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關於公務員身分的問題

看板TransLaw作者 (秀)時間14年前 (2009/11/16 23:16), 編輯推噓0(0015)
留言15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我們很天才的刑分老師給我們出了期中考題 可是,接下來兩個星期老師都有事 所以,拿到期中考卷是兩個星期以後的事情了... 但是,他出了一個很怪的問題,把我們大家給弄傻了 人家說最簡單的問題最難... 以上是前提,題目如下: 甲為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也是醫學系的教授, 某次期中考前,醫學系的學生乙害怕不及格,其又深知甲好古董的蒐集, 乙遂送一明代的青花瓷給甲,甲遂講考題洩漏給乙,問甲該如何論罪? 好吧,我們剛好教到賄賂 所以,我個人以為老師是想出個送分題,考考我們公務人員的身分 不過,寫完甲公務人員的身分之後要怎麼把題目寫下去阿? 還有,甲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不是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越討論越心虛,所以上來討教一下 請各位指教,不好意思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75.184

11/17 14:45, , 1F
就院長的部分是行政職,所以具有公務員身分 (應該吧)
11/17 14:45, 1F

11/17 17:02, , 2F
所以跟上篇文也是一樣? 作業文?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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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7:03, , 3F
國立大學的院長/教授 均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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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7:03, , 4F
公立國中小老師也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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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7:05, , 5F
應該是違背職務收賄賂罪?!XDDD (有這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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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好意思 因為目前還在期中考週,等我考完(星期四) 我會補上自己的意見,不過現在先暫緩 (因為我很怕寫錯被罵) 然後,有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 可是,現行規定的公務人員只有學校的行政人員吧? 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是以教授的身分吧? 教授不是行政人員,而且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也不是在行使公權力 所以應該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我答題的時候,是先論述甲公務人員的身分 結論我認為甲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所以他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故無法論述罪責 可是跟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出現了跟everstar大大一樣的說法 以致於對自己的看法非常沒有信心 才會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版,讓大家來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順便釐清我不太清楚的觀念。 以上補充。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7 18:23)

11/17 19:02, , 6F
其實這題真的不怪!很正常的題目!你不要把題目想得太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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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9:02, , 7F
回到刑法第十條去看!!到底是不是公務員!不要看新法 看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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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9:02, , 8F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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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9:05, , 9F
再去看新法的第十條 去判斷到底是不是公務員!
11/17 19:0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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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那位的東西實在是有疑問的!不值得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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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 馬英九尿尿的時候 是公務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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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 19:17, , 12F
你似乎沒搞懂 "刑法上"定義公務員的用意在哪
11/17 19:17, 12F

11/17 19:21, , 13F
我們會說他是行政法上的公務員 但不是我們刑法關心的對象
11/17 19:21, 13F

11/17 23:41, , 14F
三樓??? 請問是在說我嗎?
11/17 23:41, 14F
yisheng7869要求本人把他剛剛的推文都刪掉,所以我就刪了... 我並沒有不贊同他的說法 也沒有要故意刪除人家的推文 以上說明。 ※ 編輯: nighshow 來自: 118.169.161.23 (11/18 00:40)

11/18 19:08, , 15F
他的說法? 說了什麼@@ 我錯過了
11/18 19:08,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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