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測試] 張翠瓊有罪判決已刪文

甲○○與阮享利於民國99年12月10日透過「愛情公寓」徵婚交友網站而認識,嗣因甲○○不滿阮享利與其發生性行為後即有意疏遠之感情態度,明知此係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仍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至「愛情公寓」、「YAHOO!奇摩知識
+」、「中天電視『記得‧我們有約』臉書(FACEBOOK)」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立法委員- 高金素梅委員留言板」等公開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標題及文字之足以毀損阮享利名譽內容之文章,供不特定之多數人點閱瀏覽以散布於眾,致生損害於阮享利之名譽。案經阮享利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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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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