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關於公務員身分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開始的,我們很天才的刑分老師給我們出了期中考題
可是,接下來兩個星期老師都有事
所以,拿到期中考卷是兩個星期以後的事情了...
但是,他出了一個很怪的問題,把我們大家給弄傻了
人家說最簡單的問題最難...
以上是前提,題目如下:
甲為某國立大學附設醫院院長,也是醫學系的教授,
某次期中考前,醫學系的學生乙害怕不及格,其又深知甲好古董的蒐集,
乙遂送一明代的青花瓷給甲,甲遂講考題洩漏給乙,問甲該如何論罪?
好吧,我們剛好教到賄賂
所以,我個人以為老師是想出個送分題,考考我們公務人員的身分
不過,寫完甲公務人員的身分之後要怎麼把題目寫下去阿?
還有,甲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不是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越討論越心虛,所以上來討教一下
請各位指教,不好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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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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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不好意思
因為目前還在期中考週,等我考完(星期四)
我會補上自己的意見,不過現在先暫緩
(因為我很怕寫錯被罵)
然後,有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
可是,現行規定的公務人員只有學校的行政人員吧?
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應該是以教授的身分吧?
教授不是行政人員,而且他在洩漏考題的時候也不是在行使公權力
所以應該不具備公務人員的身分吧?
我答題的時候,是先論述甲公務人員的身分
結論我認為甲不具有公務人員的身分,所以他的行為不是刑法上的行為
故無法論述罪責
可是跟同學在討論的時候出現了跟everstar大大一樣的說法
以致於對自己的看法非常沒有信心
才會希望可以藉由這個版,讓大家來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順便釐清我不太清楚的觀念。
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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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sheng7869要求本人把他剛剛的推文都刪掉,所以我就刪了...
我並沒有不贊同他的說法
也沒有要故意刪除人家的推文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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