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台幹人身自由被工廠限制之諮詢管道請教已刪文
目前胡志明疫情已經趨緩,台幹也大多都打了兩劑疫苗,眼看著胡志明政府已經全面大幅
鬆綁防疫的限制,而且越南人基本上通勤行動上也都已經可自由移動,只要符合越南的政
府的法規即可,現在工廠的員工也是每天進進出出。
但是,仍有些台資工廠仍然限制著台幹的人身自由,台幹不僅平日被困在工廠內,無法自
由進出,一個禮拜僅提供2個小時的放風時間之方案去人群亦相當密集的超市,許多的台
幹已經被關了好幾個月了,十分感到相當的難受,特別是因於人身自由權的被公司片面的
限制,並且公司亦以十分嚴格的規範歧視性的針對海外幹部,越南人可以自由移動,但台
幹就是只能關在工廠廠區裡面,哪裡都去不得,這跟北歐比較具人權的監獄已無兩樣,可
以說許多台幹已經坐了近半年的監了。
假設今天越南還是封城狀態,那肯定大家都無意見完全配合越南政府的規定,但現在越南
政府已經全面鬆綁,甚至已經考量是否電影院等要重新開放,以利越南的經濟與消費支復
甦及重振,但台廠公司還是十分嚴格的限制台幹的人身自由,由公司高層片面的限制台幹
的人生自由,僅每個禮拜只給台幹去一個定點的超市(無法選擇時間,僅給2個小時放風時
間),這毫無疑問已經超過了越南政府防疫規定的比例原則,完全凌駕於越南政府的規定
之上,採取最嚴格之限制來對付台幹是一言堂式的,毫無民意基礎,亦完全沒有公開透明
的雙向座談與溝通之措施,台幹們認知到防疫固然重要,但更應基於人權自由保障的價值
,還給所有台籍移工應得的尊嚴勞動。
基於此,想請教版上的各位先進,是否有台灣的法律申訴諮商管道或是越南的法律諮商管
道或是媒體管道可以替我們這些被公司限制發聲,十分感謝.
以台灣法律的角度,是否可以定義為人身自由之限制:
人身自由之剝奪:指違反當事人之意思,將人拘束於特定、有限制空間之謂,包括完全排
除身體之活動、限制停留在特定處所,例如羈押、收容、管收、刑罰執行等。只要人身自
由已達被剝奪狀態,均可聲請提審救濟。
人身自由之限制(狹義):尚未達空間限制,僅是移動自由的限制,並非全面、而是部分
地限制自由,例如限制出境、盤查所為之短暫攔阻。(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
依照越南目前的胡志明的法規,本地越南員工可以自由移動,但台幹被歧視性的對待,已
下面案例來看,是否目前有可以參照之處。
指揮中心認證:苗栗移工禁令 無法律拘束力
https://www.tahr.org.tw/news/3009
台權會終於收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回文,公文中明確指出:「對於苗栗縣長於縣內
會議口頭宣布移工禁外出,並於其個人臉書宣布全縣移工禁外出等作為,恐有差別待遇違
反平等原則疑慮,依前開規範(指憲法、兩公約、傳染病防治法)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本中心陳副指揮官已於110年6月9日指示,請苗栗縣遵照三級警戒標準實施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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