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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obacco作者 (小揚)時間18年前 (2005/12/21 20:08), 編輯推噓9(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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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83.shtml 過天佑:夜店禁菸 只有台灣 如果將來三讀通過,規定室內全面禁菸,餐飲、夜店業者當然只能照著做,但可以想見, 問題必然層出不窮。例如,將來一定無法避免顧客與服務人員間的衝突。如果客人點菸, 服務人員該以何方式禁止?就算理性禁止,也難保不會發生衝突,特別是在夜店,常有 顧客帶著酒意,又怎能聽得下服務人員的理性勸阻?在這種情況下,強要服務人員禁止, 是否會增加他們的工作危險? 再者,若真的照委員會審查的修正案來嚴格執行,幾可預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夜店會關門 ,剩下的可能只是一些面積超大、有室外空間的大型業者。立法委員該聽聽一些業者的心 聲,不能置業者、員工的生存權益不顧。 法律必須要合乎民情,而非讓少數人的意見強加於大多數人身上。我常到各國旅行,很清 楚知道,連菸害防制堪稱嚴格的新加坡飯店Lobby、夜店都還是允許抽菸,更從來沒有看 過那家夜店有貼文字或圖片警語的,為什麼我們的法律就完全不顧合法業者的權益?不吸 菸者有權利,吸菸者、菸品相關業者也有權利,必須相互尊重。應秉持吸菸者、不吸菸者 互相尊重、互不影響的原則,而非「通通不可以」,應讓業者依照其所設定的客源目標來 自行決定,並讓消費者得到充分的資訊。即便要依此施行也應該給予三到五年的緩衝期。 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76.shtml 梁哲誠:噁心警示圖 嚇跑不抽菸顧客 目前台灣香菸販售業者約有八萬戶,其中便利超商約有八千家,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最大 問題在:比例原則。其實超商業者是支持菸害防制法,也應配合法律規定,但有些規定實 在不適當,像販售場所掛噁心的警示圖,對超商就不適合。因超商不僅只賣香菸,如果懸 掛一些噁心的警示圖片,可能會影響其他顧客,像小孩子。其實成人只要有警示文字應足 夠提醒抽菸有礙健康,實在不需要再用噁心圖片去驚嚇其他顧客。如果連在騎樓賣香菸的 ,都要貼上警示圖,那全國就有八萬多張噁心圖片在街上隨風飄揚。 菸品廣告限制越來越嚴格,等於是保障現有市場上的菸品,不僅剝奪消費者知的權利,也 使新產品無法出頭,有壟斷市場之嫌。我認為,超商等販售場所內可以有適當的菸品廣告 ,提供菸品購買者有關香菸種類、編號、焦油含量等資訊,只要不對外展示即可。 原有法令規定菸品包裝上只要有警示文字,但現在改為圖文,只要一掏出菸盒就有噁心圖 片,而且還要兩面,有必要把這種噁心圖片弄得到處都是嗎?到時各種做贈品的業者腦筋 動快點,販賣各種新潮造型的菸盒,連原本的警示文字、產品資訊及保存期限都遮蓋住, 反而對消費者失去應有的警示提醒的功能。 就算修正案三讀通過,如何執行才是大問題。例如,是否該賦與餐廳從業人員執行法律的 權力?如果餐廳、夜店真的全面禁菸,不知將減少多少的消費、經濟活動,勢必影響經濟 成長,在經濟不景氣的今天,社會還能承受此衝擊嗎? 沒有人會反對反菸運動,但反菸能否奏效的關鍵其實在於「教育」與「階段性的漲價」, 而非只是便宜行事的訂個法律就沒事。在訴諸以法律手段全面室內禁菸之前,政府、反菸 團體也該思考,到底做了多少的反菸教育、是否還有可以加強的地方,並應致力於「不要 增加新吸菸人口」。 漲價也是一個減少吸菸人口的好方法,根據研究,漲價十元將會減少百分之四至六的吸菸 人口,並能有效的逐步減少吸菸人口對香菸的需求。但必須注意,價格驟然漲得太高,也 可能會鼓勵走私業者造成私菸盛行,讓非法壓過合法,到時反而連稅也課不到。因此不應 該以意識形態來訂法律,否則乾脆就把菸定為毒品,我們就會下架,如果不能考量現實環 境,反而縱容非法,反而讓不肖的執法人員有了上下其手的機會。 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81.shtml 詹賜局:立法倉促 影響業者 台灣菸酒公司屬公營的製造業者,會全力支持政府的決策,但仍希望合理修法。若倉促立 法,沒有考慮到對業者的影響,而引發民怨,應非政府立法初衷。企盼立法委員們在進一 步修法前,能檢視條文的合理性及對業者的衝擊。香菸是合法商品,且反菸不應反商,新 修正的菸害防制法的條文太過嚴苛。我認為應尊重所有抽菸者的權益,像很多國家的作法 就是:即使鼓吹防制菸害,但政府也有義務提供吸菸者適當的抽菸環境,在此一環境下不 會影響到其他不吸菸的人。 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除了關於室內全面禁菸部分,還有其他值得討論之 處。像是第八條菸品成分、添加物等標示與申報的相關問題,要求菸品業者公布所有相關 成分明細,不僅太過複雜,也牽涉商業機密。 以對菸品管制甚嚴的加拿大、法國為例,僅規定須標示焦油、尼古丁及一氧化碳含量,主 要成分及添加物則規定公佈菸草、紙及味料的比率。目前共有一百六十餘國參加「菸草框 架公約」,但要求標示警告圖文的不超過五個,且公約僅「建議」警示文字面積不得少於 菸品包裝的百分之卅,沒有要求一定要有「警示圖」,且公約對於菸品包裝變更定有三年 的緩衝期。 反觀我們新修正案規定為百分之五十,顯然超過公約甚多,建議回歸行政院版的百分之卅 。 另外,第九條關於「促銷」的規範要透過中間商、零售商,通路間的合法的商業行為,這 些應不能視為促銷,否則建議只要針對消費者部分規範即可。 至於第廿六條關於罰則部分,規定違反第九條者可處一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顯然太重,大部分業者必然無力繳納、屆時勢必被迫轉入地下。建議回歸行政院版的五 十萬元以上、兩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即可,反而較易達到處罰效果。 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84.shtml 夏志國:強迫禁菸 不如教育 雪茄在台灣是小眾市場,雪茄由於單價高、種類多,經營型態與香菸有很大的不同,這次 修法幾乎聽不到雪茄業者的聲音,顯見這次菸害防制制法修法時,相關委員對菸品並沒有 明確了解。由於種類多達四、五百種,雪茄大多以專賣店形式販售,並且都有提供顧客抽 雪茄的場所,讓顧客慢慢享用雪茄。雪茄不像香菸,抽的人不會在馬路上抽,因此,雪茄 者多經營雪茄吧讓消費者有地方可以慢慢抽;但新法對於室內全面禁菸,勢必讓雪茄業者 沒有任何經營空間,這樣嚴苛的修法,若通過,對於雪茄業來說,簡直就是無解,許多業 者都認為不可能再經營得下去。 即使像紐約州,禁菸再嚴格,只要業者證明販售菸品佔營業額一半以上的收入時,就可以 特許其販售及室內不禁菸。況且雪茄由於尺寸各異,包裝亦完全不同,如果也要有百分之 五十的警示圖,那麼勢必遮掩住雪茄的品牌,消費者屆時只能猜猜看買到的是什麼品牌的 雪茄了。 新修正案可謂將各國最嚴苛的條文給綁在一起,並且,只要有反對意見,很容易就被扣上 菸商代言人的帽子。但我想強調的是,千萬不應該一巴掌打死所有人。 反菸團體這幾年的努力成果有目共睹,小時候,我們的爸爸都在家裏抽菸,現在的爸爸都 不在家裏抽菸;至於去公共場所,目前大部分的人都養成自我判斷力,只要去夜店之類會 吸菸的場合,就多半不會帶小孩,其實,只要大部分的顧客都不吸菸,業者自然會標榜無 菸環境;但若客戶有需求,自會有業者配合。所以關鍵仍在如何以教育方式推動反菸,而 非以法律強迫他人配合。 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85.shtml 郭彥緯:新法嚴苛 業者難活 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已明顯干預業者的經營方向,產生業者無法克服的 窘境。就像我這家店,位於二樓、室內面積有限,也沒有戶外空間,因採主題餐廳方式經 營,顧客群約有三成會在店內吸菸,客人能自主的選擇吸菸區及非吸菸區,讓各自的權益 受到保障,客人也很清楚知道,去那些餐廳不吸菸,那些餐廳是可吸菸的。如果要放棄這 三成顧客,還能經營得下去嗎?將來除了無言以對、停止營業,真不知還能做些什麼。類 似的店家業者、員工只算是小眾,真可謂是政策的犧牲品。希望立法者能聽到我們的聲音 ,在合理的範圍內逐步禁菸,而不是一下子就砍斷了業者的生計。 畢竟,相關業者並沒有從事非法行為,也非黑道,卻可能因新法而關閉、虧損、失業,這 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如果因立法而致合法相關業者被傷害甚或消滅,難道可以說是社會共 識? 台灣目前仍有好幾百萬人吸菸,這些人的權益不應被忽視,除非有一天,絕大多數人認為 必須全面禁菸。現階段若貿然通過全面禁菸的法令,很可能就像三秮年代美國的禁酒令一 般,流於形式,甚且滋生更多紛擾。 http://c.yam.com/news/nlink/r.c?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3071586.shtml 李宗德:與現實脫節 新法執行有困難 我一直參與菸害防制法的立法過程,菸害防制法的基本精神分別為:(一)菸害必須充分 宣導。(二)菸品為特殊商品,因此在廣告、陳列上必須有較嚴格的限制,菸品是一種成 人可以根據他的嗜好在有充分資訊下選擇的商品,但青少年不能抽菸。(三)抽菸與不抽 菸的人彼此尊重,一些無法區隔空間的公共場所採全面禁菸,可分隔的則區分吸菸區和不 吸菸區。也就是說,在法律的要求下,採取最適當、對相關業者影響最小的方式達到防止 菸害的目的。 我覺得新修正的菸害防制法有很多問題,不僅侵犯到相關業者的財產權、營業權還有生存 權,甚至有部分條文不符合比例原則,明顯違憲。這部分我在參與衛生署修法的相關會議 上曾一再提醒,但立法院未深入了解就通過一讀,實在令人遺憾。 抽菸有害健康的社會運動,我並不反對。但社會運動多少帶有理想性,而法律必須保障每 一個人、每一行業的權益,是大多數人認同的規範,一旦把具有理想性的社會運動加諸在 法律上,就會形成扞格不入的現象,以致修的法不僅與社會真實面脫節,也與立法精神不 符,導致執行的困難。 像菸品包裝警示圖文,我認為侵犯業者的財產權,因為香菸包裝是業者表達產品特色與消 費者溝通的工具,也是屬於業者財產權的一部份;如果只在合理的範圍,達到警示目的是 可以被接受的,但現在規定要佔包裝百分之五十的面積,還要有噁心的警示圖,嚴重侵害 到業者的財產權。 另外,要求販售菸品的業者在營業場所放置警示圖,也已侵犯業者營業權。要求餐廳、PUB 全面禁菸,更影響業者營業自主權。這些場所是不是要禁菸、開放抽菸或設置吸菸室,應 該由業者自行決定,只要達到抽菸者與不抽菸者相互尊重的目的即可。 至於限制菸品廣告,我認為香菸是合法商品,成年人有權利接受菸品的資訊,頂多是對資 訊的管道有所限制,而非禁止消費者從菸品業者方面得到資訊,如:不同香菸產品間的差 別等。如果真要限制這種商業言論自由,也應符合比例原則。之前限制在零售點才能有菸 品廣告,其實就已符合比例原則,若要全面限制菸品廣告,我認為會違反菸害防制法中, 菸品是合法商品的立法精神。 有許多人對菸深惡痛絕,也有許多人投身反菸社會運動,但千萬不要忘了,目前還有六、 七百萬的吸菸者,他們的意見也必須受到尊重,仰賴菸品維生的業者也必須被尊重。 從相關業者的意見可知,新修正案已產生偏差、脫離原菸害防制法所設立的價值取向,若 照章通過,將來執行時勢必問題重重、更嚴重損及業者權益。因此,將來二、三讀時,應 回歸幾個基本原則。 首先,應加強防制宣導,肯定反菸團體的努力,也認為需要繼續提高民眾的健康意識,但 無論如何不應嚴重侵害業者的自主權。 其次,既然認定菸品是成年人特殊嗜好的合法商品,而非毒品、違禁品,對菸品的規範、 限制就應合理、合乎比例原則,不應該用不必要的手段侵犯不必侵犯的人;也不應過度侵 害吸菸者取得商品資訊權利。 就其他國家相關立法來看,目前只有少數國家規定必須印上警示圖;再者,菸草框架公約 只是「框架」,提供立法參考,各國訂定相關法規時仍應合乎各國憲法原則及法律實務面 ,訂定可行的法律。 每個國家立法都涉及價值取向問題,迄今沒有一個國家把菸品當成毒品或違禁品,在這些 大前提下來看台灣,目前仍有好幾百萬人吸菸,這些人的權益不應被忽視。 -- 這樣就不用怕連結失效嚕 --   peace & love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justmysou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61.190

12/21 21:15, , 1F
( ′3`)y-~ 還好我不是夜店狂人
12/21 21:15, 1F

12/21 22:01, , 2F
歐批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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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22:04, , 3F
感謝小揚整理~~~
12/21 22:04, 3F

12/21 23:49, , 4F
嘖.. 以後到公海抽好了 (公海到了沒?)
12/21 23:49, 4F

12/21 23:57, , 5F
公海到了,來一根吧!
12/21 23:57, 5F

12/22 00:05, , 6F
推推推推推XD
12/22 00:05, 6F

12/22 00:10, , 7F
我想問一下關於那些靠盃的條文要到哪才可以看的到
12/22 00:10, 7F

12/22 01:00, , 8F
你有看過op還會re文章的嗎??
12/22 01:00, 8F

12/22 09:56, , 9F
我真的覺得台灣立委幾乎都是腦殘的傢伙 只想撈錢拉選票
12/22 09:56, 9F

12/22 10:21, , 10F
夜店禁煙真的很白痴-____-"
12/22 10:21, 10F
文章代碼(AID): #13gKN1zd (Tobac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