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 龍應台揮刀 「舊時代」電檢走入歷史
龍應台揮刀 「舊時代」電檢走入歷史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2013.04.25
文化部將大砍「不合時宜法規」,第一刀揮向實施逾卅年的「電影法」。文化部長龍應台
昨天表示,將廢除電影檢查、電影事業負責人的學歷及資格限制、電影從業人員登記證明
等「國家機器控制的手段」。
現行電影法從一九八三年實施迄今。龍應台去年五二○就任後開始盤點「不合時宜」的文
化法規,她很驚訝台灣早在一九八七年解嚴,但「電影法」裡有許多法規停留在戒嚴時代
思維。
龍應台舉例,「電影法」第一條明訂電影是為了「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第六條
規定電影業必須領有政府發給的「許可證」,將電影視為威權政治的文宣工具。第廿條、
廿一條要求電影從業人員必須領「登記證明」,同時不得有損害國家之言行。
此外,第廿六條有關「電檢」的規定更明訂電影若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國家政
策或政府法令,主管機關檢查時,「應責令修改或逕予刪剪或禁演」。龍應台說,此次修
法將全部廢除這些「把電影當成國家控制工具」、「國家控制藝術的關卡」。
此外,文化部也將廢除「電影法」要求電影事業負責人須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同時不得
犯內亂外患罪遭判決確定等條文。因學歷不符資格而借人頭開公司的導演林正盛,修法通
過後,就可當自己的電影公司負責人。
電影「變羊記」曾因海報遭禁,引來電影公司抗議,文化部也將修法,未來電影海報與預
告片不需事前送審。而「電影片檢查規範」,及港澳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
灣地區或在台灣發行的相關許可辦法也都將廢除,不需送立法院。
現有「電影法」中有五十餘條文,龍應台認為應全部刪除的條文達十一條,仍保有電影分
級制度。龍應台說,由於電影分級牽涉兒少等相關法令,未來將參考英、法及日本等國作
法,擴大公民參與;未來若電影出現爭議,將交由公民的力量制裁。
文化部擬針對「電影法」修正草案召開公聽會,預定九月前送行政院,以便在下會期送立
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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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業稱慶…這也禁那也禁 再會啦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7854371.shtml
【聯合報╱記者王雅蘭、項貽斐、周美惠/台北報導】2013.04.25
文化部終於要修改電影法,看在台灣電影圈、片商眼中,都表示樂見其成,透露電影圈希
望電影法修法已十餘年,都希望龍部長能「說到做到」。
因學歷不符,被迫找人頭開電影公司的導演林正盛說,電影事業負責人不該有學歷限制,
「本來就應該鬆綁」。廢除學歷限制後,他就不需再請朋友當人頭,可以自己當負責人。
過去因電影法電檢制度,曾讓部分國內、外限制級影片無法上映,如電影基金會常務監事
吳功當年曾發行麥當雄港片「玉蒲團之偷情寶鑑」,在台被禁演多次、剪了多刀才以限制
級上映。另一部孫越、邵昕主演國片「孽子」也被禁演過,經爭取才上映,吳功指出「這
以後台灣才開始開放同志電影」。
至於外片近年開放尺度寬,最近一次被禁應是十二年前,獲柏林影展金熊獎電影「親密」
因片中真槍實彈的性愛畫面無法通過電檢,片商未能引入在台商業上映。
對於部分條文修訂內容,電影基金會董事長朱延平、常務監事吳功與影城大亨廖治德等人
都樂見電影法修法,至於要廢除准演證,朱延平表示以前按拷貝發准演證,是落後又不環
保做法,一年下來准演證可堆得像人一樣高了。
台北市片商公會理事長陳俊榮表示,片商更關心是電影分級審查,並希望審查工作能像美
國一樣交由民間機構辦理,不再由政府執行。
至於電影廣告、宣傳品不用事先送審,將主導權還給片商與刊登場所,避免過去如國片「
變羊記」海報太血腥而被禁,或如外片「3D食人魚2」也曾因廣告,被禁上公車。
朱延平也贊成,「犯法就要接受處罰,讓大家自律,誰要登脫光了妨害風化或敗壞善良風
俗的廣告,就吃官司。」
傳影互動負責人陳振熒認為,宣傳品和廣告不用送審,讓業者方便很多,因以前捷運或公
車廣告要先看到文件才肯刊登,日後可收起公務員心態,仔細審看宣傳廣告是否應刊登。
陳振熒希望大陸片配額可以增加,「現在大陸劇播這麼多,大陸片配額條款應規範更清楚
或增加」,獲金馬獎肯定的電影也可提特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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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報被貼18禁 蔡明亮挺修法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showbiz/110511/112013042500001.html
2013-04-25 中國時報 張士達/台北報導
文化部長龍應台將針對電影法中大量不合時宜的法案進行修改。過去常與新聞局尺度打
交道的導演蔡明亮表示支持。
蔡明亮當年的《天邊一朵雲》海報不能亂貼,海報上的身體局部還被貼上「18禁」字樣
遮掩;《黑眼圈》的海報則因李康生露出股溝,連續四次送審才過。蔡明亮說,那是因為
他堅持繼續衝撞,若是換成較為軟弱的人,可能送審一次不過,就自己換掉海報了。
蔡明亮說,他在為這些作品尺度衝撞體制時,在法令那一端負責執行的人,當然又會有
另一種立場,必須要有能懂得衡量判斷的人,才能讓法案不致箝制創作。過時法令的檢討
與開放,是絕對必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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