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J1 ] Government Visitor vs Research Scholar
大家好
我今年下半年要到USDA的研究中心進行科技部補助的博後研究
我在收到DS-2019的時候,發現我的Category是Government Visitor
而不是常見的Research Scholar
在網路上搜尋一些資料後,我的理解如下,不曉得有沒有誤解的地方
A. Government Visitor最長可展延到18個月,但超過6個月需受12-month bar限制,
才能開始做Research Scholar。
B. Research Scholar最長可展延至5年,亦可中途轉換其它單位的Research Scholar。
但一旦結束或中斷的話就會有24-month bar限制。
C. Change of Category必需有特殊理由並經DoS核准。
https://j1visa.state.gov/participants/current/adjustments-and-extensions/
另外我還有一些問題
1. 如果之後有可能到其它學術機構(e.g. 大學)以J-1身份做研究的話,是不是使用
Research Scholar的身份對我比較有利,可以用Transfer的方式轉換,不必受
12-month bar限制。
2. 上述C. 有關Change of Category的部份是不是只對已抵達美國開始J1訪問的人適用?
我的情況是不是只需請Sponsor更正並重發DS-2019即可?
3. 如果可以更正的話,在等待新的DS-2019期間,我可不可以先以手上舊的DS-2019申請
J1 Visa?
謝謝各位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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