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18條疑問

看板Urban_Plan作者 ([裏‧歐西里斯])時間1年前 (2023/01/08 17:35), 1年前編輯推噓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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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的鄰戶在其住家騎樓置放不少機具和接機、空壓機、攪拌機等(有接電可隨時使用) 其住家自行再次增建的頂樓(原本2.5樓建成3樓前年變成4樓)有鍊條式的起重機, 且於4樓裡面有類似貨梯之設備(檢舉後稽查人員回報得知) 因為該時不時就會使用這些機具作業 所以在下以該條例第18條(https://imgur.com/a/2QMqmlG )於1999檢舉 得到都發局人員的回覆卻是該條規範僅用作業廠房(https://imgur.com/QYFMCiy
) 想請版上各位專業的版友們幫解惑是否在下對其規定何處認知有誤? 因為若如同回覆所述不就代表只要該住址不登記為廠房的情況下 就算在該處操作規定禁止的機具不違規 這樣不就是對住宅區居住環境規定的漏洞嗎? 註1.上政府網站上查詢過在下住家此區為住宅區一之一 註2.鄰戶在騎樓放置機具示意圖如下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機具雜物機具騎樓騎樓騎樓 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 鄰戶鄰戶鄰戶住家住家住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231.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673170525.A.D41.html

01/09 13:24, 1年前 , 1F
我覺得怪,以我接觸過的案子(非台中市),適用都市計畫
01/09 13:24, 1F

01/09 13:24, 1年前 , 2F
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並沒有限定在僅規範作業廠房
01/09 13:24, 2F
所以說這樣看來高機率是承辦人員為了省事用話術框我囉(長嘆 ※ 編輯: TheOsiris (114.38.233.198 臺灣), 01/09/2023 21:16:15

01/10 01:16, 1年前 , 3F
倒不一定是為了省事,有可能真的是沒搞清楚法規原意
01/10 01:16, 3F

04/16 23:52, 1年前 , 4F
建議發公文過去因為要逐層簽核,回復就會比較審慎
04/16 23:52,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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