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第18條疑問
在下的鄰戶在其住家騎樓置放不少機具和接機、空壓機、攪拌機等(有接電可隨時使用)
其住家自行再次增建的頂樓(原本2.5樓建成3樓前年變成4樓)有鍊條式的起重機,
且於4樓裡面有類似貨梯之設備(檢舉後稽查人員回報得知)
因為該時不時就會使用這些機具作業
所以在下以該條例第18條(https://imgur.com/a/2QMqmlG )於1999檢舉
得到都發局人員的回覆卻是該條規範僅用作業廠房(https://imgur.com/QYFMCiy
)
想請版上各位專業的版友們幫解惑是否在下對其規定何處認知有誤?
因為若如同回覆所述不就代表只要該住址不登記為廠房的情況下
就算在該處操作規定禁止的機具不違規
這樣不就是對住宅區居住環境規定的漏洞嗎?
註1.上政府網站上查詢過在下住家此區為住宅區一之一
註2.鄰戶在騎樓放置機具示意圖如下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道路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河
機具雜物機具騎樓騎樓騎樓
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樓
鄰戶鄰戶鄰戶住家住家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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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樣看來高機率是承辦人員為了省事用話術框我囉(長嘆
※ 編輯: TheOsiris (114.38.233.198 臺灣), 01/09/2023 2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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