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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Test作者時間5年前 (2019/06/05 14:03), 5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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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敘述一下, 那是一個很舊的屋齡37年的老公寓一戶,傳統樓梯,早期的。 根據權狀載述的竣工日期。 當時是108萬元整,民國97年購得。 有買賣合約和區分建物、區分土地所有權狀。是一間小公寓。 他老人家登記二分之一 也登記給我二分之一 107年底他與我有了糾結,他宣稱,我簡訊中,企圖謀奪他的二分之一。 但其實並不是這樣,簡訊被截錄一部分,而完整的來龍去脈、前後語意卻沒有完整。 先是細數他的過往、他的離婚、再婚、組織新家庭、我被排外,長達二十餘載。 以前發生過的事、諸如此類,用了一百多則簡訊,細數了一次。 字裡行間可能帶有情緒。 因為,若是面對面,則會很禮貌、很拘謹。 但是相隔兩地,只用螢幕或鍵盤輸入,就會很大膽的,什麼話都輸入進去了。 生氣的、抱怨的、不禮貌的,什麼話都輸入進去。 他使用的是傳統簡訊,一經發出,無法按收回。 我們相隔兩地長達二十餘載,都只能依靠簡訊、電郵來做溝通。 我留下了這二十餘載的簡訊和電郵來往紀錄。 107年底,他把激烈部分的簡訊列印出來,拿去提出告訴。 擷取的方式,而非完整。 「意圖謀奪他那戶公寓的二分之一產權」 我107年底搬出去了,已經半年了。現在六月份。 現在裡面空了半年。水錶已經半年沒有轉動過了,指針沒動、度數沒動。 電錶有基本略動,留了幾盞燈沒關。動的幅度小,不像有人居住。 有人居住起碼開冷氣、電扇、電視或電腦。 但實際電錶變化幅度很小,只有幾盞螺旋燈泡。可出具近幾個月的水電帳單。 我把權狀和印鑑放入夾鏈袋裡面,寫EMAIL拜託第三方去通知他,請他收去。 這樣他就可以全權支配。 今年看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輸入該地址,已是350萬元,意即漲了一倍有餘。 我請他全權拿回去,他則可以隨意支配,看他要支配給他們那邊的誰,都是可以的。 108年3月15日,把這個計畫透露給曾律師(他們那方的委任律師),EMAIL我有留存。 到了3月22日,曾律師回覆:「對方無此意願,今後勿再來信。」EMAIL我有留存。 我認為曾律師是有轉發給他老人家的,總不可能未轉發而宣稱「對方無此意願」。 曾律師不會這樣做。 但我必須說,他老人家可能以為「各自登記二分之一,單方面無法異動。」 我從房屋仲介公司跑一趟,那邊詢問這問題是免費的,裡面有地政士。可以免費發問。 他們看完權狀,明確指出,「可以單獨異動這二分之一」。 意即,這邊賣掉之後,他老人家可能就會和一個陌生人「各自擁有二分之一」。 到時候他不知道會怎麼著?我不清楚。 我不要「賣」、因為我不想要。 我等到潰散、渙散,最後我終於不想等了。 如果他那一方,還不願意接收的話,我可能會用「捐贈」的方式, 捐出去給公益機關團體。 那麼結果會是一樣的,他老人家還是會和陌生人「各自持有二分之一。」 他老人家以前一直說過,只有二分之一,是不能異動的。 「我登記二分之一給我自己,是擔心他賣掉。」根據他老人家97年的說法。 民國97年到現在108年了,兩造皆無異動,兩造持有人未變。 根本沒人賣掉過,你聽他在講。 他是請我幫他顧房子?等它漲價嗎?我不知道。 我們不能隨意琢磨他人的心思,或許他沒這個意思。 但其實可以可以單方面異動的,相信地政士都有這個知識。 如果他們還是不願意接收的話,我只好選擇無條件捐贈。 因為我已經等了幾個月,2月到現在。 如果是這樣,到時候他仍然會和陌生人「各自持有二分之一」。 我試過,多數人不敢要,倒退三步,覺得此人奇怪,突然把權狀放入桌上,請人收下。 一般人都不敢要。我試了又試,後來發現有少部分還是有人願意要的。 他們先持有二分之一後,再另外慢慢和另外二分之一的老人家商談,這是他們的計畫。 如果是這樣,他老人家可能會和不認識的人各自持有二分之一了。 因此,我想拜託他老人那一方的人,快點做個決定。 還有,我母親在民國92年12月往生,在高雄。 我這裡有戶口名簿,和高雄寄來的證書。多重器官衰竭˙˙˙˙˙˙ 四歲起,他老人家辦理離婚手續,我已無法和生母同住。 台北、高雄,相距了三百多公里。 而台北那位,並非我母親。 但是幾十年來,大家都以為她是。 她說什麼、便是什麼。 此一情況,已三十載有餘。 結果我身分證翻到背後,母親欄根本與台北那位,不同名字、不同人。 我母親往生,民國92年位於高雄市。 而我離開台北是從高一的時候。 從就讀學校、戶籍、居住事實可以證明。 請問我留著一個中壢的殼子做什麼? 北,我不屬於,並不是我一廂情願想屬於,人家就會同意。 那是他二任配偶組織的新家庭,非我原生家庭。 南,祂們都不在了。外公外婆更早之前不在,母親則是92年底不在。 南北我都不是,因此我是一個孤兒。 試問我留一個殼子做什麼? 我現在隔空和他們喊話,希望他們快點收去。 再者,我被他們限制「不得與他們通訊往來」。 我3月份試著和曾律師溝通。 現在已經是六月。 我希望他們快點決定。 而且那二分之一是可以異動的。 屆時,如果他和不認識的陌生人,各自持有二分之一。 即便我也希望他能全權支配,而非二分之一。 現在隔空喊話,也只能如此。 快快決定、快快收回。 如果損失了那二分之一,到時候他會很生氣。 我無償捐贈。 我不能寫出他的名字,他在乎個資。 我用代稱。 老人家 元配 陳OO 往生(高雄)    我是元配的遺子 二任 陳OO 同姓、不同名   人在台北,育有三子,新組成的家庭 可以根據戶口名簿和身分證之登載。 好,那幾張權狀,目前實價登錄的350萬公寓在中壢。 老人家快快讀取這一篇。 快快下個決定。 我目前的身心狀態不知道能維持多久。 希望還是快點收回去。 不要整天騙人家說,「他想要房子啦、他要謀奪二分之一啦。」、「恐嚇勒索」 「看著弟弟們都能出國」「他想勒索啦」 不,老先生。 您前妻(亡妻)的遺孤,沒有要勒索。 他很明確的在簡訊中,請您把108萬房子收回去。 您隱藏了大量的訊息未報、隱匿未報。 其實老人家是很聰明。 而我要的是家,不是殼子。 家,是由「人」組成的。 老人家可娶兩任、生五胎。(元配兩胎、第二任三胎)。而戶口名簿就有明確登載了。 兩任不同配偶,總共五胎。 老人家可以這麼做,就要有本事給兩邊都有一個家。 一個「家」,由「人」所組成的家。 是,他給了他二任配偶和孩子們,一個家,由「人」組成的家。 我是元配所生,我是正規正統且原本存在,不是我從外面哪裡跑來的。 結果用了108萬元在外面找了地方,把人丟在外面。 從高一我就離開台北了。他拒簽了我幾條出路,當年我未成年,但有幾處去處, 有學校、有地方。監護人必須簽名,他當年拒絕了我好幾條路。 當時就能自立,為何他拒簽?是什麼奇怪的腦子?然後現在想把人圈在殼子裡? 如果可以,請告訴他老人家,快拿回去。 若不,很可能他會和某個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各自持有二分之一。 好心人,幫個忙,快點告訴他老人家。 我本來也以為二分之一是不能異動的,後來意外發現可以異動。 如果是這樣,請他老人家快點下決定。 必要時,就快速以捐贈方式脫手。 沒了殼之後,我怎麼辦? 這用不著他操心。 他前妻(亡妻)之遺孤,在這裡和他喊話。 元配之子原本是正規正統,不是外來。 被擠出去之後,反而變成是壞的、不應該的。 結果人家是走正規的,被他們捉弄,好似人家是走歪的。 你用這種方式,別人也只是反彈而已。 那好,二十餘載,無所不用其極。 我也累了,我隨時可以「走」。 但是這二分之一,你總要趕快處理一下吧? 在戶口名簿裡面,我登記是他長子(長男)。 我願退出,但律法上,我無法單方面將自己退出去。 他可能等了二十年,同樣,我也等了二十年。 他在等我退出?那好,我也在等看他什麼時候要辦理退出。 不是有個「過繼」嗎?可以將長子過繼給別人嗎?106年扔下一個簡訊, 叫我「過繼給三伯」,然後他自己不動。 律法上,我可以自己將我自己過給別人嗎?你這不是裝傻嗎? 「你看,他不願意過繼走,106年給他地址了,也沒過繼」 你真聰明。你明知道,要三造、三方共同辦理。 你、我、三伯同時出具身分證印章,同時辦理才可以。 你根本不動作,你真的很聰明。 你第二任太太等不及了是嗎? 你也一樣等不及了是嗎? 結婚,是你。 離婚,是你。 再婚,是你。 新家庭組成,又是你。 你是maker,生產人。 我是第二代,「被生產」的人。 現在你倒聰明,把問題丟給「被生產」的人。 大家彼此等待、二任配偶是不是早年就等不及了?早年就開始捉弄別人了。 過了這麼多年,現在我不過是情緒的反彈,他老人家倒是先告了。 對於一個沒有家的人來說,要「走」到哪裡都是可以的。isn't? 就算要「走」,也不會給你那個屋子添麻煩。你不必去清理。 你既然有此打算,我小時候,你就應該辦理過繼了。 無謂蹉跎人家二十餘載的光陰。 你把人圈在中壢,用意何在?當年的錄取通知,你拒簽了兩張,意圖何在? 又不許人說話,把人壓制住。 當人家要說話,要把來龍去脈說出來,他提告 「恐嚇」「意圖加害他人的名譽做預告」 我是還沒有開始說。 起碼,還沒說出名字。 我打字,都用代稱。 至目前為止,都用代稱。 好,我那二分之一,請你快點收下。 不然,我會找個願意收的公益團體,無償的直接捐贈。 一個父親,娶了兩任妻子。 第一任,生了兩胎。 然後父母離異。 之後幾年,母親才往生。 第二任,生了三胎。 然後組織新家庭。 我樂觀其成,組了就組了。 但是把元配的遺子,擠出去是什麼意思?二十年多了。 擠出去就算了,你第二任太太,一直在捉弄人家的生活和工作,是什麼意思? 現在人家反彈了,你和你太太們,聯合一起提告,又是什麼意思? 你又很在意面子,又不准人家說你名字。 你現在是想要如何? 你可否誠實的、勇敢的,告訴社會大眾,你是什麼人、你是誰。 你可否誠實的告知大眾,你娶兩任、生五胎。 排掉前妻(亡妻)的遺子。 然後你叫人家脫離、過繼走,你自己又不動作。 106年簡訊提的過繼,你自己都不動作。 你到底是聰明,還是? ※ 編輯: XP1 (1.171.90.90 臺灣), 06/05/2019 15:41:13
文章代碼(AID): #1Szrj8BN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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