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誰在侵犯老百姓的權益

看板Triangle作者時間18年前 (2005/12/07 02:5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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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把老百姓逼上絕路?我們從法律層面入手來論述這個問題,會更加清晰透徹。 先對中西方法律做個比較: 西方的法律以保護私權免受公權侵害為其宗旨。它源於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學說:國家 之所以存在,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私權,人民的私權神聖不可侵犯,既"風可進,雨可進 ,國王不能進"。在此邏輯上,於是個人利益就要優於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任何國家利 益、集體利益最終都是為個人利益而服務;個人利益可以是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但國家 利益、集體利益卻代表不了個人利益;如果可以以多數人的利益代表個體的利益,使得對 政府的監督不再必要。 而中國的法律以維護國家權力運行和國家意志實現為其宗旨。它源於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 體現的學說:法律是國家意志,而國家是由統治階級組成的。按此邏輯,國家應凌駕於社 會和人民之上,國家利益應絕對優於一切個人利益,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服 從國家利益的,一切權利、權力都源於國家的授權,一切領域、一切關係都應受國家行政 權力的支配,人民的一切行為都須得到國家的許可,國家擁有絕對不受限制的權力。 經過對比,我們發現,西方法律是:公權限制、私權保護,講的是公平和正義;中國法律 是:私權限制、公權釋放,講的是效率和效益。 "私權限制"只規定百姓應盡的義務,承擔的責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權,被管制權,少了 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因此它更為關注的是政府對社會、對人民的"管理"或"管制"功能,尤 其青睞後者。對此,我們可以從"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鐵面無私"等流播廣遠的熟語中 領略一番。"公權釋放"不限制公權,意味著公共權力的"私有化"和"經濟化",並導致政府 的權力通過自我授權、自我擴權、自我擴張等方式實現權力的急劇膨脹。所以甚至村官也 敢說:"法就是我,我就是法"。這就是公共權力的異化;公共權力的異化意味著"公"法可 以蛻變為謀取私利的"私"法。這就是為什麼中國的各級政府部門都在試圖控制社會資源, 形成分散化的利益格局,並通過政策、法律設計,將部門利益制度化的原因。統計顯示, 在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80%是由國務院制定頒發的各種行政法規,由行政機關貫徹執 行。很多政府部門不怕法多,法制定得越多權力越大;同時也不忌諱違法的多,違法者越 多,收益(罰款)也越多。對這種現象,執法部門內部有個不要臉的說法,叫:"可持續 性罰款",還有那麼一句:"老婆是打出來的,老百姓是罰出來的"。 一個國家的政治是否正義,取決於國家是否能使公民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一個公權得 不到限制且無限釋放的社會,人民的權益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嗎? 我們甚至可以提高到一個高度來看私權怎麼保護的問題。 大家知道,現在中國有一種奇特的現象,叫做"上訪"。為什麼有那麼多的人非得到各級政 府"上訪"來申訴冤情?一個簡單的事實是,人民的權利、權益被肆意粗暴踐踏,而當司法 又不公正時,便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上訪大軍。司法應該是維護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為 什麼法律政策不能代表公正保護人民利益?一個合理的推斷是,制定法律政策的權力部門 沒有受到應有的制約。 老百姓漫漫上訪路的背後,顯示出中國老百姓維護自己利益的艱難。據悉,國家信訪局每 年接待和接受的上訪人群達百萬之眾。不斷的上訪已令包括國務院信訪局在內的中央信訪 機構飽受壓力。而且由此帶來的環境、治安等問題,也使北京市不堪負重,以至中央規定 ,各地上訪人數要有數量限制,哪個地方超了,就要問責哪個地方政府。這事兒在文明制 度的國家裡會被人們視為是大笑話,但在中國,已成了一個普遍的悲哀。所以各地政府不 僅要採取各種措施來堵截上訪人群,同時還要到北京接回"漏網之魚"。僅瀋陽市每年從北 京"接訪"回的上訪群眾有數千人,每年因此花費的費用達百萬元。每次到京"接訪",幾乎 都是一場鏖戰:規勸加拳腳、胡蘿蔔加大棒,無所不及。受害受難的當然是上訪群眾。 在中國,信訪制度是作為社會的減壓閥而存在的,而現代法治社會並不需要信訪,因為民 主國家的公民擁有憲法保護的"訴權",一切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爭議都能夠提交司法 程序,通過訴訟方式予以救濟。著名律師高智晟說,在當今中國,對於一個社會個體來說 ,國家傷害他的時候是無所不在的,但是,當他想向這個國家討一個公道的時候,國家機 器是漫無邊際的,你甚至找不到一個具體的傾訴對象。中國也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保護公 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條款。按理說,公民如果被政府侵權,可通過行政復議 和行政訴訟解決,不用千里迢迢上訪,關鍵的是,這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基本形 同虛設。 《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 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復 議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具體行政行為 的執行不因原告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而中斷。說白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讓你復議或訴訟,但只有在你的權益受到事實上的侵害、即使是不可彌補的侵害後,方能 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而且在這些過程中任憑侵權行為付諸實施。換個形象點的說法,政 府若動議拆遷你家的房子,政府可能違法,你要維權,但也只有你家房子被扒倒時,你才 可以走復議或訴訟程序。 行政復議機關與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主體之間或是隸屬關係,或同屬於一個行政體系,也 就是父親和兒子或叔叔和侄兒的關係,"官官相護"肯定在所難免。就近年來講,在全國範 圍內,上千個行政復議案子中,真正勝訴的拿不出幾個,可說寥寥無幾。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由於法院受制於各級政府的行政權力,很多問題便已昭然若揭。 司法不獨立,現實的制度框架人們很難指望一個普通的法院能夠公正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 ;法院要麼不給你立案,要麼肯定讓你輸。我們都看過張藝某的影片《秋菊打官司》,連 一個村官的侵權案子,想要個說法都那麼難,別說政府扒你家房子了。 這裡說個案例:湖北黃岡市的譚根元狀告稅務部門1994年前後非法劃扣其稅款,直到案發 近10年後才得以終審。值得人們深思的是,為阻止他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有關 方面在訴訟期間將他兩次逮捕、非法羈押327天,使其從一個擁有千萬元資產的民營企業 家淪為了不名一文。儘管法院名義上為其討回了公道,檢察機關也向他支付了國家賠償, 但政府行政部門卻仍未停止對他的刁難,已經一貧如洗的他不僅沒能依法討回稅務部門應 返還的137萬餘元,反而被要求補繳10多年前稅務部門已大部分返還給他的174萬餘元稅款 及1倍的罰款。 現實告訴我們,民告官,難於上青天,即使暫時贏了,失敗了的權力依然可以秋後算帳, 依然可以捲土重來。訴訟代價過高等於把弱勢群體擠出了法律框架。有句話叫"打贏了一 場官司,卻輸了一輩子的幸福"是很好的概括和總結。 公權與憲法脫節使制度完全空洞化,讓很多侵權者規避了責任。中國法律的在理論層面上 看是沒有問題的,在文字上也非常完美,但一具體化馬上變得糊塗起來了。國家憲法的虛 無,使得國家對權力資源的掠奪行為毫無能力。許許多多的人在問,當公民的合法權益需 要保護的時候,國家的力量在哪裡? 試舉個農民工欠薪示例來說明。根據《勞動法》,農民工欠薪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 裁或去法院起訴。因為拖欠工資是事實的違約行為,對違約行為法院完全可以判令。但按 照法律規定,這類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可是對於勞動仲裁,《勞動法》規定是指第三 者依據法律、政策甚至道德規範,在當事人自覺調解的基礎上,通過民主協商、互諒互讓 ,達成協議而解決勞動爭議。既然仲裁是解決糾紛怎麼還能"民主協商、互諒互讓"?如果 一方不"協商"、不"互讓"怎麼辦?這不是明擺著向強勢者一方傾斜麼?作為弱勢一方的民 工,在被僱傭的那一刻起,與資方就不是平等的,沒有協商權、談判權。所以根據《勞動 法》對絕大多數勞資糾紛仲裁不了。既然仲裁不了,法院就沒有權立案受理,達成的協議 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能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無其他法律意義上 的約束力。勞動仲裁基本喪失了權威和公信。 所以走這條路對農民弟兄來講基本是死路 一條。 面對司法不公正帶來的苦難,上天入地俱無路的老百姓那麼要麼上訪,比如前述現象,要 麼通過自發抗爭來討還公道,但付出會更大,這就是"暴力維權"! "群體性"暴力維權也已屢見不鮮。根據《嘹望》週刊的統計數字,去年國內共發生了有三 百萬人參加的五萬八千次抗爭活動,比前年增加了15%。原因是政府官員由貪污腐化發展 到貪婪攫取,趨勢愈演愈列,老百姓權益受損後,缺乏維權渠道,長久壓抑,只有走上抗 爭與暴力洩憤一途,既導致了所謂的"群體性事件"。 把司法公正這條路堵死了,實際上就把這個社會化解矛盾的功能也給堵死了。老百姓為維 護自己的權利,竟然發展到不得不與政府或資本暴力對抗的趨勢,折射出了中國社會制度 上的嚴重問題。 當希望不再的時候,人民恐怕只有絕路了。 作者:縛來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匿名天使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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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得要廣大民意給予行政機關壓力才會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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