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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察官之職務,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規定有:ꀊ
實施偵查:實施偵查,謂從事搜索證據,調查犯人之積極行為。而偵查之開始,有時由於
檢察官之主動,如因報載,風聞或目擊,有由於被動,如被害人之告訴或一般人之告發檢
舉,犯人之自首。而檢察官為便於偵查,復可依檢警聯繫辦法,協調指揮警察人員調察犯
罪,並由檢察官依偵查結果,決定對本案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ꀊ
提起公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應即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之
論罪科刑。ꀊ
實行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以代表國家為原告之身份,與被告在法院實行訴訟之行為
。如於審判期日到庭陳述起訴要旨及就事實及法律之辯論。ꀊ
協助自訴:犯罪之被害人自行提出訴訟於法院為自訴,惟人民因不懂法律或不諳程序,故
檢察官得於審判期日到場,對認為與國家、社會法益有重大關係之案件,陳述意見。ꀊ
擔當自訴:自訴人因本身之事由對於自訴案件無法進行訴訟時,法院得通知檢察官擔當自
訴。ꀊ
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貫徹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使檢察官指揮刑事裁判執行之責任。ꀊ
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如選舉期間檢察官之察查工作。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
,如有急需作器官移植,恐依法相驗延誤時機,檢察官可到場檢視同意。
二
依法院組織法第51-2條 規定 51-1~51-11條
四
1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規定
2 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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