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J1 212(e) 的問題
我之前在私人公司上班,公司拿到台灣某政府單位與美國合作的案子
我持J1被公司外派到美國工作
期間都是領公司薪水,沒有直接領到政府的經費,但被加了212(e) 2-year-rule
我的J1從 2005-2007、2007-2009、2009-2012 共發了三次
去年底(2010)我因為家裡因素辭職,從美國搬回台灣
離職時公司把期限到2012的 DS2019 表格收回 (護照內還留有工作簽證那一頁)
想請教板上各位的是:
我從2010年底開始,在台灣住滿兩年後(至2012年底),
就符合212(e) 2-year-rule的規定嗎?
但是原本的J1到2012才到期,我需要向AIT或其他單位另外辦理waiver之類的手續嗎?
還是需要去AIT註銷(有這種手續嗎?)J1簽證?@_@
煩請各位指點意見,感激不盡!! 謝謝!!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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