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逾越代理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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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al (無聊的戰下去)時間19年前 (2007/03/17 21: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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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之越權代理 指的是嗣後對代理權限制 然後代理人逾越權限. 也就是民107 故只要代理人越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本人即須對越權部分負責. 學說上 之越權代理指的是未限制代理權之越權與代理權之限制. 此乃因學說認為民107條本質上即是無權代理. 故若欲本人負責之基礎 即均為民169表現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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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時間19年前 (2007/03/14 21: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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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假授權給乙乙代理人名義簽發支票向丙借款20萬,而乙竟逾越權限簽發30萬元. 支票向丙借款,丙不知情。. 試問:甲需否付簽發人之給付責任?. 以下是答案. 一、肯定說:依照民法107條規定,本件丙並無因過失而不知甲授與乙代理權之限制. 為保護善意之丙,甲要負責。〈最高法院52年台上帝3529號判
(還有30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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