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
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88年2月26日台(88)技(二)字第88015155號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台技(二)字第0940083024C號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台技(一)字第0950113931C號令修正公布
教育部於95年9月27日以台技(一)字第0950113931C號令修正發布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
事項,內容如下:
一、各技專校院於決定學校名稱時,為發展學校特色,並避免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應
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技專校院之名稱,應明確表示學校之類別、等級;公立者並應冠以國立、省(市)立
或縣(市)立二字。
三、同等級、同一地區有二所以上相同或相似類別學校,其擬定之校名相似時,應另加足
資區別之飾名。
四、學校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命名:
(一)相同或近似於國內或國際知名組織名稱者。但經徵詢其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相同或近似於其他先使用於同一等級之學校名稱者。
(三)名稱諧音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五、新設私立學校不得以縣(市)以上地名為校名。
六、原條文刪除。
七、技專校院因改名科技大學、改制技術學院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學校名稱時,應至少擬議
三個校名報送教育部,提交大學設立、變更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擇定之。
(承辦單位:技職司二科,電話:23566170)
資料來源:
http://www.news.tve.edu.tw/News/2006101004.asp?c=1000
這個好像是南台、台南、科大條款
北台台北...地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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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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