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I-20 剩一個月 美簽過期 回台保險嗎?
哈囉 目前是學生簽證 F-1 護照還有三年才過期
畢業日期是: 12/31/2013 (12月初將申請 OPT, 預計 EAD 沒那麼快下來)
I-20 上壓的結束日期也是 12/31/2013 有國際學生辦公室今年7月的travel signature
美簽 VISA 已過期 回台灣的話 要重新面簽
爬過文 但希望可以再確定一點
我打算 12月初回台兩周 一回台就去 AIT 面簽 回美國時大概是 12月底左右
他會因為我 I-20 上面剩不到幾天的有效期 就拒絕發簽證讓我再入境美國嗎?
感覺滿可能他會問 I-20 剩不到十天 你回美國要幹嘛?
我大概會回答並出示已申請 OPT 證明 或是說我回美國打包的 XD
爬文雖說那時我仍是學生身份 (12/2x) 應該可以安全回美
但要不要保險一點 先弄一份聘僱證明 再配合 OPT 申請條 一起帶回台灣呢?
謝謝回答
另外 如果面簽成功 他這次的美簽效期 是也到 12/31 而已嗎?
還是會有一年效期到 12/3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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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上面的回應 我已經順利拿到簽證並返回美國了 報告一下
確實有拿到新的 I-20 但是第一頁上面的日期還是寫到 2013/12/31 到期
新的 I-20 只有在第三頁不起眼的地方加註 OPT Employment Requested
開始日是 01/02/2014 結束日是 01/01/2015
我膽子很大地在沒拿到 OPT 申請的官方 receipt 就回去了 (但有申請 E-notification)
學校是說 最好有官方 receipt 文件 申請簽證可以給官員查 證明你有丟到 USCIS
也能知道你 OPT 是不是真的正在 pending 他們十分不建議這時後回國
因為有可能回國時過了,那你面簽就要有 offer letter 證明你在美有工作; 或是你回
國時,需要什麼 substantial check,你沒法即時回應。
在 AIT 時,有問我要回去幹嘛,我回說等畢業證書和開始 OPT。沒有跟我要 receipt
的證明,也沒有跟我要下一份工作的 offer letter。很帥地幫我蓋了,後來拿到的
F1 簽證是五年的 XDDDD
反正是多給的 沒什麼用 入境時官員都會 看 I-20 配合 F1-visa
轉機時 日本的航空公司有質疑我為什麼 I-20 到期日到 2013/12/31
飛那天是 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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