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古蹟與歷建的容積移轉問題

看板Urban_Plan作者 (樓上學長)時間8年前 (2015/09/11 23:57), 8年前編輯推噓0(0014)
留言14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今台北市有一商四土地 法定容積率800% 因面臨路寬不足(土管自治條例25條) 限縮其容積上限至639% 請問 1.若經指定為古蹟後 移出之樓地板之面積上限是否能以800% 計? 2.若經指定為歷史建築 都市更新後獲得的獎勵容積+法定容積能否超越639%? 有請專家解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55.174.2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rban_Plan/M.1441987046.A.8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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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扣除古積所佔容積 2. 歷史建築是指保留立面? 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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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牽涉都更處與文化局兩個單位的審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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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00:17, , 3F
文資會議指定歷建→都市設計審議決定獎勵容積多寡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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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都更自治條例#6有寫到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 建築物,其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的15%為上限 ← 疑惑的是這裡的法定容積要如何認定? 以上述例子來看,是用639%還是800%? 如果當初800%已經用不滿了,獎勵獲得的容積能否移轉? ※ 編輯: gingerQ (124.155.174.200), 09/12/2015 01:30:14

09/14 11:07, , 4F
你的情況法定容積就是639%囉 另外獎勵容積不能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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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1:08, , 5F
不過因為都更會放寬土管高度比的限制 依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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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管制(但中央3.6/1仍有效) 所以用不用的滿要看一下
09/14 11:08, 6F
但基地位在商四...第16條似乎不適用..... 另外請問()內是什麼意思?orz ※ 編輯: gingerQ (140.112.4.206), 09/14/2015 15: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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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水球 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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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01:19, , 8F
是問送出基地還是接受基地這部分我有點不了解,假設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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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就是基準容積盡數移轉,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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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本體容積,理論上是用800%,不過建議還是詢問都發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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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比較準;至於歷建移轉須先扣除本體容積,在除以本身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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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率,當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利益考量請三思,依經驗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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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建只有大稻埕地區有移出價值,市內其他地區歷建地主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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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能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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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yldcYR (Urban_P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