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救唬] 兩位板主西斯照 看完記得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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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reekicker7 (小貝)時間16年前 (2010/03/07 12:4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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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
(還有262個字)

推噓13(13推 0噓 4→)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reekicker7時間16年前 (2010/03/06 16: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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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無內容 [按任意鍵繼續] 編輯: freekicker7 來自: 123.110.27.147 (03/0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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