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聯大收購文曄案遭手機中國聯盟舉報 未申報不O已刪文

看板Tech_Job作者 (栗子)時間4年前 (2019/12/04 16: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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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文曄科技股權極為分散。目前,文曄科技董事長鄭文宗作為第一大股東僅持股4.79%,前十大股東持股總計23.88%,且股東之間沒有一致行動人。大聯大收購30%股權後,其股份超過第2股東的6倍。 由於文曄科技股權分散,大聯大完全有可能取得壓倒性股權地位,能夠對文曄科技的經營決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同時,大聯大可以提出變更董事會要求,並通過提名佔據董事會多數席位,進而通過對高管人事任命影響文曄科技經營決策。 但大聯大日前曾多次強調,公司僅為單純財務投資不會介入經營權,經營團隊也不會變動,也不會進行盟,所以不會是惡意併購,投資文曄主要是可讓文曄股東享受股價上漲利益、大聯大股東則獲得投資的利益等。(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更新:新增大聯大說法 出版:16:49 更新:1816 蘋果新聞網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1202/1671670/?utm_source=line&utm_medium=messenger&utm_campaign=twad_article_share&utm_content=share_link 【芯调查】大联大“恶意收购”文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已受理举报 陈宝亮 12-02 15:44 集微网报道(记者 陈宝亮)半月以来,大联大对文晔科技的“敌意收购”在业内甚嚣尘上。而近日,国内多家科技公司向手机中国联盟反映,这一并购案对中国境内相关产业存在垄断、限制供应、限制竞争等风险,且国内企业认为,“大联大收购文晔科技30%股权”案应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但由于双方均未进行申报,手机中国联盟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这一并购案存在违反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已经受理举报。 11月12日,台湾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联大”)公开声明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文晔科技”)30%股权。此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起业内哗然。根据Gartner数据,大联大、文晔科技在全球半导体元件经销商市场排名第一、第四,在亚太区排名第一、第二,两家公司在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高度重合。 整个半导体渠道市场前两名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股权交易,其目的绝非大联大公开声明的“纯粹财务投资”。事实上,这一公开声明只是大联大掩饰其“敌意收购”的障眼法。在业内企业看来,其获取文晔科技控制权之目的,路人皆知。 敌意收购志在控制权 一旦大联大成功收购文晔科技30%股权,完全有能力获得文晔科技的控制权。 根据台湾媒体报道,大联大此次公开收购,事前完全没有与文晔科技进行沟通,属于十分明显的“敌意收购”。 根据业内敌意收购案例可以判断,敌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必然是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收购者经过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股票价格、股权结构、监管制度做出大量研究分析后,在股票市场买入目标公司股份,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而大联大此次公布收购也显然是有备而来。大联大公布收购声明时,文晔科技股价正处于三年来的最低点。近三年,文晔科技股价最高接近新台币50元,而大联大声明时,文晔科技股价只有新台币35元。 此外,文晔科技股权极为分散。目前,文晔科技董事长郑文宗作为第一大股东仅持股4.79%,前十大股东持股总计23.88%,且股东之间没有一致行动人。大联大收购30%股权后,其股份超过第二股东的6倍。且由于文晔科技股权分散,大联大完全有可能取得压倒性股权地位,能够对文晔科技的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同时,大联大可以提出变更董事会要求,并通过提名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进而通过对高管人事任命影响文晔科技经营决策。 一旦取得文晔科技控制权,大联大相当于消除了最直接的竞争对手,如此一来,大联大完全能够通过扩大规模提升利润。2018年,大联大净利率为1.37%、文晔科技净利率1.02%,通过并购扩大规模、降低成本、消除竞争,是提升利润最有效的方式。而且,从大联大过去的经营策略来看,取得文晔科技控制权之后很可能还会裁员缩减人力成本。 虽然大联大声称“无意控制权”,但这只是大联大意图“绕过”监管的说辞。大联大对文晔控制权可谓志在必得。 垄断70%中国市场 作为大联大、文晔科技共同的核心市场,中国大陆企业在此次股权交易中受到的影响最为直观。 大联大财报显示,2018年,大联大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额新台币4224.74亿元,按照人民币/新台币的平均汇率4.555计算,约927.5亿元人民币,占其总销售额77.5%。 同时,据业内人士介绍,文晔科技2018年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额约520亿元人民币,占文晔总销售额超过70%。大联大、文晔科技在中国半导体元件经销市场份额分别高达45%、25%,两家公司合并垄断了中国70%市场。中国手机、电脑、汽车电子、消费电子等行业企业均需从大联大、文晔科技采购半导体元器件。 渠道代理是半导体行业重要的销售模式,根据Garnter统计,渠道销售额约占半导体销售总额32%比例,品牌直销份额约68%。也正是因此,渠道代理商对半导体品牌企业也至关重要。以大联大为例,2018年,大联大从Intel采购产品新台币1023亿元,约占Intel销售总额的4.68%;大联大从TI采购芯片新台币596.24亿元,约占TI销售总额12.5%。 也正是因此,一旦双方合并,将直接形成单一渠道垄断,在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环节拥有更强的话语权、议价权。对于净利率只有1%的半导体销售渠道而言,更高的议价权将直接带来利润的大幅提升。 市场的担忧也在于此。11月22日,文晔科技员工成立“自救会”并召开记者会,直言这一交易存在涉及“危害市场竞争”、“垄断”、“内线交易及欺诈”等嫌疑。根据文晔科技员工表述,多家下游客户公开表示“一旦合并,将直接抽单”,上游客户也回应考虑“更换代理商”。 但对中国大陆企业而言,在大联大、文晔控制70%渠道市场的情况下,更换代理商难度可想而知。而且,可选代理商只有美国的安富利与艾睿电子,考虑到这两家代理商潜在的供应商风险,国内企业更换代理商的可能性近乎于零。这也就意味着,国内企业将成为这一股权并购案最大的受害者。 由于此次股权交易必然产生控制权转移,而且双方在全球及中国市场营业额之和超过100亿元,且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此次交易已经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考虑到此次交易将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且执法机构已经受理手机中国联盟的举报信息,大联大、文晔科技应主动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校对/范蓉) 爱集微 https://www.laoyaoba.com/html/share/news?source=app_android_v2&news_id=735918 王立達:大聯大是結合審查網的試金石 更新時間: 2019/11/27 09:00 王立達/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大聯大11月12日宣布在已發行普通股30%範圍內,以每股45.8元的價格公開收購文曄股權,溢價26.87%,如果全數完成將會成為文曄第一大股東。這兩家公司分別是亞太地區最大和第二大半導體通路商,強強聯手特別引人矚目,隔天文曄股價馬上開始大漲。 不過除了日本以外,兩家公司在亞太地區市佔率達到5成,在國內更高達7成。在美中貿易戰導致半導體晶片流通受到阻礙,如何確保貨源變得相當關鍵的當前環境下,這個產業的老大和老二結盟會不會大幅減少通路競爭,造成市場力量不對等,下游的資訊電子業會不會因此被迫改向美國通路商下單,造成國內工作機會與產業競爭力外流,都非常令人擔憂。 本案雖已超過結合申報門檻,但是對於是否要接受結合審查,大聯大主張因收購後持有文曄股權未達三分之一以上,也沒有直接或間接控制文曄的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並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定義,所以不必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吾人必須指出,由於國內多年來鮮少出現敵意購併,大聯大這項主張正好戳中一直以來為人忽略的結合審查法制一大漏洞。 這個案件最終會以何種方式獲得處理,就成為我國現行結合審查機制夠不夠嚴密,是否具備當前國際水準的最佳試金石。 現行公平法規定持股三分之一以上構成事業結合,否則須視是否構成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概括條款而定。此種條文結構很容易造成「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錯誤印象,認為在持股方面唯有超過三分之一才構成事業結合。 然則公平法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市場競爭,為落實競爭保護的宗旨,只要對他事業重要策略性決策已經掌握決定性影響力,例如類似否決權的地位,足以阻擋競爭行為或要求進行反競爭行為而妨礙結合後的市場競爭,就應該認定符合結合定義而必須事先申報。 至於究竟是以何種方式擁有上述決定性影響力,無論是透過長期性供應契約,或者是大股東必須尋求支持的關鍵少數,抑或是其他更幽微的方式,都無關宏旨,不會也不應影響是否構成結合的實際判斷。 目前《公平法》第10條所列持股三分之一等4款具體結合定義,只是為了增加法律明確性與操作便利性所設的例示規定,並未窮盡也沒有排除其他方式的事業結合。第5款的直接或間接控制,也不應該囿於文義,或是如同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或是最高行政法院在統一維力案中,將之詮釋為對於公司經營權的全方位確實控制,例如董事席位必須過半。 在國際比較上,歐盟和日本早已揚棄狹窄僵化的結合定義。日本公平會規定將持股超過50%,以及持股超過20%且為第一大股東,都一律列為結合審查對象。對於持股10-20%或是前三大股東,還要考慮7種因素,從股權結構、負責人兼充、彼此持股及契約關係等層面,個案認定是否構成結合。 歐盟結合規則則將結合定義歸整為二款:合併和取得控制。對於「控制」,歐盟執委會通告為「行使決定性影響力的可能性」,完全沒有執著於一方董事席次是否過半,並且還以許多例子闡明在彼此構成有效牽制的情況下,二以上股東無論各別掌握董事席次是否過半,都有可能共同控制某事業,在取得持股前必須分別通過結合審查,和公司法關係企業強調控制公司的單方操控並不相同。德國現行法也採取類似立場。此一原理在國內早經廖義男、吳秀明等先驅學者專文闡述,中國也已經採取相同方式審查經營者集中,實在不可不辨。 就本案而言,文曄董監加上關係人大約擁有10%股權,最近3年股東會出席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為73.57%到81.5%。大聯大公開收購30%股份後,只要再徵求10%的委託書,在股東會就可以掌握多數,包括依公司法第199條之1改選全體董事席位。現任董監除非能夠施展出3倍於大聯大的委託書徵求能量,成功爭取到30%的股權支持,才能夠抵禦大聯大以改選董事為要脅而提出的各種方案,難度非常高,幾近不可能。 在股權差距如此懸殊之下,大聯大根本不必更換現任董事就可以遂行其意志。如果現任董事抵死不從,也可以更換與大聯大無關的董事,在檯面下進行操控。換言之,大聯大只要完成公開收購,不必另外奪取經營權,實際上就已經控制文曄。 這並不是單一個案,我國上市櫃公司總計有333家市值超過100億元,經統計其中有118家(約35%)的董監持股比例低於10%。如果大聯大30%的持股策略,在本案中可以成功避開對於事業結合的事前審查機制,在有樣學樣之下,可以預期今後以同樣方式取得實質控制權的股份收購案件,無論對於市場競爭可能造成多大傷害,我國現行的結合審查機制都將不再有任何可以著力之處,更無法期待能夠扮演保護市場競爭的把關角色。國內競爭法制能否通過這場嚴酷試煉,還是藉此機會一舉浴火重生,我們都在看。 蘋果新聞網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20191127/KCPJTIYUVFNYSD7FBMOKGC5XRQ/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66.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575448576.A.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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