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爬過文, 也看了精華區, 關於212(e) rule還是有些不了解,
想請問大家.
我目前是國內大學的PhD學生. 因為美國某大學的教授提供一個合作的機會,
現在已經拿對方發給我的DS-2019文件.
但是關於212(e) (two-year home-country)的部份, DS-2019中完全沒有勾選.
我的情況是, 在美國該大學合作期間的薪水, 是由參與的計畫所提供的.
因為待遇還不錯, 我幾乎不必自費.
(除了剛去的第一或二個月, 薪水如果還沒下來的時候. 所以我還是會帶存款證明.)
並不是來自台灣政府的錢. 這樣算不算是來自美國"政府"的錢?
爬文後有看到, 有版友說是由AIT的官員決定. 但是, 因為我想透過網路
預約AIT的時間, 一開始就要填nonimmigrant VISA application,
有一個選項就是這個, 我不知道要勾哪一個(subject or not subject).
怎麼留空白讓他們選? 或是我先選not subject, 面試時再經由說明,
看他們怎麼決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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