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北海道行程因9/6大地震產生的合約問題

看板Tour-Agency作者 (碰)時間5年前 (2018/09/07 18:24), 編輯推噓7(709)
留言16則, 7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板上的大大好 小的本來下禮拜9/15即將參加喜鴻旅行社的北海道團, 也是小的第一次參加北海道的旅行團。 發生9/6北海道大地震之後,從網路及新聞上發現札幌災情嚴重, 其中包括土壤液化、路面崩裂,我們其中一天所住的飯店也停電導致設施無法使用。 雖然離9/15出發日還有一個多禮拜,但我跟家人討論認為災後仍然不適宜觀光, 所以主動聯絡所報名的旅行社,業務卻說災後期間,只要飛機有飛行程就會照常進行, 若行程間遇到交通、住宿、活動的阻礙,才會當場另改行程。 而現在問題來了,只要行程照走,我們若選擇延期就屬解約的一方, 合約內總共有三條與解約事宜有關的條文,旅行社認為若我們解約, 將根據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旅客須賠償旅遊費用之百分之三十。 但我們認為因災情嚴重,所以理應能夠適用於第十五條,按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賠償。 旅行社方也強調合約解讀上的分歧,已經打電話問過品保協會以及觀光局確認過, 這個案例沒有辦法以第十五條解約。 想問一下版上的大大們,有人剛好也遇到這樣的情形嗎? 我們認為災後一個禮拜符合「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身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 這個條件,是不合理的嗎? 品保協會跟觀光局算是公正第三方嗎?他們的認定會影響所有旅行社合約嗎? 另外,我們提出只是想改去同一家旅行社的其他行程也還是要賠償30%的費用, 也是合理的嗎? 首次在此版發文,若有違反板上規定之處,請各位大大鞭小力點。 以下附上條文: 第十三條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 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 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其餘省略) 第十四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 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 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形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 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 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第十五條(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生命、身體、健康、 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條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 百分之5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40.25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ur-Agency/M.1536315842.A.097.html

09/07 19:40, 5年前 , 1F
政府沒說不能去 航班沒取消 就要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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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2, 5年前 , 2F
我們公司的團還在北海道,據說行程上沒有太大的影響,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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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北海道要復電復水,國內線也開始飛,jr好像也要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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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2, 5年前 , 4F
,所以應該…沒辦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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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3, 5年前 , 5F
我的淺見給你參考啦 旅行社立場可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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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4, 5年前 , 6F
延期挪另ㄧ團出發不算解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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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5, 5年前 , 7F
「你們認為不適合出遊」這個理由是主觀看法,以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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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實際狀況來說尚不符合因天災無條件取消的狀況,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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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5, 5年前 , 9F
然需照原有合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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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6, 5年前 , 10F
挪團就看公司了,要些就當成取消重新報別的,有些覺得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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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9:46, 5年前 , 11F
在公司就ok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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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2:17, 5年前 , 12F
外交部有旅遊警示燈號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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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2:00, 5年前 , 13F
就是看警示燈號 新聞都找嚴重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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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3:35, 5年前 , 14F
因為旅行社要先訂當地飯店,把日本改義大利,這樣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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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 13:36, 5年前 , 15F
->該要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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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12:00, 5年前 , 16F
安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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