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客觀歸責理論的問題
案例事實:
T開車不慎撞上路樹 致同車乘客O左腿骨折
O於醫院手術 因醫生P疏忽致引發敗血症身亡
我想問的是 林鈺雄老師是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排除T的行為對O死亡結果的
客觀可歸責性 但是我覺得在風險實現階段應該就可以排除了 因為T的行為
對於O的死亡結果應該不具有常態關聯性啊 請問我是哪裡理解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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