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請求權基礎

看板TransLaw作者 (我屬於熱血的一群!!)時間13年前 (2010/09/30 06:32),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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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下面的問題想了很久還是不太懂,需要大家指點:    1.最近在唸民總法律行為那一部份,覺得很難,     因為將法律行為區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後,     馬上就會聯想是不是債權行為將會適用債編;     物權行為適用物權編的問題, 還是說債權行為和債編;物權行為和物權編,完全是無關的? 我們將法律行為劃分為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來理解,     這樣的理由究竟為何呢?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有差耶!    2.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那個"契"是不是     要將所有債編的規定(債總的債務不履行體系,以及債各)     通通考慮進去?  3.請求權基礎:契類無物不侵其,那個"物"除了民法767,     962,在解題時,是不是也需將所有物權編的規定考慮進去?     謝謝大家撥空回答我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8.6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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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債權行為和債編完全無關 那幹麻還這樣叫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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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個問題是這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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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要不要放棄債物二分的體制是有待討論的,畢竟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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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受德國法的產物,其他國家不一定有。對這樣體制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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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蘇永欽老師的文章。不過暫且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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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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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你講得沒錯,基本上契約就包含了那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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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上就考慮物權編的請求權即可 如767 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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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感動!!前輩如此詳盡回答,使我茅塞頓開,謝謝前輩 ^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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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要把物權編的相關請求權基礎考慮進去(點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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