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總統候選人可以送給人權一個禮物

看板Triangle作者 (迷妳歐158)時間17年前 (2008/04/21 12: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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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是舉世同慶的國際人權日,也是美麗島事件二十週年。這天李登輝總統將為綠島人權 碑(原名「垂淚碑」)揭幕。這是一個同時有回顧和前瞻意義的時刻,尤其當我們記起這 千禧年的末端,又正是國內政治生態(不論是誰當選了總統)勢必重組的關頭。   一個值得一問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聽到的各位總統候選人所應許的「禮物」清單上 ,人權政策似乎不在其中?是不是我們的人權狀況已經好到人民不覺得有所需求,政治市 場上人權也因此沒有行情?這是一個極為弔詭的問題,答案也不是三言兩語所可道盡。   台灣的人權在過去十年有不可否認的進展。政治犯已絕跡,言論出版的自由和集會結 社以及投票參選的權利,已經有相當的基礎;甚至在社會權利(健保)也走出了第一步。 這些人身、公民、政治,甚至社會權利,遠遠不足以涵蓋人權的全部,例如公民權利中的 法律人權,在台灣就大有改善的餘地,而看似已經安全獲得的權利,也不是完全鞏固(例 如監聽之於言論自由);但無論如何,人權有所進展是不容置疑的,也是彌足珍惜的。   但是,我們這些和各種(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權的問題有第一線接觸 經驗的人,卻經常有這樣的感覺:諸人權要在台灣更有較大幅度的進展,難度很高。主要 的原因是:我們事實上缺乏推展人權的基本條件。這個判斷有什麼根據?   當幾乎天天在電視螢光幕上,警檢允許記者把麥克風塞進嫌犯的嘴巴而問說「你後不 後悔?」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是侵犯人權的人不知道自己在侵犯人權,而被侵犯的人不知 道自己的人權受到侵犯。這種低落的人權意識,不是學校沒有教好,而是根本沒教,也沒 有教師和教材。推而上之,那麼多大專學院沒有幾門人權課程,包括培養司法等公務人員 的法律等系所在內;人權教育幾乎完全依賴注重人權的部分憲法教授。再推而上之,國家 沒有負責人權的官員,更遑論人權政策和負責人權事務的機構。   這是和國際潮流違背的現象。不少先進國家早就設有監察史制度(類似我國的監察院 ),以糾正政府官員或機構的不公或違法,並補司法體系之不足。戰後人權意識成為人類 普通的起碼道德共識之後,很多國家更設立或另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全面負責人權 事務。尤其是一九九三年聯合國通過「巴黎原則」以為設立準則而開始倡導後,即使在「 亞洲價值」說盛極一時的亞洲地區,也已經有澳洲、印度、紐西蘭、印尼、斯里蘭卡等國 設立,日本和南韓也在籌畫設立中。泰國甚至將國家人權委員會和國會監察史同時入憲。   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可以從其職權中看出來: (一)調查可能侵犯人權的案例,並進行仲裁調節(可以減輕司法系統的負擔),必要時 並可協助受害者進行訴訟(以扶助受到歧視侵犯的弱勢團體); (二)根據憲法和國際人權標準,全面審查既有法案和立法草案,並提出修法、立法和修 憲的建議。 (三)規劃國家的人權政策(包括國際人權政策); (四)規劃並推廣教育機構內外之人權教育與研究,包括與人權特別有關的司法、警察、 獄政與其他公務人員的養成教育與在職訓練, (五)每年向國會提出年度國家人權報告,以及不定期的專題人權報告(以提高國家對人 權問題的敏感度,並提供公民督促批判的焦點)。   以上不都是國家應盡而至今未盡的責任?不也都是台灣進一步拓展人權所應有未有的 起碼條件?這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不就是政府民間共同思考創造這些起碼條件的時候?   獨立性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效運作的要件。台灣如果設立,可以由總統和立法院各派 任一半專員,並在設立的立法中明訂其權限、預算、委員構成的多元化(包括專業和非政 府組織)、任期等等保障。以聯合國的「巴黎原則」為指引,並參考已設各國立法,通過 廣泛的公共討論和規劃籌備,我們相信台灣應有,也可以有一個有效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 會。   一九七一年台灣離開了聯合國以後,也同時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視人權為禁忌的歷 史過去和長時間國際孤立所造成的效果,絕非民主化之初所「解凍」的某些人權所可完全 補救。我們期待各位總統候選人的「禮物」名單上,會出現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名字;而且 在新世紀即將開始的明年國際人權日,人民會收到這項禮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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