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Tku_talk並未按照版規執行處罰且組務申 …

看板Uni-LawServ作者 (流浪漢風格)時間14年前 (2009/10/30 23:38),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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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看板問題 英文板名:TKU_Talk 中文板名:淡江透可 看板板主:sunick 看板群組: 大專院校 大學, 科大, 研所 Univ-Taipei 大學 Σ台北地區 北市/北縣/基隆 TKU 淡江 Σ淡江大學 TKU_Talk 校園 ◎*淡江透可* 我在跟他玩蛋蛋啦! 申訴原因如下 我之前在TKU_Talk板發了一篇租屋文章,於是被水桶加劣文 但是板規並沒有提到租屋文章必須執行水桶加劣文 於是我向該板板主反應,但是板主的回應是他想這樣做就可以這樣做 於是敝人在10月9日向淡江大學組務板申訴 關於Tku_talk並未按照版規執行處罰一事 看板《TKUCityHall》文章編號 318 內文如下 ───────────────────────────────── 本人轉錄了一篇租屋文到淡江透可 當時太快決定轉錄而後被版主告知違反版規並將我水桶跟劣文 水桶我沒話講,可是我查了版規之後並沒有看到租屋文需要劣文 以下版規請參考 嚴禁注音文火星文一行文,違者予以刪除並劣文退回 TKU_Talk板規 V2.6版 嚴禁任何不雅、謾罵、偏激之言詞與破壞和諧之文章或推文,違者刪文並劣文處理 〒非板主請勿使用 [公告] 發文,轉錄文章請於標題註明 [轉錄] 嚴禁學校/社團活動以外的廣告文,若有特殊情況請寄信至板主信箱詢問 所有文章(含打工徵人宣傳文章)禁止手動置底,一週內不得重覆 〒詢問課業或其他問題請充實內文多於30字並三行以上,違者視情況予以刪除 嚴禁房東與徵室友類的租屋文,欲尋屋者請按發文格式PO文 (參考6352篇) 禁止拍賣文以及與金錢相關的徵求文與淡江相關的拍賣文移駕至TKU_Info 自介文請於發文時按6、課業分享文請按7,有統一範本格式做參考 ◎違反以上規定將視情況而定予以7天至30天不等的水桶懲處,情節重大則不在此限 ◎發文前請爬文並善用精華區(z)搜尋(/)功能◎ 附帶一提 我有寄信給處罰我的版主詢問版規相關事務 而該板主的回應是原則上他有劣文違規文章的權利 但是板規裡面第七條並沒有說必須到劣文的程度 而一二條很明顯的有提到劣文的事 這樣是否不管怎樣的違規只要看板主高興就可以決定要不要給劣文? 那板規的存在是為了什麼呢 只要有板主個人主觀的決定就判定你該怎樣罰 哪假設今天可能板主的朋友PO錯文或怎樣就只是水桶並無劣文 似乎有點不太公正不是嗎?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27.78 ※ 編輯: rAveAcer 來自: 61.217.227.78 (10/09 03:34) ※ 編輯: rAveAcer 來自: 61.217.227.78 (10/09 03:40) ──────────────────────────────── 而該板主回應如下

10/12 23:13,
我剛剛去查過該板的板規,置底文(9/14)板規v3.0中的第
10/12 23:13

10/12 23:14,
七條確有寫明水桶並劣文。
10/12 23:14
咦? 我想說他怎麼亂講,明明就沒寫竟然說第七條有寫明 於是我回去看板規,發現TKU_Talk板板主在我發了那篇申訴文以後修改了板規第七條 變成 嚴禁房東與徵室友類的租屋文,欲尋屋者請按發文格式PO文,違者刪文並劣文處理 而該篇文章也留有修改文章的證據 ※ 編輯: sunick 來自: 122.146.39.180 (10/05 01:23) ※ 編輯: sunick 來自: 122.146.39.180 (10/09 03:39) ※ 編輯: sunick 來自: 122.146.38.232 (10/12 00:33) ※ 編輯: sunick 來自: 122.146.38.98 (10/13 17:02) 於是我寄信給組務板板主tauruslily反應此事 但是他並無回應 請察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25.117

10/30 23:58, , 1F
修改一下,照格式填寫,不然根本看不出來你要申訴哪一位?
10/30 23:58, 1F

10/31 01:36, , 2F
請問格式範本在哪呢?
10/31 01:36, 2F

10/31 01:36, , 3F
我要申訴的是sunick,只是後來tauruslily沒回應
10/31 01:36, 3F

10/31 08:17, , 4F
您爬文了嗎????
10/31 08:17, 4F
※ 編輯: rAveAcer 來自: 61.217.225.117 (10/31 13:50)

10/31 13:51, , 5F
已更正格式
10/31 13:51, 5F
文章代碼(AID): #1AwmXqZo (Uni-LawSer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