錄與時間順序,
方能作適合的判斷。
本板拜託,甚至哀求 pognini ,
勿為此類行為,
若為一時疏忽,
事後後悔,
使他人輕易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而為了檢舉而取得個資。
此類情況可向本板反應鎖文,
本人若不在,
可具明理由(先前疏忽事後後悔)報明值班之看板警察 (洽 Board-Police 板)。
但畢竟一開始疏忽的是自己,
他人就於本板同一看板可得到自己的個資,
不該未經知會本板,
刪除原記錄,
然後檢舉他人洩漏個資。
若本板不察,
則 RankA56 真如 pognini 請求,
被立即停權,
豈不冤枉。
他人依樣畫葫蘆,
有相當可能成為設立一違法陷阱。
本板相信 pognini 無設立違法陷阱或誣告或偽證之故意,
pognini 為本板國考板板主,
對本站與眾多考生有相當貢獻。
想必不會故意為如此行為,
本板願意相信 pognini 之人格。
惟此時間順序之複雜造成本板業務負擔,
為免其他不良使用者胡亂模仿,
必須建立一處罰之前例。
本案本板將另依本板板規第 8 條
8.不得以任何不當方法(例如洗板),影響本板業務進行。
論處。
但其嚴重性畢竟不如洗文,
故並不處罰五張罰單。
(若有使用者不服,請自行上訴 pttlaw 板)
4. 承前,
除鎖個資文外,
合併處 pognini 罰單二張,
#1HCf2QWA 案不予處分。
以上。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法務 longbo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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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71.39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11.240.71.39 (03/03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