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論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看板Triangle作者 (迷妳歐158)時間16年前 (2008/04/21 12:5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在威權體制崩解以前,台灣的人權狀況十分惡劣,政府對政治犯及持異見人士的嚴厲制裁 ,尤為國際社會所詬病。近十多年來,台灣社會逐步民主化,反對黨以及從國民黨內部分 裂出來的反對力量日漸成長,政治版圖重組,言論自由日趨開放,民主鞏固似乎指日可待 。然而,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我們立即發現,台灣社會、經濟結構以及政局的發展,仍 然涉及許多變數。譬如說,黑金勢力對政府行政、立法部門、及政黨的影響,嚴重地阻撓 政治的革新。又如司法改革遲遲不能邁出大步,法官、檢察官貪污案件時有所聞。再以教 育制度來說,百年樹人的大計也趨於僵化,改革面臨很大的阻力,難以應付二十一世紀的 新局面。與此同時,環保跟經濟成長的衝突,仍然存在。而島內族群緊張關係在政爭和選 舉時候也容易爆發。展望未來,台灣要成為一個更為開放、創新與正義的社會,還有一段 漫長的路要走。 一、   平心而論,近年來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確實也有一些改善。諸如憲法的修訂、立 法院對人權法案的制訂、以及大法官的釋憲,或多或少都產生了一些影響。譬如說,歷次 修憲對婦女人格與地位的提昇,對殘障者以及原住民地位與政治參與給予保障,可見對特 定族群的權利與自由,有了進一步的重視。再就立法而言,近年來也通過一系列對婦女與 兒童權益保障的法律,如性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大法官會議釋憲 ,如釋字第四五二號,認為妻從夫居的民法規定違憲;又如釋字第四四五對集會遊行的解 釋,限制主管機關審查人民的政治言論內涵,對言論自由保障也推進了一步。   雖是如此,從上述修憲、立法與釋憲的過程與成效來看,有幾個面向值得我們注意。 十年來幾度修憲,短暫政治利益的考量多於基本原則、方向的討論,難以得到社會的共識 。修憲的文字表達也過於草率、簡陋,有害社會對根本大法的尊重。 立法程序緩慢,且容易受到各種利益的干預,弱勢族群的訴求難以充分表達出來。 雖有法律的規定,但事關弱勢族群的權益,在執行上阻力很大,不容易貫徹。 大法官釋憲雖能解決某些問題,保障特定的權利與自由,但這個方式畢竟不是正規的辦法 ,不能以之替代立法的功能。 民間人權組織日漸成長,並發揮不少功用,這在以上所說的幾項法案修訂過程當中可見端 倪。展望未來,民間人權組織的影響勢必日增,可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帶來助力。 二、   在戒嚴時期,外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包括國際民間組織,對台灣政府的批評與壓力, 雖不能說發揮了什麼決定性的作用,卻也或多或少給予受迫害的人士相當的幫助。當年美 麗島事件,政府受到國際社會的壓力,對黨外人士的判刑不得不有所節制,即為一例。當 今台灣社會政治局勢與早年已大不相同,但我認為採用國際社會的規範,並與國際社會密 切互動,將對台灣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帶來新的活力。具體來講可分為兩部分,首先, 台灣應該積極籌設一個國家人權委員會。自從1991年巴黎會議以來,聯合國極力推動國家 人權委員會,或是其他形式的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如監察使制度。在過去幾年中,就以 亞洲地區來講,已經有澳大利亞、紐西蘭、泰國、斯里蘭卡、印尼、印度等國設立國家人 權機構,南韓跟日本也在籌備中。根據巴黎原則,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人權機構,最少可 以有以下若干功能---- 第一,對任何有關人權的問題或情況舉辦聽證會並對政府提出建言與報告; 第二,協助政府修訂既有的法規或是制定新的法規,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第三,促進與國際機構,包括非政府組織的合作; 第四,規劃並推廣人權教育,包括在學校以及社會上非正式的人權教育。   為了使國家人權委員會或是人權機構有效運作,巴黎原則也建議該機構應該獨立於政 府部門之外,並給予充分授權,其任務與功能也應該盡量明確,成員必須包括社會上各個 階層與團體,經費也應該充裕,唯有如此才能集思廣益並發揮預期的功效。巴黎原則以及 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做為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借鏡。   再者,台灣應該積極爭取參與國際人權事務,與國際人權機構及國外民間人權組織合 作,在條件許可之下,盡量協助其他國家推動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尊重與保障,包括物質與 技術上的援助。又台灣可以試探加入那些不需以聯合國成員身份才能加入、簽署的國際公 約,如1979年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國際公約」、1984年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及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當然,如果台 灣提出加入上述的國際公約,十分可能受到中國方面的反對,但既使不能達到目的,這樣 的努力也明確表達台灣際人權的承諾,且對台灣人民具有教育的作用。 三、   從以上所說,我的關懷所在是如何應用國際社會人權標準,並與國際組織、國際社會 的互動,來促進對人權與基本自由的保障。這一、二十年來,台灣政局的演變已如上述, 況且我國的傳統文化與思想,對人權與自由的觀念或多或少有些抗拒。在這個情況之下, 引進國際社會的規範不可或缺。另外,近幾年政府與民間社會急欲參加國際組織的呼聲日 漸高漲,希望提高台灣在國際上的知名度,並在國際社會上佔有一席之地。如果台灣設立 了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藉此積極地跟國際社會互動,或許將對台灣在國際地位的提升有所 幫助,但這應是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次要目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11
文章代碼(AID): #1831sCLb (Trian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