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漏洞
大家都知道新版菸害防制法將電子煙
納入規範
可是有個地方讓我覺得有問題
在修正草案第二條吸菸的定義:
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電子煙或
攜帶點燃菸品、電子煙之行為。
按照字面解釋
注意後面,少了擊發二字,所以之後
你只要在禁止吸菸的地方亮出你手上的
電子煙,政府就可以按照此法案開罰,
無論你有沒有擊發。
我是不知道以後有沒有人會因為這條
被罰,但修法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故意的,
菸品前面就記得點燃菸品,後面就直接
電子煙....
總之大家注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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