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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est作者 (426maggie)時間6月前 (2025/06/09 11:0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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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 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 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 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 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 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 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 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 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 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 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 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 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 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 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 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 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 牴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52.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st/M.1749438171.A.D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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