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專欄] 到底是誰 將謝淑薇的援手擋在門外?(補充)
感謝費記者,或其他板友認為的彭記者這麼費心寫了一篇文章,帶大家做理性有脈絡的
邏輯探討「真相」,其實我個人真的相當喜歡彭記者/費記者的文章,作為新聞,記者
應當公正客觀,但若作社論,則需要獨到的見解、提出新意,對我而言多年來我看到這
位記者的文章總讓我覺得是台灣記者文章中少有的佳作,且品質十分穩定,因此我也非
常看重這篇社論。
以下我也試著運用我不是很好的邏輯沿著費記者/彭記者的脈絡想提出一些我個人的疑
問,不知道這位記者是否在板上、會不會看到,也許運氣好能得到本人的續篇回應,那
就再好不過了。
一、奧運選拔規則到底有沒有變?
單雙打同時取得參賽權者優先決定教練人選的說法,能找到最早的出處是盧彥勳的
哥哥盧威儒經營的網誌:
http://blog.xuite.net/thomaslu/tennis/18755317
「
我描述那麼多,只是要說明此次盧彥勳教練問題的窘境,這也是面對的事實
。當然有關單位有提出了他們選網球隊教練的依據辦法如下:
1、由男女項目單打、雙打同時取得參賽權者優先決定教練人選。
2、若都只有單打、雙打其中一項取得參賽權,則由世界排名高低排序順序。
」
謝現在在爭的也是這個,就發生一件好笑的事情: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753950
體育署、網協:三屆規定沒變 上屆謝爸因此出任
那來看看謝爸到底2012是用哪個規定來出任教練
1.兩項參賽權者決定教練版(第一條):謝選擇(單雙打同時入圍)
2.排名高者決定教練版(第二條):莊選擇(雙打排名44最高)
謝爸明明就是以單雙同時入圍這條規定擔任教練的,如今這條被改掉了,體育署和
網協既然說了「規定沒變、與謝爸2012出任的規定相同」,自然就是明示第一條規
定沒變。這已經不是什麼沒問清楚、醜一醜二的問題,是擺明著網協自己的說法和
事實不符,絕無法以文中「各自醜一」的方式輕縱而過。
二、奧運選拔規則的變動方式?
以費記者文中所提供的公文版本第二條:
http://uc.udn.com.tw/photo/2016/07/12/99/2367070.jpg
「本案由第四屆選訓委員會委員以電子郵件方式討論,以多數決通過。」
這麼重大的規定改變,居然用電子郵件方式討論,沒有循正式會議程序作成紀錄?
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31414
這是過去選訓委員會開會的文章,從附圖裡面可以知道,選訓委員會的會議沒有任何
選手出席。
ATP、WTA、ITF,乃至於大滿貫委員會要做出改變都有球員代表出席,這個選訓委員會
的開會內容應該對選手權益影響重大,為何沒有球員代表呢?
程序有這麼嚴重瑕疵的會議方式,是否可以追蹤一下呢?
三、奧運選拔規則如何公告?
網協的說法:「全部文件規則5月份已email給選手。」
而費記者將此事與Sharapova禁藥事件相提並論,那我們來看一下Sharapova事件是怎
麼通知的:
1.2014已將Meldonium列入觀察名單。
2.2015/09/15公告新禁藥名單(網站資訊完全透明),2016/01/01生效。
3.WADA、WTA、ITF至少五次email通知,範圍包括各國網協、選手、教練、經紀人。
4.在賽會發放「口袋小卡」。
5.每位選手一個含有最新文件的USB。
基本上是已經極盡所能通知到選手或團隊中的至少一人,而我們的網協呢?五月份
email給選手,沒了。記者想要追求真相還得「花了好幾天去要公文、花了時間追規
則。」可見應該是沒有公開透明的公告方式。
這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我們都知道email有時候會有信件篩選的機制,或甚至有漏
信的狀況,只寄一次,真的沒收到怎麼辦?沒有回信,網協不會去追去打電話?這個
公告只需要確保五位選手知道,連五位都懶得確認他們真的收到?
再扯一個法律問題:以行政程序法而言,應以送達為通知者,非經送達不生通知之效
力。謝很明顯是沒送達,所以也沒有產生通知的效力。(Sharapova可是有送達喔,
他後來還在Facebook拍照抱怨口袋小卡字型太小,所以不要再混為一談了。)
講實在話,說有寄email這件事本身是死無對證,選手可以說沒收到、若到了垃圾信
件夾,過了兩個月也被清掉了,網協有沒有辦法能證明已寄出?
四、選訓辦法究竟何時出爐?(板友wall2580提問)
專欄內文所提「選訓辦法是在『2015年2月5日』就存在」,且後面也強調「這份規則
至少在1年5個月前就出爐了,她有足夠的時間去爭取、去力抗,可是她沒有。」
但專欄內附圖提出的「2015年2月5日的公文」,根本就不符公告要式,那僅是網協將
擬好的遴選辦法報請國訓中心鑒核的公文。
經參考網路上舉重協會的2016奧運遴選辦法:
http://goo.gl/FYPdis
「
本遴選辦法經會訓委員通過後,送國家運動練中心彙整提人才培訓輔導小組審議
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國訓中心收到各單項協會的遴選辦法後,需要開會審查,審查過程或許會有修正,通
過後發一個函復公文給網協同意核備。所以,對於那個時間點我一直不認同。至少我
確定104年2月不會是公告時間。整個專欄最有力的證據的就是這份公文,理當要深究
。
請問費記者/彭記者,國訓中心何時同意網協核備?是否有修正?費記者/彭記者「
花了好幾天去要公文、花了時間追規則。」更是辛苦寫了一篇這麼長的文章,若是沒
提供真正有效力的正式公文,而胡亂拿一個呈報審議的初稿來做為起始時間,責怪謝
方沒有在「一年五個月」前就去爭取、力抗,未免有失偏頗,為了費記者/彭記者的
名聲著想,還是請加強證據,並修正這樣的說法吧。
整件事情看下來,網協恐怕已經不只是「醜一」那麼簡單了。費記者/彭記者若是真那麼
有心想追求「真相」,這件事的「真相」恐怕已經不是白紙黑字那麼簡單,而是牽扯到程
序正義、黑箱作業,更關係到這個規定的修改合法、有效與否,費記者/彭記者是否可以
在記者會積極發問、發表評論之虞,也去追尋更進一步、更全面的所謂「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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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費記者/彭記者在文章中表示自己「我企圖在整篇文章中以邏輯觀點論述,以規則解
釋,以理智說明」,文章最後也難以避免有些情緒性的發言,那也容我在這篇的最後也提
出一些情緒性的看法。
費記者/彭記者責備謝淑薇「抹黑、指控」媒體被收買,並表示自己認識的媒體中「沒有
媒體故意要欉康她」、「你捫心自問如果你是被公開毀謗的媒體,你會熱情不減的繼續高
喊幫她追求真相,還是已經失望透頂躲遠一點免得掃到颱風尾,省得還要背一些莫須有的
罪名呢?」
那我們來看看這一篇:
http://udn.com/news/story/9623/1814035
原標題是「謝淑薇爭奧運教練要求合理但吃相未免...」後來才改成比較中性的「謝淑薇
爭奧運教練要求合理 焦點該回歸制度面」
這篇的作者呢?聯合新聞網 記者王樹衡/特稿,可能費記者/彭記者也不認識自己同報
社、同樣是體育記者的王樹衡記者吧(攤手)。用這麼惡意的方式下標、行文,我還真沒
見過哪一家媒體寫過這樣一篇特稿來修理其他本國選手,這像是想躲遠一點怕掃到颱風尾
的方式嗎?
費記者/彭記者還提出另一個觀點:「如果謝淑薇要認為吃一頓飯就可以被收買,那是她
的價值觀,我尊重她有自己價值觀的自由,但不要把這份廉價的價值觀套用在別人身上,
也許妳覺得有人會因為一頓飯動搖心志,但很多人不會。」
那我們來談談所謂收買的意義,我個人能想到的有兩種:一、排除異己,二、隱惡揚善。
上面分享的那篇特稿是不是排除異己,讀者見仁見智,詹家有捐的錢,有參與的公益活動
通通都有見報,包括最近蘋果日報又來一篇詹家姊妹專文描述姊妹的奮鬥故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710/901212/
那麼惡的部分呢?
詹家姊妹在國際網球論壇的名聲是這樣:
http://tinyurl.com/zhloge5
http://www.tennisforum.com/1198-doubles-forum/987561-outburst-hingis.html
http://tinyurl.com/gra9qde
媒體經常報球后Hingis如何稱讚兩姊妹,可有哪家媒體報Hingis對媒體抱怨詹家姊妹違法
場上指導?
http://tinyurl.com/gu8pmth
若只是自認為沒被收買,但實質已經在做被收買了的事情,然後再來責怪別人的價值觀太
廉價,不大好吧?
媒體號稱第四權,理想中的狀況應該做到理性、中立、平等、為弱勢發聲,要做到中立平
等,自然就需要有守有為、謹守分際,被人家家請吃飯到開心比ya,要如何做到公平中立
,我還真是沒那麼好的想像力能想到這樣理想偉大的畫面。
http://i.imgur.com/2BPhjdT.jpg
以上,提供一些個人想法供大家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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