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唬]教練叫我上ptt打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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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節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時,應遵守下
列規定:
(1)不可於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2)應配戴全面式或露臉式安全帽。
(3)其輪胎王一點胎紋深度不得不足1mm
(4)應全天開亮頭燈。
(5)行駛於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
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100m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200m處辨識之車輛故障
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2.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其可行駛
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第十八節其他規定
1.小客車、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駕駛人及其前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大客車不得允許
站立乘客。
2.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視力較正常情況減退。(因高速行車而影響視力)。
3.在高速行車情況下,駕駛人產生心理上的緊張,見交通干皾時,操作較易發生慌亂失常
4.駕駛人在高速行車狀況下,生理上對於緊急事件之處理,反應會較平時遲鈍,應變能力也比較減退。
5.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應更加注意兩側車道車輛的動向。
6.在高速行車狀況下,輪胎易生高熱及波狀變形,需要較新之輪胎防止輪胎爆破(胎紋深度不得少於1.6mm)也不得有輪胎或膠皮脫落之情型
7.由交流道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之車輛,除三輪汽車、機器腳踏車、行人、農耕機、部隊
行軍或演習、拖有非於高速公路故障之車輛以外,凡性能良好之車輛,均可以在高速公路行車
8.大型重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器腳踏車、三三輪車等不論性能是否良好,一律不准在高速公路行車。
9.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因缺水、缺電、缺燃料而故障。
10.夜間行駛高速公路,如同向前方100m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
11.行駛高速公路前,應蒐集並了解:各項交通管制疏導措施及道路交通狀況、查閱地圖妥善規劃行程
12.行駛高速公路前,應注意收聽電台廣播及利用1968電話之路況報導,掌握即時道路
交通狀況,彈性調整行駛路線。
13.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修護車輛,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14.高速公路上每隔一段距離設立路邊緊急電話一具,係專供用路人緊急求援或通報路況之用。
科目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政府為了要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 違規處罰條例
第一節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1.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2.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罰鍰;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
駕照並停考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3.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處黼鍰外,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4.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5.汽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過量(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等管制藥品情形,或因
項原因經吊召駕照,卻又於吊扣駕照期間,再有前項情形,或拒絕接受前項之測試檢定等情形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鍰外,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吊銷其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
6.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如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7.汽車駕駛人曾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吊銷駕,停考1年、3年或4年,合計不得考領駕照期間達6年以上考,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8.經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者,若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
期間後,得再申請考領駕照。例如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
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照。
第二節吊銷駕照並停考四年
1.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因酒後駕駛有受吊扣駕照之情形者,應吊銷其駕照,並停考4年。
第三節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1.汽車駕駛人駕車,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處吊銷駕照並停考3年,並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因而肇事者,或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競駛、競技者,均處以罰緩,
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3.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酒後駕車受吊扣駕照處分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而未肇事者,
處新台幣六萬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第四節吊銷駕照並停考一年
1.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夜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1年。
2.因圍規受吊扣駕照處分,於吊扣駕照期間駕車,則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駕照並停考一年。
3.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在一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吊銷駕照。
第五節 吊扣駕照三至六個月
1.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
受重皺者,處吊扣駕照3至6個月。
第六節 吊扣駕照三個月
1.汽車駕駛人狀駕照借供他人駕車者,應處吊扣駕照三個月。
2.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處吊扣駕照三個月。
第七節 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
1.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照1至3個月。
第八節吊銷牌照、吊扣照、扣繳駕照或牌照
1.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者、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均處罰鍰、禁止其行駛,並吊銷牌照、號牌。
2.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
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至3個月。
3.汽車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駕車者,應處罰:罰鍰、扣繳該駕照、當場禁止其駕駛。
4.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罰:罰鍰,扣繳該牌照並禁止其行駛。
5.汽車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處:吊扣其牌照並罰鍰。
6.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蛇行駕駛,除處以罰鍰及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外,並應接受道路
安全講習。
7.汽車所有人,明知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
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沈車牌照3個月
8.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9.汽車在三個月內違規紀錄記達三次以上者,處吊扣牌照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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