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余秋雨起訴古遠清、宣科起訴《藝術評論雜誌》、李保華起訴周國平,大量
圍繞學術問題進行的訴訟,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究竟學術、藝術問題誰說了算
?法律學者蕭瀚投書就李保華起訴周國平一案發表自己的個人觀點,歡迎讀者對此發表多
樣化見解。
近日,李保華向海澱區法院起訴周國平侵害名譽權,要求判處周國平賠錢(6萬元)
、道歉(在十家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
起因很簡單,2005年2月,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了署名周國平的《純粹的智慧》一書
,後來被揭露冒用了周國平的名字,是偽書。5月份,有位作者叫李放(原名李保華),
聲明這本偽書大量抄襲了他的著作《體驗》。早在5月份前,周國平接受媒體採訪時曾對
偽書有過如下批評:「《純粹的智慧》完全是一本垃圾書,……內容尤其荒誕不經,惡俗
之至……書中的內容確是一派胡言……」李保華因此憤怒得忘了起訴中國電影出版社——
—那才是真正卑劣的侵權者,而去起訴周國平。
這本偽書的內容是不是垃圾我無意評論,不過有關部門欣然受理訴訟的做法值得商榷
。
其一、干預了正常的學術、藝術評論書籍作為文明之公器,既然其作者能夠從讀者的
認同中獲得版稅與聲譽,也就有義務忍受社會的不認同聲音。
周國平對偽書的斥責性評價,並非嚴格的書評,而是一個讀者對書籍的直覺感受,周
國平受出版社無恥冒名的侵害,並且對偽書內容也不認同,因此而批評這有何過分?不管
他是否知道書內容的作者,更何況他當時並不知道還有真正的作者,原作者不服氣盡可以
找他理論,或者在公開媒體上撰文反擊,在此過程中,人們也許能夠認識到書的質量水平
,輕易動用訴訟這種勞人傷財傷和氣的方式,不是對待批評的應有態度,殊不可取。
其二、影響了出版業的健康發展目前中國的學術、藝術評論還很不成熟,其中包括書
評業,書評人往往將眼睛盯住那些好作品介紹推薦,而偽劣低俗之作無人置評,以致大量
確實該登垃圾榜的書消遙評外,氾濫成災。此訴一出,正當批評將進一步受限,書評人有
了這樣的前車之鑒,誰還會吃飽了撐的去批評那些劣書呢?一旦劣書進一步缺乏批評,缺
乏判斷能力的讀者就會更容易上當,不負責任的出版社也就可以繼續高枕無憂地將出版劣
書事業進行下去。可以想像,如果我們連說一本書是「垃圾、惡俗之至」這樣的權利都被
剝奪的話,我們還能指望書籍市場不流行垃圾嗎?
其三、學術、藝術失去了自我評判的權力一個正常的社會,司法會對自己的裁判領域
有個基本的邊界共識,我常常看到國外的一些言辭很尖銳的書評,但從未聽說哪位書評作
者被起訴了。一個正常的法院,一般也知道學術、藝術評論是否中肯不是他們該管的事,
在學術、藝術領域司法不該插嘴———政府無權派駐法官,它屬於社會、時代和歷史。
從一定程度上說,將學術、藝術爭端提交給司法是不知社會發展之大局。法律不是全
能的,它也不可能解決一切糾紛,對一本書好不好,一幅畫是否有藝術價值,那不是法官
能夠裁斷的事情,學術、藝術作品只有接受時代、社會和歷史檢驗這一條道路,別無他途
。一個作者如果對自己的作品真有信心,他即使對當世的負面甚至尖銳評論感到遺憾,也
絕不會脆弱到屈尊尋求「司法庇護」的地步,這是所有創作者應有的基本尊嚴。
其四、鼓勵了一種訴訟惡習———濫訴不錯,任何人都有訴權,如果名人侵權,也該
有應訴的義務,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但是沒有一種權利是無限的,如果一個人可以
隨意起訴他人,原告勝訴則可沽名釣利,敗訴也沒損失,這豈非無本買賣?
在目前中國的立法中,尚未明確濫用訴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侵權行為,由此造成了大
量的濫訴現象,一些受到媒體正當輿論監督的官員、企業、名流受不得半點批評,動輒起
訴,以致媒體的言輿論監督遭到極大的非正常限制,這與某些法院對原告濫訴的支持是分
不開的。
從侵權的基本理論看,濫訴就是以纏訟的方式對他人行使正當自由進行騷擾,是對他
人正當行使權利的恐嚇和損害,因此我建議所有遭到濫訴的人都盡量使用反訴權或者另行
起訴(有些法院會認為這種對濫訴侵權的案件不屬於反訴範圍),以遏制對方的纏訟惡習
,不管法院是否接受這樣的反訴或另案起訴。
□蕭瀚(北京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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