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東京買Taeco與外國買電池桿及霧化器
近日有親戚要去東京,
想請他幫忙帶Taeco,
請問版上大大有人知道哪裡有實體店舖嗎?
通關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謝謝。
另一個問題,也算是心得分享,
就是從外國(或強國)僅購入電池桿和霧化器或相關配件,
不含果汁,也沒有內含果汁的子彈,
但許多賣家仍表示這在台灣是違禁品,可能會被海關查扣;
不過據我了解,若不含丁也未宣稱療效,
無論是依菸害防治法或藥事法,都不構成違法,
海關是憑什麼進行查扣呢?
這部分不曉得大家的經驗如何?
--
Wer mit Ungeheuern kämpft, mag zusehn,
dass er nicht dabei zum Ungeheuer wird.
Und wenn du lange in einen Abgrund blickst,
blickt der Abgrund auch in dich hine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57.14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cig/M.1442065216.A.CFF.html
推
09/12 21:57, , 1F
09/12 21:57, 1F
→
09/12 21:57, , 2F
09/12 21:57, 2F
→
09/12 22:24, , 3F
09/12 22:24, 3F
推
09/13 01:05, , 4F
09/13 01:05, 4F
→
09/13 01:05, , 5F
09/13 01:05, 5F
→
09/13 01:07, , 6F
09/13 01:07, 6F
謝謝提醒。我的確不想那麼麻煩。XD
推
09/13 01:28, , 7F
09/13 01:28, 7F
→
09/13 01:28, , 8F
09/13 01:28, 8F
→
09/13 01:28, , 9F
09/13 01:28, 9F
菸害防治法第14條,根據衛生局的解釋:
1.不得製造/輸入/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或其他任何物品,
所稱「其他任何物品」之性質,需否近似「糖果、點心」?
內文:凡性質相類於「糖果、點心、玩具」,針對未成年人開發之商品,
均應受本條限制或依個案具體認定之。
依法電子煙既然不是糖果、點心、玩具之類的物品,就不該受本條限制。
2.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違反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販售業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可見所謂的輸入指的是具有「意圖為營業行為」的「業者」,
若拆掉包裝且數量上顯見其目的是帶回自用,依法也不在可罰之列。
當然我原文內所指的電池桿和霧化器是外形不像香菸的,
所以才想請教真的有人買或帶回來自用有被查扣的經驗嗎?
因為從目前國內的法源及有權解釋來看,
即使外型像香菸都未必合於查扣要件,何況是不像的?
要不要買是一回事,但政府有沒有非法濫權,
或其實很多人是被董氏基金會扭曲法律的不實宣傳誤導,
而使得非使用者固然對電子煙抱持偏見,
使用者也未必具有足以對抗偏見的法律認識。
→
09/13 03:41, , 10F
09/13 03:41, 10F
我買不買無所謂啊,不過基於從事法律工作,對這問題有點興趣;
只是如果大家不在乎的話,我也無所謂囉。:)
推
09/13 03:45, , 11F
09/13 03:45, 11F
→
09/13 03:46, , 12F
09/13 03:46, 12F
→
09/13 03:46, , 13F
09/13 03:46, 13F
推
09/13 03:49, , 14F
09/13 03:49, 14F
→
09/13 03:49, , 15F
09/13 03:49, 15F
→
09/13 03:50, , 16F
09/13 03:50, 16F
→
09/13 03:51, , 17F
09/13 03:51, 17F
→
09/13 03:52, , 18F
09/13 03:52, 18F
咦?怎麼我看到的是「不過,旅客自行攜帶電子菸入境,
食藥署仍在研議是否符合自用小量葯品的放行規定,海關目前一律先採存關退運處理。」
第一,從法律的觀點來看,這篇新聞稿並沒有對「進口」定義作出解釋。
第二,同樣是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行政解釋只能就既有的法源解釋,
也就是必須引用法條說明在哪條法律規定下「電子菸無論有無含尼古丁,
目前均屬不得進口的貨物」,否則行政訴訟並不像你說的那麼不樂觀。
而且新聞稿前後文顯然矛盾,一方面說攜帶電子煙入境,
分別依藥事法第20或22條,以及菸害防治法第14條處理,
表示若未違反這兩條法律即屬合法,一方面卻說旅客自行攜帶也一律存關退運,
這又是依哪一條?這種顛三倒四自打嘴巴的說法上法庭就先投降輸一半了啦。XD
不過,我也說過了,我看電子煙的問題不是只從個人立場出發,
如果大家同意衛福部或海關或董氏基金會的說法,
也沒有人提供被損害權益的經驗,那就這樣吧。本來想說有資料的話,
可以先在媒體上批評這個問題或向立委反應,但我想這不是我一個人的事。
喔對了,對於14條並不是「我的」解釋,那是衛生局的解釋。XD
→
09/13 11:42, , 19F
09/13 11:42, 19F
→
09/13 11:45, , 20F
09/13 11:45, 20F
推
09/13 11:49, , 21F
09/13 11:49, 21F
→
09/13 11:49, , 22F
09/13 11:49, 22F
→
09/13 12:00, , 23F
09/13 12:00, 23F
謝謝。503是關於藥事法規範尼古丁的部分,MW0是禁止輸入所有中國物品;
這又可以佐證輸入、進口的禁止是針對業者所為(特別這是財政部的職權,
和關稅有關),否則MW0如果也限制個人購入,那合購版是?
更不用說淘寶一般貨品直發台灣還上新聞也沒有被說違法了。
推
09/13 12:16, , 24F
09/13 12:16, 24F
→
09/13 12:16, , 25F
09/13 12:16, 25F
→
09/13 12:17, , 26F
09/13 12:17, 26F
→
09/13 12:18, , 27F
09/13 12:18, 27F
→
09/13 12:18, , 28F
09/13 12:18, 28F
→
09/13 12:19, , 29F
09/13 12:19, 29F
→
09/13 12:20, , 30F
09/13 12:20, 30F
→
09/13 12:21, , 31F
09/13 12:21, 31F
→
09/13 12:22, , 32F
09/13 12:22, 32F
→
09/13 12:22, , 33F
09/13 12:22, 33F
沒有打臉啊,你貼的我知道,但我認為不合法(沒有法源),
才來問大家是不是有被這樣侵權過,因為我查過了沒看到實例。
簡單講吧,你在美國買了兩包長得像菸的糖回來吃,
照這解釋也犯法,所以要公告自己帶涼菸糖也是違禁品(事實上並沒有)?
還有新聞稿說持有、使用電子煙不違法,但民眾看到可檢舉,有沒有這麼好笑?
還是你要說在外面使用電子煙要小心,因為根據衛福部說法會被檢舉...XD
衛福部透過非正式管道發表這種有違法嫌疑且欠缺執行可能性的解釋,
我以為這是使用電子煙的各位應該會反對的?XD
→
09/13 12:23, , 34F
09/13 12:23, 34F
→
09/13 12:23, , 35F
09/13 12:23, 35F
→
09/13 12:23, , 36F
09/13 12:23, 36F
推
09/13 12:30, , 37F
09/13 12:30, 37F
同意。所以不是更該了解他們的說法和作為有沒有法律依據嗎?
不然要批評什麼?我看到很多人會用外國電子煙合法來救援,
但很少針對我國本身的法律來討論,這樣要怎麼說服社會支持呢?
推
09/13 14:01, , 38F
09/13 14:01, 38F
→
09/13 14:02, , 39F
09/13 14:02, 39F
→
09/13 14:02, , 40F
09/13 14:02, 40F
→
09/13 14:03, , 41F
09/13 14:03, 41F
→
09/13 15:05, , 42F
09/13 15:05, 42F
→
09/13 15:07, , 43F
09/13 15:07, 43F
推
09/13 17:03, , 44F
09/13 17:03, 44F
そうですね、このことがわたしは知りましたよ。
でも、電子タバコが中国で製造したの多いです。
製造地と製造商や販売商は同じではないでしょう。
推
09/13 17:41, , 45F
09/13 17:41, 45F
→
09/13 17:41, , 46F
09/13 17:41, 46F
了解,謝謝。:)
※ 編輯: dichter (1.171.57.141), 09/13/2015 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