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 BaBi以職責之便,亂“PTT站”之事已刪文
受文者:PTT站方
發文者:RAGnBONE和REDWINGJapan本人
主旨:BaBi以職責之便,亂“PTT站”之事 (台大批踢踢實業 簡稱PTT),
業經勘驗完畢,復如說明。請查照。
事發時間: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16時28分
說明:
一、
復台端108年7月30日兩則文章,如下。
文章代碼(AID): #1TF_-mXW (UniDis-Serv)
https://www.ptt.cc/bbs/UniDis-Serv/M.1564475312.A.860.html ,
與
文章代碼(AID): #1TG0IcDL (Transfer)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ransfer/M.1564476582.A.355.html 。
二、
BaBi權職在於Transfer板與Trans_Study板,提及帳號卻無
在於Transfer板與Trans_Study板發言,抑或BaBi其稱鬧版。
至於它板事務非BaBi權職所在,皆無管轄權限,乃已產生越權與越級。
簡言,如:交通部的管理權限之範疇未涉及衛生福利部,
亦然衛生福利部的管理權限之範疇未涉及交通部的管理權限。
再舉本人極為熟知之例,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 Ltd.)
研究發展相關部門的權限之範疇“絕對”未涉及營運(營銷事業、業務開發......等等)
相關部門,
亦然營運(營銷事業、業務開發......等等)相關部門的權限之範疇“絕對”未涉及
研究發展相關部門的管理權限。
經信件以懇切的態度諮詢BaBi提及的帳號發言板塊之板主,回覆如下(如圖)。
olen117板主,言:
我看了半天還是搞不清楚跟我有關的點在那裏?
文中提到的id我在吉他版上搜尋了一輪
只有發現LEGACYMOCTOE這個帳號在板上曾有發文紀錄
但是那也是按個大寫A就能夠查的到的事,
只要符合版上要求最低門檻資格的id都可以發文,
這個版主有什麼關聯?
如果是要問我BaBi說的多重ID身分是否屬實,
那我就更不清楚了,應該由檢舉人負舉證責任,
然後由站方去判斷,我自然無從表示意見,
所以本案與我無關。
本人回覆,言: (完整回覆)
檢舉人BaBi所提及之ID,確實只發生在olen117板主的板塊,
且事件和平收場,未有鬧板之舉。
板務(Guitar板)在olen117板主身上,並不是BaBi權職所涉及,
因此本人誠懇地寄信件諮詢olen117板主此事。
瞭解olen117板主的回覆,
如olen117板主所言,本案此事件與olen117板主無關,
也不用從高雄親上台北配合檢警相關之調查。
可以參閱溫金豐所著,組織理論與管理此書。
謝謝olen117板主回覆。
備註:LEGACYMOCTOE無涉及違反板規,更何來鬧板之行為。
重點,此板塊事務不規BaBi管轄。
如果BaBi任何板塊皆要管,是否先晉上申任為站長(群)?
RAGnBONE於八月前,發言於Gossiping板。
Gossiping板塊的板主之一Bignana所言,
「非本人管轄事務」
Gossiping板塊的板主群與此案件無關。
Gossiping板主群自知之明,Transfer板與Trans_Study板的管轄權不在於他們身上。
亦同,BaBi的管轄權(範疇),並未伸及Gossiping板塊。
重點,此板塊事務不規BaBi管轄。
如果BaBi任何板塊皆要管,是否先晉上申任為站長(群)?
其他帳號不再多加詳述。
HeritageRWSC, RedWingShoes帳號並未在於Transfer板與Trans_Study板發言,
抑或BaBi其稱鬧版。且經查證兩帳號"幾乎"近期沒有在PTT站上發言,抑或亂發言語。
AmazingBenz(尚未通過認證),根本無發言權。
IRONRANGER(尚未通過認證),根本無發言權。
RAGnBONE於Transfer,發言 [徵求] 媽祖託夢給我,類似SENIORHIGH板的算命文。
且BaBi所附相關文件,根本無內容、日期。
https://pttweb.tw/transfer/m-1555516028-a-255.html
今天話是BaBi所言,幾分證據講幾分話,為刑事採及依據,請BaBi提出強而有利的證據
,否則造謠為妨害名譽(信用)......等等罪責。
DaLiangOu, SERWAYJEWETT所言,並無“蓄意”引戰、鬧版,
而是花大把時間發文熱心開導、好心提醒、以及分享歷程,
凡事傷害到他人,就必需接受法律之正義的制裁,
台灣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自由,反而是要好好珍惜它。
REDWINGJapan本人並無跟strongrain板友有私人恩怨,
將近20封與strongrain板友往來信件皆好來好去,
全部信件於7月30日申告時,一併交由偵察隊。
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影響檢警辦案為原則,
本人無法公開使檢警對此刑事案件難以偵辦。
而BaBi誹謗本人與strongrain板友有私人恩怨,
今天話是BaBi所言,幾分證據講幾分話,為刑事採及依據,請BaBi提出強而有利的證據
,否則造謠為妨害名譽(信用)......等等罪責。
並非!BaBi所言威脅揚言提告,而是BaBi已經白紙黑字觸犯法律,傷及本人,已經提告。
事情的方向請勿惡意扭曲。
如果BaBi任何板塊皆要管,是否先晉上申任為站長(群)?
奉勸先把溫金豐所著,組織理論與管理此書讀熟,避免再有濫職的做為。
《南史楣K湛傳》:“往年濫職,守秩東隅。”
三、
BaBi任意公開他人眾多ip實為不妥之行為,
49.159.105.179 為警方ip,試問BaBi怎麼不敢再依你的習性,惡意公開為之?
你應該有買房。
也知道,很多ip為社區Lobby、圖書館、健身房、游泳池...等等空間的個別ip。
你應該不是啃老族,有工作。
也知道,很多ip為財團法人,不同部門、休閒區域...等等空間的個別ip。
幾天後,將由財管法人及管委會介入,將對BaBi申告。
今天是科技4.0的時代(大前研一)、行銷4.0的時代(行銷之父‧科特勒)
如圖:
重點1.
行動年代已經改變全世界活動的規則,
公司幾千人、社區幾千人共用相同多條纜線,
同ip就一定是同人? 那警方ip呢?
這BaBi會不曉得嗎? 惡意公布是有何居心呢?
重點2.
這些帳號不規BaBi的權職範疇,BaBi已經越級抑或越權,
參照溫金豐所著,組織理論與管理此書。
BaBi所犯下的行為,日後請接受偵查佐的配合。
本人不接受惡勢力恐嚇。
四、
兩帳號RAGnBONE和REDWINGJapan皆為本人所有,偵辦警方也都知道。
沒有所謂BaBi所稱:本尊、分身、小號。
不用重新定義這些名詞,
難道「走私」等於「超賣」,「貪汙」等於「為民服務事後服務費」?
不需鬼扯。
全部皆為本尊,如:LinkedIn, Twitter我有很多帳號,分門別類用來行使不同事物。
五、
於Transfer板與Trans_Study板
REDWINGJapan本人並無與strongrain板友有私人恩怨和情緒轉移到看板上宣洩,
(上述第二點)
內文也無蓄意引戰、鬧版、挑釁、騷擾、歧視、威脅、辱罵、誹謗......等等之行。
今天話是BaBi所言,幾分證據講幾分話,為刑事採及依據,請BaBi提出強而有利的證據
,否則造謠為妨害名譽(信用)......等等罪責。
六、
依BaBi陳述不實輿論和公開告發內容顯與本人行為有所違背,且無關;
猶BaBi蒐集不實資訊並非他一人而為之,相關人員皆以主嫌或共犯,得逕行做以申告。
七、
經查,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或證據有誤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告
訴人BaBi之告訴,係以使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受台大批踢踢實業 簡稱PTT
懲處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能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涉犯開鬧板罪刑
,相反告訴人BaBi濫用職權,意氣用事,惡意找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麻煩
(光這件事至少耗將48小時以上時間在處理,與公司請假一日,近三日幾乎無睡眠),揆諸
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確認被告REDWINGJapan和RAGnBONE本人無罪行。
告訴人及相關人士乃犯妨害名譽、妨害自由,一併依法對其做申告。
如圖:
此文供檢座參閱,本人由衷十二萬分的謝意。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正本:台大批踢踢實業 簡稱PTT
副本:RAGnBONE和REDWINGJapan本人
附圖回家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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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如果奪取了什麼東西,日後必定須以其他方式歸還;同理,
一個人如果付出了什麼東西,日後必定由其他方式以獲益,萬年不變之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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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UniDis-Serv/M.1564757313.A.FCD.html
※ 編輯: REDWINGJapan (49.217.165.106 臺灣), 08/02/2019 22: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