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毽j索的心證程度
請教依個問題
刑訴122條對於被告及第三人搜索所要求的程度區分為 必要時 相當理由
這兩者的區分標準何在?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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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市面上的講義 部是教科書
有人認為:
對被告或犯嫌之搜索 採必要時 ; 對於第三人之搜索 則採相當理由
林鈺雄老師認為:
必要時 需有合理的根據認為相關證據存在 且須有客觀事實作為依據
相當理由 則指過半的心証
兩者只是程度上差異 相當理由門檻較高
=> 換句話說 這兩者的心証程度應該不同
王兆鵬老師認為:
無論對被告或是第三人搜索 標準皆為相當理由
布過也有人寫: 無論林鈺雄老師或王兆鵬老師 對於被告及第三人搜索之心証程度
皆為50% 也就是過半的心証
綜上 感覺有些不一致
可以請教依下這兩者的心証程度運用究竟如何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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