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有關於明年開始的新政策....
※ 引述《kavinc (Smokin'XD)》之銘言:
: 請問明年的新法規
: 像是餐廳 網咖 學校是全面禁菸?
: 還是可以設置吸煙室?
: 還有所謂的"公共場所"的定義又是在哪?
: 之前在日本吃燒烤的時候都可以直接在餐廳抽
: 在街道上還可以看到一個有趣的情形--
: 一堆成年人圍著菸灰缸的景象
: 抽菸的人都相當的自律
: 反觀台灣
: 一直無謂的禁止
: 卻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 還常常被人白眼
: 即使躲在沒人的角落 抽完也規矩的把煙蒂丟在自備的熄煙袋
: 還是會被路過的人青個幾眼
: 沒品的衛道人士 可造就不少沒品的吸菸人
: 很多人就會想
: "既然不管我有沒有品 都會被靠杯
: 那我何必這麼麻煩?"
: 為什麼就不能互相尊重?
: 我實在是不懂..
真男人邦,我建議本文置底(如果寫的夠清楚的話)
又發問者你就把他泡進煙灰缸讓他吃煙灰好了。
『從條文來看場所』
新法第15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
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
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
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新法第16條
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
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關於吸煙區設置規定之條文就省略了)
另外我們來看關於公共場所的函釋內容
國健教字第0970006396號內文:
經查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各款提及「其他」禁菸場所部份,例如第15條第1項第1款
「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等規定,究其立法意旨,係針
對供公眾出入、停留時間較長、空間較密閉、及特定使用對象之場所,以例示方式
規範之,為免挂一漏萬,除明列各款禁菸場所外,另依其場所性質於各款規定後段
為概括之「其他」規定,俾使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各款目的及客觀情形依具體個案判
斷之。
由此可以看出,立法院將對於『公共場所』的判定,留待行政機關來決定,這是一
個利空,不難看出這個生殺大權其實是掌握在主管機關的詮釋之下,你也知道,迫
於壓力的主管機關自會發出一套完滿的說詞來發佈行政命令的。
國健教字第0970002991號內文: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附屬電子遊藝設備之販售菸品超商是否歸類於菸害防制法第
十四條之禁菸場所」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3月24日投衛局保字第0970500223號函。
二、按衛生署87年8月12日衛署保字第87042558號函,公告舞廳、KTV、MTV及其他密閉空
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14條所定『除吸菸區 (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
惟考量上開公告所稱「其他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範圍過廣而有適用之疑義,建請
優先加強該場所之相關輔導作為。
三、98年1月11日起修正施行之菸害防制法,上開場所屬第15條第1項第11款供公眾消費之
室內公共場所規範之列,請預為規劃輔導。
這就是ktv禁煙的法源了,但是這裡以不是沒有給出解套空間,除非可以立法明令及厲行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後段的規定,亦即未滿十八歲不得進入者,那麼就可以被容許
在室內吸煙。
唯一有一個bug的地方就是台灣菸酒公司,因為他們可以在公司內設立品煙室
(國健教字第0970700428號)
講了這麼多我不知道有少人有仔細看完的啦,不過我歸結出幾個要點如下:
1.人來人往又沒有規劃吸煙區的地方不要抽。像是美術館廣場,車站,西門町。
2.學校裡頭不要抽。
3.公眾場所像是美術館(廁所)不要抽。
4.小吃店路邊攤眼睛要尖、不要抽。
5.最重要的如果有場所是被公告為禁煙區域通常會在入口處就有公告或是禁煙標誌,
而且會很顯眼,所以要長眼不要被罰錢了。
所以當你在吸煙區吸煙而又被幾幾歪歪的時候你可以請對方去找教官(在學校)
或是找條子來,因為你是依法行事(吸煙區內吸煙)或是等完事之後跟他一起去
然後請他當面檢舉不然你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嗆,但是也是要長眼,不然你對上八
個大漢的話感覺還沒有找到條子你就先被扁死了 ( ̄□ ̄|||)a
那如果抽煙這個活動對你而言真的是一個不容更替的必須活動的話,那又怎麼需
要去顧慮他人眼光哩?走在路上吃香雞排而路人說你這香雞排不好會高血壓,你
會不會當場把香雞排丟掉或是瞪路人?有一點小不爽是沒錯啦,但是你會不爽到
去food版發飆嗎?好像不會。
畢竟一個守法的行為已經具有基本的尊重了,就我的觀點,那是一個妥協底下所
產生的結果,所謂的民主法治,本質上就是雙方各退一步找到一個可以共存的、
相互尊重的空間,而不是把某一方給無限上綱。你也可以出言不遜吶,問他到底
懂不懂法、有沒有讀過書、知不知道民主修養的包容性,要是他扁人你就可以驗
傷提告,還可以拼經濟,多爽阿(誤)。
不過,記得,這要當場提出來抗辯。你事後的坎墣鍊就跟譴責劈腿人的不道德行
為一樣,不痛不癢,自己還會氣悶內傷。
最後提醒一點,新法上路之後如果有超商舉辦滿額基點的活動,購買菸品的消費
金額不得納入積點總額計算,請特別留心。(國健教字第0970002640號 )
相關法條請參閱可惡的健康九九網
http://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4.aspx
另外,有個東西我認為很重要,就是關於革命跟改革兩者。
前者意指著破壞體制,而後者則是對於體制的修正,這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如果覺得這個體制(像是禁煙)有著不合適之處眾人都會認為應該要全法盡廢,
就我看來那是一種革命的姿態。可是,重點是,這是不是師出有名或是名正言順?
孫中山要革命也是糾眾(很大一群)才有辦法說是名正言順的哩,
吸煙者群體的調性本身就屬偏軟(不像是政治狂熱者對於意識形態的明確擁護)
要把他們給糾結起來,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另外,你也知道,成王敗寇,人少的話,砸事的機會就多,
被這樣一搞但是又失敗的話是不是就被搞成亂臣賊子然後就連吸煙都是真的罪大惡極?
這就跟日前草莓在抗爭的惡法亦法的問題一樣,既然也是法律,那本身的不妥性,
我以為就該透過法律的遊戲規則來修正,在這裡談論吸煙的問題也是一樣。
而我最近在唸書的心得是,懂法的人真的很可惡,因為可以鑽漏洞,而且,
對於像是那種只講半套的行政執行稽查機關的可惡搶錢稽查人員而言,
有著一定程度的嚇阻效用(重點並不只是知道法條內容還包含了救濟行為的可能)。
講半套稽查人員的水準大概就跟不負責的理專一樣,後者只跟你說利益而跳過風險問題,
前者只懂得開單但是不理會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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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一個香雞排就可以買一包煙了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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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的溫柔
http://blog.roodo.com/limpidor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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