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五八八號 - 欠款欠稅 拘提管收違憲

看板TransLaw作者 (衝了啦!!!)時間18年前 (2005/09/11 14: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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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欠稅 拘提管收違憲 黃任中曾遭拘提管收就是一例 相關案件、程序半年內失效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作成第五八八號解釋,宣告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的條件、 程序規定有部份違憲,應在六個月內失效。 解釋結果將使行政執行單位可以一次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的現狀走入歷史,拘提 管收的要件更趨嚴格,行政執行單位催討欠稅的績效將受到影響。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留給主管機關六個月的修法期限,違憲條文未立即失效 ,因此聲請釋憲的案件無法立即適用,但承審法官可以秉持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作裁定 。 即將接任法務部長的政務次長施茂林表示,將責成法律事務司儘速修法,趕在法 律失效前完成。 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當民眾拒不為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主要是積欠稅款、罰鍰 及健保費〉,如有不報告自己財產狀況或作假報告等六種情形,又不提供擔保時,各 地行政執行處可以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商界名人黃任中就是一例。 五八八號解釋認為管收制度並不違憲,但要求構成得以拘提、管收的要件應符合 憲法的比例原則,不能超過必要程度。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對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 收的條件「一視同仁」,大法官認為應分開論斷。 在拘提方面,大法官認為,拘提的目的在強制要求民眾到場履行、陳述或報告,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合憲,同條第一、三、四、五款,放任執行 人員不先盡追查責任,就要動到拘提程序已違憲。 在管收方面,大法官認為,行政執行法第一項第四、五、六款規定,既不問民眾 是否確有能力而故意不繳稅,也不問執行單位有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不到可拘 提的必要程度而違憲,其餘一到三款則合憲。 五八八號解釋強調,法院在受理管收聲請作出裁定前,必須經過當面審問的程序 ,不能只靠書面審理,且要讓到場民眾有說明防禦的機會,並立即作出裁定,現行聲 請後「五日內作出裁定」及拘提管收合併聲請裁定的規定都違憲。由於民事強制執行 法對拘提管收也採同一條件的規定方式,司法院將主動提出修法草案。 本案大法官意見分歧,共計有林永謀提出協同意見書,許宗力、王和雄、廖義男 、林子儀與許玉秀共同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彭鳳至提出一部協同、一部 不同意見書。許宗力等人反對管收制度,認帶有「監禁逼債」的威權統治色彩。 提出釋憲法官:人權多一層保障 應修法改成拘提欠稅者到案 再送法院裁定是否管收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提出拘提管收違憲釋憲案的士林地方法院高愈杰,昨天指大法官既認定行政執行 法的拘提要件違憲,拘提要件相同的強制執行法,也是違憲,有立法修改的必要。 先後提出釋憲案的士林兩位法官,張國勳在國外度假,高愈杰昨天表示,拘提和 管收本就是兩種不同手段,大法官認為「拘提且管收」是違憲,就是支持他們的看法 ,修法改成拘提欠稅者到案,再送法院裁定是否管收,人權多一層保障。 提出釋憲案的張國勳指出,行政執行法中有關「拘提管收」六項要件,大部分是 拘提要件而非管收條件,尤其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應是拘提要 件,行政執行法卻列為得拘提管收要件之一,顯然是放寬管收要件的限制。因此於九 十二年一月提出釋憲案。 高愈杰去年三月亦接到類似案件,他也認為拘提管收程序不正當。他表示,行政 執行法過度簡化拘提管收的裁定程序,要法官一次簽發拘提、管收票各一張,屆時納 稅義務人被拘到案後,要不要管收,全由執行官員決定,違反正當程序。 民事庭法官指出,賦予執行官員拘提逕行管收權力,容易讓執行官員在催稅績效 壓力下,濫行管收,將只欠稅三十萬元、五十萬元等小額欠稅者也送進看守所管收, 不啻拿「關起來」當武器恐嚇欠稅者繳稅。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5.4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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